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的精神狀態要求
遺囑繼承是目前自主處理遺產的最好形式,但如何讓遺囑具備法律效力,減少以後子女因遺產引發糾紛的可能,保障遺囑的效力成為首要前提。
隨著人們私有財富的逐漸增加,遺產糾紛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起見,老年人最好在公證遺囑前進行司法精神鑒定,證明自己「精神正常」,以保證立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免得後人為遺產分割鬧糾紛。
網友諮詢:
我父母有一套老房子,曾於1992年進行擴建。當時六姊妹中,有兩姊妹出了三分之二的錢。父親當時曾有遺囑,日後若有拆遷補償事宜,要把三分之二的房產給這兩姊妹。如今,老房子已經變成了三套商品房,其中兩套歸出錢多的姊妹。父親已去世,母親現年92歲。母親說,六姊妹里有一人不孝順,不想把遺產給她,更擔心她要爭另外兩套房產。現在母親想立遺囑,但聽說70歲以上的老人立遺囑要做精神鑒定。請問:能否通過聊天和講故事的辦法,請鄰居街坊作證我母親「神智清醒」?
律師回復: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可見,立遺囑人必須擁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所立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才合法有效。
而70歲以上的老年人,比較容易出現神志不清的情形,導致在實務中,這些老年人所立遺囑常常被其法定繼承人質疑效力,公證處也不敢隨意給此類遺囑進行公證。因此,老年人在立遺囑或做遺囑見證、公證之前,最好先去進行司法精神鑒定,以證明自己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及意識清醒、意願真實,這樣才能保證所立遺囑的效力,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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