當前刑訴的熱點問題(下)

作者:陳有西來源:讀者推薦來源日期:2011-9-21本站發布時間:2011-9-21 7:00:01閱讀量:380次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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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陳有西:當前刑訴的熱點問題(上) 2011-9-21「國家秘密」的外延不能隨意擴大但是現在一個傾向是,國安部門、密偵部門、紀委部門、反貪局,想拚命擴大「國家秘密」的外延,不讓律師及時會見介入。什麼都往國家秘密上靠,販毒也算,涉黑也算,販毒、涉黑算什麼國家秘密?涉及到國家安全的,顛覆政權的,把宗教信仰也理解為國家秘密,這算是什麼國家秘密?這是公民基本的憲法權利。因此這一條仍然要高度警惕。有關神秘部門也不要光從辦案方便角度去著想。我們有的安全、公安、檢察部門,辦的不是顛覆政權的罪,恐怖犯罪,不是政治性的犯罪,也把外延擴大了。擴大了就可以不讓見律師,可以不通知家屬,目的無非就是自己辦案方便。這就缺乏了一個最有力的人權保障的籬笆。見不到律師,就無法得到法律幫助。我親眼看到一個看守所,一個七十多歲的老太太,手腳就大字型的銬在柵欄上,就是一個信仰類的案,沒有犯什麼罪。如果她有見律師的權,能夠這樣搞她嗎?所以這些事情,我們第一線辦案的人,把真相原汁原味的公布出去,就會引起高層的注意,社會的注意,就能夠推進國家法制的進步。所以有人對我說,你幹嗎寫那麼多文章?名也有了,利也有了,為什麼不歇歇?我經常累到晚上兩、三點還在博客上,我說我恨不得一天當三天用,我做過這麼多崗位的工作,有很多的感受,像我這麼能夠全面感受的人還不多,我不講誰講?我恨不得一天有三天時間,把這些觀點講出去,所以任何邀請我講學,我基本都答應。像今天很高端的專家會議我來講,實際上派出所讓我去講我也講,我就想傳播我的理念,這非常重要,達到共識以後,才能產生文明的法律。律師偽證,公安檢察無權認定還有就是律師辯護期間,應當有不被偵查偽證的權利。案件都沒有結束,法庭都沒有質證判斷證據,你怎麼證明你公安的證據就是真的,我律師的證據就是假的?你要等證明我假的以後,再來抓我,不能還沒有審判,就先由你公安說我的是假的。像北海的案件,情況是非常惡劣的。法院開庭後,中途休庭,故意拖著案子十個月不判,讓檢察院退查、公安去抓證人。把證人關起來不放,逼著證人誣告律師,說律師引誘偽證,再來搞律師,四個律師抓得一個不剩。你不能這樣搞!是你在刑訊逼供搞出假口供辦了錯案,還是我律師搞偽證?你法院都沒有判,怎麼能夠由你公安來確定誰真誰假?你應該是被審查對象啊,你怎麼成了法官了?所以對律師的偽證認定,也應該是在案子診斷以後、確認以後再決定。而且這個認定的主體,必須是法院,你公安、檢察沒有這個權。因為你同律師是對立的,律師是揭露者,刑訊逼供一認定,你公安就是犯罪嫌疑人,應該你被抓,你有什麼權力,反而來查律師?我們刑訴法對權力的配置,程序的設計,是非常荒唐的,為濫用權力、迫害律師留下了空間。律師的閱卷權經常被變相剝奪起訴期間律師完整的閱卷權的問題,也是這次修法要充分關注的問題。我這個月,在廣州中級法院辯護的兩個國際性澳籍華人案件,澳大利亞八家國家級媒體都報道半個月了。兩案,我都看不到案卷。有一個案只有半份被告口供複印件,外加二個證人的證言。他就算移送「主要證據」了,做法非常惡劣。廣州檢察院作為中國對外開放度最高的地區的檢察院,居然是這種辦案作風,公開違反《律師法》的規定,開庭前兩天才將50本案卷移給法院。法庭質證時,控方只摘要讀證據,還不讓律師看證據原件。法院也不堅持原則,說要看原件,你律師就申請休庭吧,這樣就可以把時間拖下去。《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證據。不看證據,我怎麼質證?我怎麼相信你讀的就是真的?你不會斷章取義?只給我兩天時間,我怎麼閱卷?怎麼針對性尋找反駁證據?怎麼針對性組織調查?怎麼組織我的辯護?我說你不讓閱卷可以,我書面申請法院,請安排至少三天時間公開開庭,我們將當庭逐份質證。我要你每份證據當庭展示,如果你沒有當庭展示,就不能作為定罪證據,你五十本案卷,就一份一份來吧。我們半個多月前申請法庭,調取檢察院的案卷,他就是不給。法院說他們也沒有辦法。我說好,你沒有辦法,我有辦法。大家就都頂真來。好好當庭公開示證。那個檢察官也是很優秀的公訴人,辦了很多大案,但是仍然是這樣一種風格。他們的特權思想是從骨子裡來的。他不是在查明真相,而是在意氣用事。在廣州沿海開放地區都這樣,這是令我非常意外的。他可能以前沒有碰到我這樣頂真的律師。《廣州日報》一個搞旅遊報道的記者,不懂得當庭質證的《刑訴法》法律規定,為檢察院喊冤,報道中說,陳有西法庭上「發飆」,要當庭閱卷。他把「當庭示證」和「當庭閱卷」搞混了。我在學術網上搞了一個澄清,說明我不是發飆。當庭質證是律師權利,說我要當庭閱卷那是胡說八道,當庭閱卷就要休庭了,閱卷是在法庭外我律師靜靜地看卷研究,律師申請的話,法院就有理由延期了。這對我的當事人不利,因為這是無罪冤案,我希望快審快判,讓他出去。我根本不會要求閱卷,就一份份示證。法官說你要不要閱卷,我說不要,我要質證。完整閱卷權的問題,應該按照《律師法》辦,一到起訴階段,就全部可以閱卷,而且允許複製,應該落實這個權利。這次刑訴法修訂,可能也會按律師法這樣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對辯護權的一種保障。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是一個重要進步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是這次修法的一個亮點。我們所有的案子,公安的方法,就是要被告自證其罪,「你認不認罪?」「你犯了罪知不知道?」「你還狡辯不老實」,是我們審訊中常用的話。很多的犯罪線索,就是嫌疑人自己交代出來的,連性質是否屬於犯罪,也不準辯。辯了就是不老實。所以這個如果能夠規定進刑訴法的話,是一個重大的進步。證人不得進行關押取證還有證人保障出庭的問題,證人不得被關押審訊的問題。這次修法能夠改進,也是一個進步。但是這次對證人出庭,證人保護,不得抓證人,遠沒有高度重視。沒有強制性保護條款。律師應當有申請迴避權還有律師迴避權的問題,現在的刑訴法規定,當事人有迴避權,律師沒有申請迴避權。這在操作中問題很大。一個嫌疑人關在裡面,他根本不知道審的法官是誰,也不知道檢察官是誰,他有什麼社會關係和背景。跟他有沒有利害關係,他怎麼申請迴避?律師在外面,還可以了解一下,有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律師沒有迴避權,當事人迴避權就是架空的,根本落實不了。你指使被告去申請迴避,又會被看成壞律師,刁難法庭,破壞法庭審判。我碰到一個事,法庭把二十多個審委會委員都讀了一遍,說這個案件會提交審委會討論,有權申請他們迴避,被告對這些委員,一個也不認識,怎麼申請?只有流於形式。我告知過了,合法了。很多嫌疑人無須關起來偵查還有一個大量增加取保候審偵查,改變關押偵查問題。這次修訂根本沒有提到。其實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台灣陳水扁案,我們中國大陸很多人看不懂。除了專業刑事律師以外,群眾對放還是不放,就審了三次,認為這個案子怎麼就這麼簡單?就能夠放出來?因為我們大陸根本沒有羈押庭,我們只有實體審判,沒有程序上的強制措施也要法官審查的。要不要關起來偵查,也進行一次「羈押庭審判」,也要由法院決定。我們是公安局長批一下刑拘,可以關一個月零七天;檢察院批一下逮捕,就可以關八個月。根本沒有法院什麼事。台灣則不同,你要關著偵查,對不起,由法官來決定,你警察和檢察院沒有權。而且要開庭,各方講講關的必要,和不關的理由。這只是偵查強制措施的審查,還沒有到審查實體上有罪無罪的時候,只審查不關是不是會逃跑,會出國不歸,會串供,會行兇。都排除了,就可以取保在家,你檢察院慢慢查著。審判時傳他到庭就是。這就是台灣和外國的刑事強製程序必要性審查,他就要經過法官批准。我到荷蘭考察訪問,也是這樣,警察只有三天的權,三天一到,沒有法院批准,只有放掉。大量的刑事犯罪,除了殺人傷害搶劫強姦,95%以上的人是放在外面偵查。我們中國大陸,是95%的人,關在裡面偵查。這一點,對中國人權的破壞是非常嚴重的,我們是關起來靠口供破案,沒有結案是不可以放出去的。特別是公司法犯罪,經濟往來有大量的帳冊,有銀行單子,你儘管用客觀證據去查明他有沒有犯罪,何必關起來查呢,你審計一下不就行了。但是我們不行,全部關起來,。我們的公安辦案的手段,就是靠口供。靠口供當然不能讓你出去,因為你會會見律師,你出去會串供,律師會教你怎麼說,口供就不好操縱了。案子就破不了了。這跟我們破案方法是直接相關的,這次修正案有說到逮捕和拘留的條件,但是決定權仍然在公安,公安當然希望關著審查。不把批准權交給法院聆訊,減少關押偵查是不可能的。所以這個問題這次是沒希望了。如果我們將來還有說話的份量,刑訴法修改,專門為這個強制措施問題,要專門修改一次,專門上一次會。關人權必須由法院行使,必須有個聆訊程序,讓雙方辯論一下有沒有必要關著查。因為現在我們中國很多的冤假錯案,導致最後法院不得不判,是因為這個人已經關了一年、兩年,你如果判無罪,國家要賠償、公安要賠償、檢察院要賠償,責任人要追究,沒有辦法交代了,最後就逼法院隨便找一個什麼罪名也要判掉,挪用沒有,查侵佔;侵佔沒有,查非法經營;非法經營沒有,查查偷稅;稅也沒有,就定個虛報註冊資本,總有一招能治你,反正你白的進來,不能白的出去。因為已經關了,你不進去我要進去,後果嚴重了,只有將錯就錯。最後法院只好幫助判個冤案出來,大家平安無事。不是取保偵查的冤案,從抓人哪一天起,就已經被動了,沒有辦法弄了。因此關押偵查,直接導致很多本不能判的冤案也判了。所以中國刑訴法修改,重要的人權保障,就是改變強制措施。90%以上的嫌疑人,可以取保偵查,根據犯罪情節,交幾萬、10萬、50萬、幾百萬保釋金,就保釋偵查。只要不是殺人犯、強姦犯、搶劫犯、爆炸范,放在外面偵查有什麼問題?現在是好多公安、檢察機關為了迫使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故意惡意的拖程序。審查起訴可以搞一個月,然後案卷放在檢察這裡,名義上退查,公安什麼工作也不進行,又可以搞一個半月。到時間再移送,又可以關一個月。第二次退查,補充偵查再一個半月,再次起訴,又是一個月審查期,這樣就可以多關五個月,我已經關了,你法院判不判?你幫助我檢察、公安過關,還是幫助這個被告個人?當然公檢法是一家,互相包庇一下,公檢法密切合作判個錯案,大家過關。很多冤案,就是普遍採取這種惡劣的手段,迫使法院亂判。不是為了查清真相,不是「辦」案子,而是「做」案子,要做出一個錯案來。你再不判,我通過政法委、紀委來壓你法院。現在很多政法委干預的案件,就是這麼來的,政法委也覺得很冤,本不是他想干預。是公安、反貪偵查機關,通過他這個機構在壓法院。他做了冤大頭。中國刑事訴訟的最大問題是法院沒有地位所以我們說,司法獨立性不高,法院沒有地位,冤假錯案就是必然會產生的。法院把不了最後一關,怎麼可能不出冤假錯案。現在法院見到檢察院、紀委就嚇得發抖、見到政法委就發抖。如果一個案子你敢判無罪,你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得罪紀委和檢察院,你會很麻煩。得罪律師和被告,後果很簡單,最多聽點網上罵聲;而不聽紀委、檢察院的,抽屜里找封檢舉信,他就警車上法院來了。很多學者說,法院不能秉公執法,是因為司法不獨立。其實更大的問題,是法院大面積腐敗問題。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司法官如此大面積腐敗的。大家都看到,中國法院的腐敗,法官被判刑數量之大,級別之高,已經是破天荒的,空前的,但是不是絕後的。再加上我們的刑法立法,受了左的觀念影響,嚴刑竣法,職務犯罪起刑點很低,二千五千就可以抓人,法官人人都是待罪之身。過個年,收點卡,人人都到了夠抓的標準。很多法官屁股上有屎,經不起查。他不得不怕檢察和紀委。反腐敗案,按紀委、檢察院的意見辦,即使判出冤案,他也很安全,還會得到百姓擁護,因為百姓相信無官不貪,「當官的隔一個槍斃都有漏網的」。冤死了,百姓都會認為判得好、判得對。法院既得民心,又能讓紀委、檢察滿意,你個把被告、律師算什麼?這樣一比較,判個冤案就有了充分的理由,除了良心的譴責。司法改革已經迫在眉睫所以我們現在為什麼說司法改革迫在眉睫,我們要考慮那麼多東西。都是現實逼的。我們律師天天同社會黑暗面打交道,知道很多內幕,太了解中國司法的問題了,我們已經到了一個社會公平沒有底線的時代。我年紀也不惑了,也知天命了,為什麼老是「憤青」一樣?因為我確實有理由「憤」,我看了那麼多的黑案子,冤案子,全國的一些冤案家屬都找過來,看到那麼多無辜的人被構陷冤獄,很多卑鄙的人用司法權整人搶錢,我怎麼能不憤?我寫文章很尖銳,網友總說我一針見血。其實我的語言,同我碰到的黑暗比,實際已經很客氣了。很多朋友真心勸我,你小心一點。多保護自己。我說知道,反正不要緊,反正一個人就那麼一百多斤。因為法律界總要有些有擔當的人。其實我更多的是感到一種囑託和責任。全國很多律師非常支持我,李庄案子,以及此後的案子,前台和後面的律師,給了我非常大的支持。有公開的,更多是幕後的。我覺得我們正義的力量很強大。我現在每天像打了嗎啡似的,每天事都干不完,很多原因就是希望對得起大家對我的信任。真的很多事情,都是靠大家的默默支持,包括很多不知名的老百姓。公開審判現在好多大案都沒有做到刑事案公開審判,現在問題也很嚴重。杭州副市長許邁永案,寧波中院搞了二十個人的小法庭審,家屬只有兩張票,單位同事也進不去,記者只有幾個御用的。還有我說的最近廣州中院的兩個國際性案子,澳大利亞吉拉蒂總理都關注,溫家寶總理都承諾過要公開審判的,總領事一直到庭旁聽的,也搞二十個人的小法庭審,旁邊的大法庭空空蕩蕩的,法院說法庭沒空。裡面坐的二十多個人,十多個就是原告報案方的人,然後說沒位置,家屬也只有兩張票,國外回來的直系親屬都不讓進。兩個中院兩個省相差如此遠,手法如同培訓過一樣。法院都學會了如何規避法律,虛假地進行公開審判,搞變相的秘密審判。因為他沒有辦法作廢刑訴法的公開審判的強制性規定,就搞這種歪門斜道的騙人把戲。一個國家的法院,在這種問題上公開作偽,公開撒謊,如何讓人民相信你的司法公正和司法誠信?所以這是一種非常愚蠢的自欺欺人。司法的權威性,如何能夠樹立?法院的很多行為把自己的司法公信力破壞殆盡公開審判是一個大問題,還有取消審判委員會的問題,也同樣十分嚴重。審的要判,判的要審,你案子都沒有親自審理過,證據都沒有親自主持質證過,你有什麼資格來判斷是非?我原來在高級法院的時候,記錄審委會討論死刑案子,有的委員在那裡打盹。最終表決,他說同意多數人意見。多數人是什麼意見?他根本不知道。我聽著覺得原來人頭是這樣掉的,聽了以後真的會非常寒心。我們的審委會制度,審的不判,判的不審,是非常糟糕的。還有不得內部請示、未審先定問題,還有開庭後不得長期協調,必須限期宣判的問題。很多案子庭開了,最後的宣判,沒下文了,拖個十個月不判,然後檢察再補、公安再查,再搞你個十個月,北海的案子就是這樣的,湖北黃崗中級法院,我現在在辦的一個案,也是這樣的,請示到高院,十個月沒有下文。安徽池州我在辦的一個案件,發回重審兩次,檢察院撤訴了,公安就是不放人,把人照樣關著。我們的司法權威性,司法公信力,就是這樣喪失的。一個案件久拖不決,被告肯定倒霉。因為檢察法院每天都可以一起商量如何對付,律師則完全被隔絕,蒙在鼓裡,最後他的意見肯定佔上風。審委會他可以參加,內幕他可以直接問。檢察院打一個電話,法院必須告訴他。你律師去打聽,法院說這是搞不正當關係,可以追究律師和泄露的法官。我們是不平等的,人家審委會都可以進去,我們律師就法院都不可以進去。你法庭辯得再精采也沒有用。「刑事程序不可逆」必須寫進刑訴法審限問題,現在很多的法院,大量的案件都在違反。不能限期宣判,導致了嚴重的問題。應當明確作出立法規定,案子定期宣判的話,你庭後十天,必須給我判掉,不能夠遙遙無期,這個問題,大家都是搞刑事辯護的,知道真相。能做到嗎?做不到。一些案子不斷的重複偵查。這個罪律師辯後,發現確實錯了,無罪的,怎麼辦?退回去回爐,搞個新罪名。反正總有一招能治你。黑社會犯罪定不了,就分拆他十多個罪名。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擾亂秩序、容留吸毒、容留賣淫、開設賭場、故意傷害、虛假註冊、非法吸儲、破壞選舉、妨礙公務、偷稅漏稅,每個罪判你二三年,不是定黑社會,加起來同黑社會罪的後果也差不多了。今天起訴一個罪,庭開好以後,再發現他一個新罪名,再偵查起訴,重新計算時間,然後第三次發現強迫交易罪了,再重新計算時間。不管定不定得了,反正這是我的程序權利,審下去,就一直關下去。因為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我發現新罪可以重新計算時效。就這樣補充、起訴,再補充、再起訴,如果黑社會十多個罪名,不用判了,可以一直偵查、一直關押到死。所以重複偵查、重新發現犯罪,這又是一個可以惡意執法的大漏洞。不要以為我是在說笑話,這就是真的。我已經碰到了三個這樣的案例,只是嚴重程度有所不同。但是這個問題,我們這次刑訴法修改當中,也沒有注意。無人關注。「刑事程序不可逆」的問題,發回重審再按原判判決,再發回。池州這個案就這樣。我今天講的都是有實際案例的,沒有一個案例是虛構的。原來的事實,原來的證據、原來的理由照樣判一次。中級法院本可以直接判無罪,但他要照顧一審法院,讓他自己消化。一審法院居然不領情。再次維持原樣判決。宣判時,搞了四十多個警察和法警對付家屬,把家屬包圍起來保障宣判。然後你再上訴,中院再一次發回重審了。這個案子就是一個完全無罪的案,就這麼折騰了好幾遍。公安到現在還不放人。這就是中國的司法現狀。有點良知的,怎麼能夠不發火?這是什麼國家的司法?是檢察官、法官逼我發火的。歪嘴和尚念經一直是這樣念的。因此刑事程序不可逆,也必須明確作出規定。你起訴到了法庭,不準再撤訴退查,有罪則判,無罪則放,撤訴了就不準再訴。否則真沒完沒了。死刑執行前應當告知律師和家屬死刑核准執行公開宣告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問題。沒有收回死刑複核權時,有個案子,家屬給一個律師打電話,問我兄弟的案怎麼樣了?律師說我昨天問過主審法官,還沒有合議討論,努力爭取一個好的結果。家屬立即開罵,說你這個騙子、黑律師,中級法院都通知我去領骨灰了,你還在騙我,退費!其實這個律師沒有騙,他是被法官騙了。結果家屬就投訴律師,退還律師費。搞得不亦樂乎。所以死刑案子就有個向律師通報進程的問題。不通報,律師怎麼辦,他沒有辦法跟當事人交代。好多的投訴律師,就是法官造成的,他稍微一挑撥,家屬一般都信,肯定投訴律師。有的是出於保密,有的是出於習慣,有的就是惡意折騰你律師。應該有個死刑核准後的公開宣告問題。這也體現一種人道主義,臨終告別,交代遺言。現在死刑執行秘密化也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還有一個違法證據排除問題,今天沒有時間講了。可以看看我學術網上的相關論文。死刑核准程序應當改為審理制今天想講的內容很多,但是時間寶貴,等會賀教授的時間更加精采,我不能把他的時間佔了。我會把講課課件拷給桂明,下面就把死刑程序修改里的一些新內容,跟大家簡要的說一下。這一次刑訴法修改死刑核准程序,有一定進步,但是不夠。我的意見是想從審批制,改為審理制。原來中國的死刑,就是跟皇上硃批、秋後問斬一樣,就是報到中央司法審批一下,就用紅筆勾一下。我們原來的刑訴法,對死刑複核程序這一章裡面非常簡單。所以這一次刑訴法的修改,有兩條,238和239條,其中238條的修改,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審判,或者通過提審直接改判。將來對死刑認為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程序違法,可以發回重審。有些僅是量刑不當,再發回重審,法院也沒有這麼多的精力,所以給了最高法院直接提審的權力。就不單單出裁定書,也出改判書。實際上這等於承認了死刑三審制。239條的內容比較豐富,一個是詢問被告人,以前沒有明確規定,書面審,看看案卷就可以打勾了。現在這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法官,必須會見被告人,這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也允許遠程視頻的會見,有一些雲南、貴州、四川的被告,最高法院法官太遠,,沒有那麼多的法官,就用視頻會見,也算會見了。另外就是聽取律師意見和檢察院的意見,也作了明確規定。我死刑複核審介入辯護的瀋陽小販夏俊峰的案子,要感謝瀋陽看守所,我去會見,我不是一審和二審的辯護律師,死刑複核審新受理的,我去了就讓我見到了,《會見筆錄》記了16頁,五千多字,把他整個正當防衛的過程、細節都問清了,記錄了。很巧的是,頭一天下午,最高法院的兩位法官也剛會見過。我這份會見筆錄送給最高法院後,引起高度重視。因為法官一般只是根據原一二審判決去核實一下,不會從無罪罪輕的律師的角度去詳細詢問。就是核實一下,不會詳細從正當防衛角度去仔細問,特別是一二審沒有出現的證據,現場執法《查扣單》,他們不可能去發現。通過會見我們注意到作證的城管不可能在第二現場,然後注意到這張他在第一現場填寫的《查扣單》,通過找到《查扣單》我們發現了證人偽證,通過發現偽證,摧毀了原一、二審死刑判決的證據體系,根本上動搖了原判決的合法性。因為原四個城管的虛假證言,再也無法支撐死刑判決。那這個證據是怎麼發現漏洞的,就是靠會見,因此會見權很重要。死刑核准審要聽取高檢的意見這麼高層的、廟堂的立法,很多事情,就是律師在基層辦案的細節。夏案有了一些具體的探索,發現了一些應當改進的地方。對死刑核准程序的完善,起了很好的推動作用。後來最高法院三位合議庭法官集體約見我,聽了我的一個多小時辯護意見,他們非常認真地聽、記。因此面見法官權也很重要。同時我也提出了死刑複核程序,應當引進最高檢察院,聽取他們的意見。因為我提供了五份新證據,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檢察機關有權質證。但是我們現在的刑訴法沒有這個見檢察官的規定。新的修改稿有了這個規定。因此,夏案的探索,一個是突破死刑階段的律師會見權,一個是約見最高法院法官的權。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一種是書面意見,一種是當面意見,聽意見也寫進刑事法修正案了。還有一個是新加進去的,就是聽取最高檢察院意見。我接受人民日報社《京華周刊》採訪,就死刑程序答記者十問,就說到了檢察院介入問題,還有一個審核聽證問題。我說我的辯護詞,證據,是我的一面之詞。那控方說什麼,你也應該聽聽,憑什麼只聽我的意見,不聽控方的。但是這又會帶來問題:高檢沒有那麼多檢察官可以出庭。高法為了核准權收回,加了四個刑庭,五百多法官;高檢公訴廳,我也要再搞四個廳才忙得過來,沒那麼多的公訴檢察官。所以你讓他們出庭,根本沒辦法。除非你中央編委給我一些編製。所以別看一個小小的事情,牽一髮,動全身的。一個法案會影響到一系列的問題,司法改革必須全盤考慮。但是這次寫進死刑案件要聽取高檢的意見,是一個良好的開端,這一點非常重要,寫進去將來就能做到。我是非常期望引進死刑複核審的「聽證程序」的。抗訴權不能過度設計導致濫用但是這個聽取意見當中,又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有人提出,把死刑複核審的抗訴權也要寫進去。你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我最高檢察院有權抗訴。最高法院有一審終審的權力,如果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可以不斷抗訴的話,我們就沒有終止了,難道抗到聯合國去?我們有些學者想問題容易極端。他不明白檢察權是不能同審判權平等的。中國司法的這個設計是受蘇聯影響,是很荒唐的。我們的檢、法平等是蘇聯送來的怪胎。但是好多檢察系統的同志不這麼看。他們的大印直徑是一樣的。還有檢察量刑意見。上午最高法院研究室胡云騰主任非常支持這一條,說檢察系統的量刑建議,90%以上被法院採納,很好。他是從樂觀角度、從尊重檢察院角度講的。陳衛東教授上午沒說這個問題。其實,我不同意這一分析。這是一種落後,不是進步。因為當時量刑規則起草的時候,檢察院的叫「量刑建議」,律師就不叫建議,是「量刑意見」,建議就相當於司法建議書,必須尊重,而律師的意見可聽可不聽。這又是抗辯制下的新的不平等。我在法庭上碰到好幾次了,檢察院很強勢,你法院不按照我的量刑意見判,就抗訴你。其實,憑什麼量刑必須聽你的?這是對審判權的一種侵越。檢察的50%,律師的50%意見被採納,才是公平的、合法的。現在量刑意見一搞,強調控方量刑意見的重要性,嚴重地約束了法官和出庭律師的量刑意見空間。所以,一個良好的願望,種了龍種,得到的往往是跳蚤。這個高檢可能沒有意識到,我就碰到了。願律師界對刑訴法修改發出更多的聲音「春江水暖鴨先知」,律師天天在司法實踐第一線,我們有很多的第一手的感受,第一手的思考。律師是最知道中國司法現狀的,最知道司法問題弊端在哪裡的。但是可惜,我們的意見進不了廟堂,我的喉嚨這麼響,我照樣還是進不了全國刑訴法修訂的立法圈。希望這種局面以後有所改變,有更多的律師界的聲音被立法機構釆納。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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