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印象·劉三姐》運營公司破產重整獲重生

一、基本案情

桂林廣維文華旅遊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維公司)製作了全球第一部山水實景演齣劇目《印象·劉三姐》,開創山水實景演出的先河。從2004年正式公演以來,每年演出500多場,年接待國內外觀眾100多萬人次,是廣西旅遊的活名片,極大的帶動了陽朔縣乃至桂林市的旅遊、地產、賓館住宿、餐飲、交通運輸和藝術教育等相關產業的發展,社會效益巨大。然而,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因不當的為股東及其關聯控制人代償或擔保債務而陷入債務危機,成為數十起民事、執行案件的被告或被執行人,涉及債務總額超過15億元(廣維公司資產經評估為173,639,300元),部分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公司處於將被拆分的邊緣。2017年8月,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廣維公司向廣西高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二、審理情況

2017年8月15日,廣西高院裁定受理本案,同日指定廣西同望律師事務所為破產重整管理人,並於9月1日發布公告。在重整期間,高院指導監督管理人對破產重整工作進行全面接管,債權申報期滿,管理人在14日內完成債權審核工作。管理人採取邀請招標方式並經公開評標程序,綜合廣維公司經營的特殊性,確定北京天創文投演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投公司」)以7.5億元人民幣出資額為重整投資方,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於11月8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設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組、普通債權組、職工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設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組1家,代表債權金額275,892,800.36元,該組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出席會議的普通債權組9家,代表債權金額984,648,653.71元,其中同意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7家,代表債權金額761,128,974.33元,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77.30%,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債權人1家、棄權債權人1家,不同意及棄權債權人代表債權金額223,519,679.38元,其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2.70%,該組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職工債權組3人,代表債權金額76593.74元,該組未出席會議,視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廣維公司有兩名股東,廣西維尼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廣維公司67 %股權)和廣西文華藝術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廣維公司33 %股權)均參加債權人會議,表決意見均為不同意,出資人組表決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12月4日,廣西高院裁定批准該重整計劃草案,終止廣維公司重整程序。管理人根據所有申報債權的審查情況,合併編製了《廣維公司債權人債權受償金額分配表》,於2018年1月4日提交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核查,1月26日,裁定確認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位債權人的債權(共1,469,526,673.18元)及廣維公司債權人債權受償金額分配(共589,207,646.36元)。基於文投公司已全額支付7.5億元人民幣,管理人也完成了對相關債權人的受償金額分配。2月1日,裁定確認廣維公司股東及股權結構比例變更為:北京天創文投演藝有限公司持股100%。

三、典型意義

本案廣西高院為全國首個直接裁定受理破產重整案件的高級法院,雖然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高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條「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將本案作為全區重大有影響案件裁定立案受理程序合法。本案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平公正和統籌協調,綜合考慮廣維公司在推動廣西旅遊業發展方面的特殊貢獻、涉及大量區內外訴訟案件情況、現在及將來的營運價值、社會效益及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由高院受理更有利於企業拯救和重整的順利進行,對今後該類案件的審理起很好地示範帶頭作用。同時,本案高院主動指導監督力度大,效率高。管理人及時完成債權審核工作,招募符合條件的重整投資人,制定可行有效的重整計劃草案,召開債權人會議,做好債權人、出資人的法律釋明工作,引導債權人正確認識公司重整的意義和作用,環環緊扣,使大部分債權人支持重整計劃草案,為法院裁定重整計劃草案打下基礎,也使案件在3個月21天得以順利終結重整程序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督促重整投資人及時履行付款義務,7.5億重整資金比原計劃6個月期限提前5個月全部到位並及時分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順利完成公司股東變更,保證了公司持續營運並加大升級改造力度。

本案也是司法積極保護,府院聯動到位的典型,廣維公司擺脫債務困境重煥活力,確保了800多名演職人員的就業機會也解決關聯公司548名職工安置問題。《印象·劉三姐》相關產業綜合改造也將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本案順利重整引發的綜合社會效益得到了中央電視台、廣西電視台等多家全國性及全區性媒體正面積極宣傳報道。(作者單位: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桂破申1號

本期責編:焦沖

註:文章不代表平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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