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設法律學習材料及案例

廉政建設法律學習材料及案例

編者按:

企業發展的目的是造福員工,造福社會,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鍛煉人才,培養人才,成就人才,為員工體現自己的價值提供一個發展的平台。公司一直倡導員工樹立勞動光榮、勞動致富的理念,增加收入、改善生活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多勞多得,通過辛勤勞動來獲得幸福的生活;「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每個父母對子女的殷切期望,父母撫育子女長大成人,對子女寄予厚望,都期望子女成才,都盼望子女在工作單位遵守廠規廠紀和國家法律,積極做好工作,為父母爭光。全體員工,應牢記親人的囑託,牢記公司的教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做人,踏實做事,珍惜工作,珍惜人生,腳踏實地的做好本職工作,在社會上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在公司做一名遵章守紀、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好員工,以自己高尚的品德,用自己良好的行為,實現公司和家人的美好願望。切莫因「一失足成千古恨」,那樣,受到傷害的是自己的家庭,失去的是自己的自由和美好的前程。

編輯法律學習材料及案例,目的供大家學習、了解法律法規,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自覺做到學法、知法、懂法、不違法。遵守國家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觸犯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請各單位認真學習。

一、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事責任: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價值人民幣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一:

余某某等三人合夥盜竊案

2011年元月初,某國營大型鍊鋼廠員工余某某、曾某、王某等三人在一起聚會喝酒,席間,余某某談論起其所在工段物資管理比較混亂,如進行盜竊比較容易得手,三人隨合謀計劃實施盜竊。在之後三個多月的時間內,三人先後利用車輛合夥實施盜竊6起,所盜電纜、鈮鐵、生鐵等物資,銷贓後共得贓款86.63萬元。余某某分得贓款300000元,曾某、王某各分得贓款200000元,其餘贓款均被3人吃喝揮霍。

2011年4月,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三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案例二:

石某某盜竊他人存摺案

河南省西華縣某企業員工石某某,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趁宿舍無人之際,盜竊同宿舍室友的身份證及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一張,根據身份證猜出密碼之後,用銀行卡盜取人民幣24846元。案件偵破後,被告人石某某退出贓款17000元。

經西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並退出贓款17000元,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二、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處。與以上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案例三:

財務會計杜某某貪污案

某國營大型企業財務會計杜某某,1998年畢業於國內一所重點大學,在謀得某國營大型企業財務會計後,工作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認可,很快成為企業重點培養對象,隨著領導對杜某某的重視、重用,杜某某手中的職權也隨之越來越大。在此期間,杜某某因業務關係結識了一些私營業主,看到私營業主們花錢如流水,杜某某漸生羨慕之心。由於生財無道,便迷戀上了購買彩票,夢想一夜暴富。杜某某購買彩票由初期的一次十幾元錢,逐漸發展到後來一次購買幾千元錢的彩票,但投入遠遠大於收入,杜某某逐漸將所有積蓄花光。此時的他就像一個輸紅眼的賭徒,抱著賭一把的幻想,將手伸向了企業的保險柜。2008年3月—2010年11月間,杜某某多次採取偽造單據的手段,騙取公款114.38萬元,其中的絕大部分都用於其購買彩票上。

2011年6月,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杜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判決後,杜某某不服,上訴至高級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李某貪污53萬公款潛逃6年被判15年

李某原為某省雜技團華藝發展公司的工作人員,從1997年3月至2003年3月,李某先後打了40餘張白條,收取該公司屬下的「川林酒家」、「奧利體育商店」等4家租戶房租、管理費等總計57萬餘元,僅有4萬元票據用於「公務支出」,其餘53萬元全部未交給出納做賬。2002年4月,紀檢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對該公司的巨額虧空進行調查時,李某畏罪潛逃。

2009年5月16日,在雲南省鎮康縣打工的李某被公安機關追逃落網,落網後李某因涉嫌貪污罪被提起公訴。2010年11月,李某犯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事責任: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一

陳某挪用公款案

陳某是某公司財務人員,與徐某是老朋友關係。2009年10月徐某提出要陳某幫忙借30萬現金,其要到某地進一批服裝。陳說自己手頭只有幾萬元,其他的不好想辦法。徐某對陳某說:「你多動動腦筋,你是專門和錢打交道的,弄幾十萬塊錢還不容易。」陳某問徐某怎麼個弄法,徐說,他有一個朋友也是在一個單位搞財務的,急用錢時就從單位賬上弄點出來,過一段時間就補上,不會有多大事。陳說:「我看看吧。」隨後,在10天的時間內,陳某先後三次挪用公款26萬,加上自己的4萬元現金,一共30萬交給了徐某。2010年4月,徐某在服裝銷售完畢後,將30萬元現金交給陳某,陳某將挪用的26萬元現金存到單位的賬戶上。2010年8月陳某挪用公款一事敗露。

2011年5月,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審理認定: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2年。

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論處。

刑事責任: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有索賄行為的從重處罰。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有索賄行為的從重處罰。

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人民幣5000元,量刑標準是收受賄賂10000元判一年。比如收受賄賂10萬元沒有從輕情節的話,可以判8-10年;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巨大的可判死刑。

案例二

紀某某受賄案

某企業保管員紀某某,負責該企業的物資收發工作,在工作中通過卡、要的方式,多次收受業務客戶的現金、購物券、有價證券及煙酒等禮品。經檢察機關立案查實,紀某某先後共收受業務客戶現金及物品摺合人民幣52萬餘元。

2008年9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於紀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以收受賄賂罪,從輕判處紀某某有期徒刑15年,並追繳全部非法所得款額。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事責任: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三

沈某某、趙某破壞他人交通工具罪

沈某某因工作關係與同事王某發生爭執,兩人互不相讓,動手打了起來,在打架過程中,王某將沈某某打傷,為此,沈某某對王某懷恨在心。

2010年12月6日,沈某某找到其朋友趙某,請趙某幫忙一起報復王某。趙某答應後,兩人攜帶鋼絲鉗和扳手等工具,找到了王某私家車輛,趁無人之際將王某轎車的剎車油管剪斷,作案後,兩人迅速逃離現場。王某下班回家時,發現車啟動不起來,隨請同事幫忙推車,在推車過程中,發現剎車失靈,檢查後發現剎車油管被剪斷。王某立即報案,經公安機關認真排查,將沈某某、趙某抓獲歸案。

檢察院以被告人沈某某、趙某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8月20日,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以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對沈某某、趙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年六個月。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案例一:

戴某、程某職務侵占罪案例

戴某、程某系老鄉,同在溫州某公司工作,戴某為業務推銷員,程某為財務會計。程某經常跟戴某商量,如何利用兩人經手公司貨款的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貨款,並多次慫恿戴某,約定戴某事成之後兩人平分。2010年6月16日上午,公司讓戴某將39.3萬元貨款存入華夏銀行公司賬戶時,戴某按照事先約定,將20萬元貨款存入公司賬戶,侵吞其餘19.3萬元,並將其中的9.5萬元分與程某,事情暴露後,戴某攜款潛逃。2011年7月14日,戴某在河南省南陽市被抓獲歸案,並追回贓款。程某在事情敗露後,退回全部贓款。

2011年10月3日,法院以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戴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二:

何某等侵佔公司財物案

為獲取不義之財,黑龍江省某集團公司供應商何某,勾結某集團公司的保管員姜某某、供應處辦事員方某某以及個體車主官某某等人,安排三台同型號、同顏色車輛同時到某集團公司運送廢鋼鐵,其中一台裝有廢鋼,另外二台為空車或半車,在過秤過程中,通過倒換車牌等手段,先後多次侵佔廢鋼鐵。涉案金額百餘萬元,使企業蒙受巨額損失。

2011年8月17日, 經過專案民警嚴密偵查,將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何某、方某某、官某某等四人抓獲,4人對非法侵佔公司財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姜某某、何某、方某某、官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等九種罪行。

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三:

某特殊鋼有限公司重大安全事故

2010年4月18日,某特殊鋼有限公司生產車間的鋼水包整體平移到鑄錠台上方時,突然整體脫落,致使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的檢驗人員王某某、鄭某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對事故起重機進行安裝檢驗和驗收檢驗過程中,在圖紙資料不全的情況下,出具檢驗合格報告,致使事故起重機在不符合運行條件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最終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某特殊鋼有限公司無視安全生產法規,違法以安全可靠性等級低的通用橋式起重機代替冶金行業專業起重機,用於調運作業;起重機設計存在缺陷,在作業過程中,起重機電氣控制系統發生故障,導致重大安全事故。

2010年4月,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王某某、鄭某某立案偵查。2011年2月26日,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對王某某、鄭某某等相關責任人分別判處七年、五年、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四:

包某某玩忽職守案

包某某負責某林業局防火總帶班工作。在其值班期間,包某某對值班調度說:「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次日凌晨1時許,包某某接到值班人員火情報警後,來到林場廣播室,通知全場職工家屬到廣場集合,但是,包某某離開廣播室後,沒有去廣場組織群眾疏散,而是到林場西側的公路旁避火。由於無人組織,到場的群眾一片混亂。當林場司機駕駛汽車途經此地時,包某某不顧職工家屬的安危,自己上了汽車離開現場。

由於包某某逃離林場,放棄領導,使林場在這場大火中,燒死3人,經濟損失2121300餘元。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包某某在防火值班期間,擅離職守;接到火情報警後,不顧群眾安危,乘車逃走,致使林場及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對此應負直接領導責任。包某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據此,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註冊資本百分之30%以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

國有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隋某某,一大型國有集團公司部門負責人,負責集團公司的採購業務;尹某某,在京註冊的某「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空殼公司)經理。

2009年12月,隋某某經人介紹與尹某某認識。2010年初,隋某某對尹某某稱,其公司要建兩個4000立方米的鍊鋼爐,需採購30多億的設備。尹某某隨對隋某某稱其能夠提供部分設備,幾天後,尹某某拿著相關資料及計劃書和隋某某進行洽談。隋某某同意將9000多萬元的高爐自動化高壓煤氣凈化系統設備項目交由尹某某的公司做。期間,隋某某幾次提出要去設備製造廠家看看,尹某某都以種種借口搪塞。後來,尹某某開車帶隋利華前往一家焦化廠,指著遠遠望見的一堆鐵皮箱說設備就在裡面。沒等近前細看,尹某某借口天色已晚,而隋某某沒再堅持查看就返程回家。隋某某在沒有認真進行實地考察的情況下,與尹某某簽訂了購銷、安裝合同。其後不久,隋某某按照合同要求,將60%的預付款共5529.6萬元電匯到尹某某指定的自己公司在銀行的賬戶內。

付款後不久,隋某某再聯繫尹某某時,尹某某的手機已停機。隋某某意識到問題非常嚴重,趕緊報警。2010年5月12日,潛逃的尹某某被公安局機關抓獲,並追回贓款5200餘萬元。

2011年6月30日,法院判決隋某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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