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有病,律吃藥師

刑法修正案九,其實不止律師法庭言論被入罪的問題,我看不懂的,還有反恐的個別條款,譬如:「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裡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是什麼意思?鼓吹同性婚姻合法算不算煽動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制度實施的?難以理解。中國的很多立法,不是懂中文的人就能理解的,譬如,組織利用邪教、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你知道是指什麼行為嗎?修正案中還有一條是主要針對律師的: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裡的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概念是清楚的,但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是指哪些?這款主要是針對李天一案,聶樹斌案,以及煽動顛覆案等政治性案件,其中信息的公開,強姦案中,一般理解為,涉及受害者的陰私信息,強姦細節等,但煽動顛覆罪的案件中,假如是微博煽動顛覆,那麼這些微博,是否可以公開呢?顯然,照這樣的理解,微博也不能公開,最終,到底是因為什麼言辭被判刑,可能都是秘密?這樣的立法,尤其是針對後者,令人不安。對於這些泄漏陰私信息的,《律師法》第38條中已經有規定: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本來可以行政處罰的行為,現在要入罪坐牢,可見立法部門的用心。同樣,對於律師在法庭上言辭的處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作了如下規定: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其中,這種行為,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規處罰辦法》也有明確規定: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的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違法行為:(一)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違法行為:(三)以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聲譽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樣的道理,這些主要是針對律師在法庭上的一些激烈言辭,在現行的情況下,依據《律師法》第49條的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行賄、泄漏國家機密罪等,非言辭入罪)。這裡如果有激烈言辭,最嚴重的處罰是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現在立法者覺得,如果律師在法庭上侮辱、誹謗、威脅檢察官、法官,光敲掉飯碗不夠,要坐牢,可謂恨之入骨。我代理的程海律師,他認為法庭審理程序違法,直接走出法庭去檢察院控告,最後被司法行政機關處罰:停止執業一年。看來有關部門認為光一年生活沒著落,還不解恨,非得坐牢不可。古人說,亂世用重典,這不號稱太平盛世在即嗎?有人在說,國外也有藐視法庭罪啊,我雖然沒研究過,但確實聽說過,不過,以我對中國法庭的熟悉,最關鍵的問題是,法庭的軟實力不行,不管是檢察官、法官,在某些重大案件上,實際上只是稻草人、木頭人、機器人,而往往是這種案件,導致律師反彈,在某些言辭上會過激,這種過激,是針對司法機關事實上過激而發出。另外的一點,往往是指司法機關在程序上的嚴重違法,但對這種違法,由於我國公檢法之間往往是穿一條褲子,因此,變成告狀無門。現在的拿來主義,國外有的司法獨立,對民權有利的,是不適合國情的,國外所有對百姓苛刻的東西,都是符合國情的,可見國情是怎麼一回事。這樣的罪名,也無法附著在原來的罪名中,現行刑法第308條是打擊報復證人罪,現在多了一個泄露不公開案件信息罪,第309條,現行刑法罪名是擾亂法庭秩序罪,現在實際上多了一個侮辱誹謗司法人員罪。我迄今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被趕出法庭,是因為法官不熟悉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解釋,在辯護人提供證據、線索之後,不同意啟動排除程序,最後辯護人抗議說,(當時)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之後,應當啟動,從而被法庭趕出去,第二次開庭,法庭沒辦法,只能依法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我就很納悶,如果辯護人批評司法人員違法,是否會被入罪?那司法人員這樣的違法,從來沒有一條刑法來處罰,因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罪都套不上。再問一句,如果檢察官、法官侮辱辯護人,是否也入罪呢?顯然,修正案的條文中似乎包括了檢察官,但相信我,不會有檢察官被抓的,理由不用多說,我國法庭內外,檢察機關遠遠強於法院,蓋檢察機關手裡有偵查權,偵查對象包括法官。藐視法庭罪,往往是司法獨立的國家,針對一些當事人的一些極端行為而制定,這裡面是否包括律師,筆者不得而知。但,至少法庭不會是稻草人、機器人做主,法庭的軟實力足夠強大,強大到律師、公眾都認可,侮辱法官,該當入罪。但中國不但法官要享受這種權威,檢察官也一樣要享受這個權威。這條立法第三項的目的,基本上就是對付律師的。目前的法庭因為不獨立,沒有足夠的權威,在一系列重大、敏感案件中,法庭淪為政治或者個人的工具,最終權威蕩然無存,卻又受不了幾句譏諷和批評,惱羞成怒,試圖依靠刑法這個最後的武器來強迫律師閉嘴。法庭的權威主要來自程序合法,判決公正,這是軟實力的基礎。西施不會因為被譏誚幾句而變醜,東施無法以刀劍讓自己變美。貌似修正案九這個武器非常鋒利,鋒利之處在於,案件管轄權就是被誹謗、侮辱、威脅的法庭所在地司法機關處理,你傷害了我,豈能一笑而過,我一會兒讓你好看,而之前的律師處罰辦法,卻要到律師所在地的司法機關來處理。而敢於批評死磕的,往往是外地律師,這回,刀把子要在自己手裡。這樣的立法出台之後,刑辯律師遲早要倒霉,一般情況下,民事律師因為對手也是律師,基本上沒有死磕現象。其實,針對個別確實無力糾纏、誹謗、侮辱、威脅法官檢察官的人,法庭除了讓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進行處罰,還可以利用訓誡、罰款,責令帶出法庭,甚至拘留15日,這樣的工具,難道還不夠用嘛?朱明勇律師在南昌數次被帶出法庭,隋牧青律師被海淀法院罰款1千元。筆者,上個月在某地開庭,公訴人隱藏了一份對被告人有利的筆錄,依照刑訴法和最高檢的規則,這份證據是必須提交的,筆者在法庭上說公訴人涉嫌違法,如果刑法修正案通過,筆者可能就被關進去了,當然,朱明勇、隋律師都可能難以身免。律師和公訴人之間,本身就是兩軍對壘,擦槍走火,在所難免,稻草人法庭上,律師有點脾氣,人之常情,你都可以操控司法,還不讓人說點是非。現有的行政處罰,法庭的司法措施,都已經足夠了,如再上刑法讓律師坐牢,只能說,絕大多數律師,都會遠離刑事辯護制度,這隻能讓中國的人權更遭詬病,犯罪嫌疑人的日子更加難熬。在中國,法網越來越密,尋釁滋事罪等口袋罪擴大化,刑訊逼供的陰魂依然不散,每一個公民,都可能被羅織進去,不要以為喪鐘為別人而鳴,我們辯護的很多人,不管是官還是民,被冤枉或者出事前,根本就不關心刑事司法,進去之後悔之已晚。刑法、刑訴法的退步,實質上是民權的退縮。不過,律師、檢察、法官,本是同根生,失去任何一個,最終倒下的,是司法本身。司法倒下之後,就是無秩序混沌的開始。中國的司法病了,病在法官、檢察官不獨立,被捆綁,最後吃藥的居然是律師,而且是較真的律師,真的很荒誕,不過,荒誕,不正是當下的時代特徵嗎?譬如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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