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手握遺囑爭產敗訴,法官有無錯判?

二奶手握遺囑爭產敗訴,法官有無錯判?

  文/維揚卧龍

  新快報11月7日報道 珠海一名女子以護工名義與有婦之夫同居長達十餘年,男子因病辭世,該女子持男子遺囑,將原配告至法院,要求繼承男子名下房產、退休費、喪葬費補貼、撫恤金、保險金等合計46萬多元。法院認為有悖公序良俗,故其遺贈行為無效,駁回了訴訟請求。

  案情顯示,王大強與馮宇菲於1972年結婚。1991年12月始,馮宇菲與王大強開始分居。從1995年開始,鄺飛飛與王大強共同生活。2009年,王大強因患帕金森病、高血壓病,曾三次入院治療。2011年5月7日,王大強死亡。在2010年2月王大強立有遺囑,將自己名下財產遺贈鄺飛飛。法院調查認定遺囑真實,但是以有悖公序良俗為名,判其遺贈行為無效,駁回了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有待商榷。首先,公序良俗是道德範疇的事,遺贈行為是法律範疇的事,用道德標準判決法律行為無效是滑稽的!道德的問題應該交給道德,一般情況下都不宜上升到法律去解決;法律範疇的事更不可用道德去評判,否則還何談依法判決?法官要是拋開法律,只用自己的道德觀念來判定,那就是胡亂判的法盲!

  此案中,馮宇菲雖是原配,但是她自91年底就與丈夫分居,直至丈夫20年後死亡,都未曾盡過一天夫妻責任義務。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自2009年起王大強患病,原配不聞不問,是05年開始和丈夫同居的鄺飛飛在照顧,一起生活了15年,王大強給不了她妻子名份,將自己的遺產贈予這個和自己一起生活的女人,有何不妥?

  繼承法裡邊的遺贈是指用遺囑方式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鄺飛飛持的遺囑非是法定繼承人的遺囑,而是基於非婚姻關係外的遺贈,形式有效,涉及的財產處分又是王大強名下自己的個人財產,遺囑中所涉房屋雖系王大強與馮宇菲於1989年共同購買,但是王大強寫明珠海市胡灣里一巷××房歸他所有的產權部分由鄺飛飛女士所有,而不是全部產權!

  《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才是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處置;一方死亡夫妻關係即告終止,共同財產關係消滅,各自對自己擁有的財產份額有處分權。王大強的遺贈行為完全合法,何以被法院以有悖公序良俗,判其遺贈行為無效?如果王大強把遺產遺贈給其他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了?遺贈給誰與公序良俗沒有毛關係,判決顯然違法!

  至於鄺飛飛的二奶身份,那是《婚姻法》管理範圍,不適用《繼承法》,原配如果認為受到傷害,應該另起申訴,而不是法官代為主張,然後還在自己判決,法庭不是兒戲,能把案件判成這樣,真是讓人瞠目結舌,真懷疑法官是否接受過法律教育?並不複雜的案例,為何還會出現這樣葫蘆僧判葫蘆案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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