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系列之二:史上公開法律條文第一人
子產系列之二:史上公開法律條文第一人
管仲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了「法」的概念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強調禮法並用,開創了以法治國的先河。一百多年後,動亂中的鄭國政治家子產為了限制不法貴族特權,於公元前536年「鑄刑書」——即把成文法律鑄在青銅器具上公布實施。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第一部被公開的法律。在禮樂文明統領一切的春秋時代,子產的舉動無疑是驚天動地的重大變革。運用法律治理一個安定和諧的國家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在一個動亂不止的小國施行法治,談何容易?
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在原始社會,人類主要通過道德、宗教規範特別是習慣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原始社會以習慣為主的社會規範體現了全體氏族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靠自覺遵守來保證其實施。原始社會規範只適用於同血緣的本氏族部落成員。法的產生體現為一個從個別調整到規範性調整,從一般規範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與原始習慣最為不同的地方在於,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
中國在從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過程中,逐漸產生了較為完備的禮樂文明。禮樂文明大量殘留著原始道德規範、宗教規定與社會習俗的內容。實際上,宗法制統領下的禮樂文明是原始社會習慣法的殘留與延伸,它部分地行使著法的職能。
法制文明代表著人類社會最為核心的制度文明。但中國式的法制文明由於過多地保留著原始社會的風俗習慣與宗教規範,以德治為目標的禮義文明反過來阻礙著中國法制化的進程。道德、禮義與法律之間的鬥爭一直貫穿著中國2000多年的歷史,直至今天,中國人仍然在德治與法治的矛盾中艱難前行。
子產執政之前的鄭國,大貴族之間相互傾軋,大動干戈,連年動亂,國勢日衰。貴族們不守規則,一切為了滿足不斷膨脹的貪慾,人們只為自己的私利而活著。擁有特權的貴族,相互間爭權奪利,不顧大局,如烏雲一般籠罩在鄭國的天空上,鄭國幾乎亂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正如子產自己所說的那樣:「國小而逼,族大寵多,不可為也」。
如何拯救一個亂世中的小國命運呢?
限制貴族特權的最好方式莫過於以法治國。為了限制貴族特權,子產對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修訂了三種刑法。子產將懲治犯人的刑律鑄在鼎上,向全國公布,讓人民知道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麼樣的懲罰。春秋時期,上層貴族認為刑律越隱蔽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於貴族隨意處置人民。
法律從私密狀態走向公開、透明,表達了子產對於革新社會積弊的一種決心,體現了子產作為一代政治家不可動搖的意志,同時也展示了法律對於貴族濫用特權的威懾力量。
但是,公開法律條文的行為在春秋時代畢竟是一件石破天驚的大事,很快引起了「國際」上的廣泛關注。子產與晉國的政治家叔向、齊國的政治家晏嬰都是同時代人,他們都生活在西周禮樂文化遭受嚴重破壞的年代,對時代的變化有著濃郁的憂患意識。子產與叔向的為政方式有著明顯區別,並引起了一場著名的論戰。
晉國對子產的所作所為提出了強烈的批評。他致信子產:「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製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涖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負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子產不同意叔向的看法,回信中堅決而又委婉地說:「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傳中記載的叔向與子產關於「鑄刑法」的論戰,體現了春秋時期兩位著名政治家對於「禮」與「法」的態度。他們在政治思想上有著嚴重的分歧。叔向主張「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懼民有爭心」。子產非常清楚地看到傳統宗法制下的禮樂文明不可能徹底地解決鄭國存在的問題,只有堅持以法治國,做到禮法兩手並用,「寬猛相濟」,才能達到「救世」的目的。
成文法的公布,體現出法制文明已經上升為一種社會公認的制度文明,從而標誌著法制文明作為制度文明的真正確立。成文法的公布打破宗法制下秘密狀態的習慣法,代之以公開、平等的規範化法律。部落文明、宗法文明主導下的單純禮治走向終結,代之而起的是禮治與法治共治時代的來臨,最終也為中國從王權時代走向皇權時代的大一統創造了完備的制度文明。
在禮壞樂崩的亂世,公開法律條文顯然是強化以法治國,維護社會秩序最有效的手段,但強調法治並不是解決鄭國所有問題的萬能藥方。法律所代表的仍然只是貴族的利益,是貴族政治集團與利益集團加強對人民統治的另一隻手。
子產鑄刑書的做法逐漸得到其他諸侯國的理解,甚至連反對鑄刑書的叔向所在的晉國,也在叔向死後不久也鑄了刑鼎。公開法律條文的做法後來受到了主張禮治的孔子的強烈批評。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後,孔子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意思是,晉國恐怕就要亡國了,失掉了原來的法度了。「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老百姓都按照鼎上的法律條文為根據,他們哪裡再肯尊敬貴人?貴賤沒有了等級秩序,還怎麼治理國家呢?
禮法/儒法之間雖然存在著衝突,但本質卻是完全一致的,它們都體現出宗法制下的貴族利益與人民利益之間是一種水火不相容的矛盾。《禮記》中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所反映出的正是中國式法律的本質,在不平等的社會裡,法律永遠是專制制度藉以壓迫人民的工具。
子產所鑄《刑書》的具體內容已不可知。《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子產臨終前告誡兒子時曾說過:「我死,子必為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顯然,子產像後世的法家人物一樣,是主張嚴刑峻法的。
細讀子產的「遺言」,我們不由自主地感受到了一種冬天裡的徹骨寒冷——在不平等的專制制度下,法律與禮教同樣是扭曲中國人精神與意志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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