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裁判方法研究:依法公正裁判的源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表明我們已經基本結束了無法可依的歷史,而進入到了有法可依的時代。法治工作的重心應當從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轉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方面來。可以說,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也預示著一個「解釋者時代」的到來。相應的,法學研究要從過去的立法論導向轉向解釋論導向,要從過去關注應然問題轉向關注實然問題,要從過去關注規範如何產生轉向關注法律如何運用。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加強法學方法論的研究。

   法學方法論不是指法學研究的方法,而是指裁判的方法,是以裁判活動為研究對象,從裁判中總結規律,進而上升為一種理論的方法。裁判方法研究的根本是實現依法公正裁判,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具體包括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擬適用法律文本的解釋、將解釋後的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事實等內容。法學方法是一系列關於法律運用和操作的技巧,對這些技巧的抽象和系統研究便構成了法學方法論。毛澤東同志曾經形象地概括了方法的重要性,他說,「不解決橋和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在這裡,毛澤東同志主要強調了方法的重要性。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都強調的是方法的重要性。法學方法論要圍繞依法公正裁判而展開。近幾年,我研究了一些民事裁判文書。在許多判決裁判中,法官對於事實的認定和分析不錯,對證據的認定也有很大進步,一份判決書可能在事實認定方面要寫十多頁。比較令人費解的是,這些判決很少討論如果對所涉法律文本進行解釋、如何對法律和事實加以結合,法律適用的說理論證較為欠缺。我們說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說,既要把事實認定清楚,又要把法律的適用理由闡述清楚。而且法律的適用必須和事實形成密切的連接,兩者缺一不可。

   法諺有雲,正義產生於裁判。司法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裁判文書說理和論證。《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該規定明確要求法官必須負有在裁判中說理並將判決公開的義務。說理既包括對事實認定合理性的論證,以彰顯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又包括法律適用的正當性。最重要的是把為什麼要依據該事實、根據某法律規定來作出特定判決表達清楚。通常來說,一份理由明晰的司法判決也預示著一份結果公正的判決。在我國當前涉訴的信訪中,很多並不是因為判決的結果本身引起的爭議,而是因為司法判決沒有把裁判的理由講清楚,致使當事人難以接受相應的司法裁判。

   加強對裁判方法的研究,提高法官自覺掌握和運用裁判方法的意識和能力,是改進我國司法裁判風格和提升司法權威的重要途徑。裁判方法博大精深,從保障裁判的妥當性而言,以下四個問題尤為重要。

   一是如何「找法」。在事實認定清楚之後,要解決根據事實「找法」的問題。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很大原因就是「找法」上沒有形成共同方法、沒有形成共識性規則。我認為,「找法」除了要遵循方法論上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等規則外,還應當確立基本民事規則優先的原則。當一般的法律法規與基本民事規則並存時,優先考慮適用後者。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案件:某消費者從商場購買了一件商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於是起訴商家賠償。這樣的案件生活中俯拾皆是,但是究竟應當根據什麼樣的法律規則來裁判,法官援引的法律可以說是形形色色。有的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的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民法通則,有的援引侵權責任法,有的援引產品質量法。援引的法律規定不同,就難以保障同案同判、難以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行為的可預期性。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從方法論上考慮,形成尋找法律的共識點。這個共識就是,在有基本法律存在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援引基本民事法律,而不能援引民事一般法來裁判案件。哪些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我認為,法官應當尋找基本民事法律規範作為裁判的依據,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這些基本法律規範主要是從民法典中尋找。目前,我國尚未頒布民法典,但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就是民事基本法。侵權責任法第2條,就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據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為什麼要加上「依據本法」四個字?這就是強調,凡是侵權案件,原則上都要援引侵權責任法。所以,侵權責任法有規定的,就應當援引侵權責任法。

   二是如何「釋法」。只有在對法律文本的解釋上形成共識,才能保證「同案同判」、「同法同解」。而如何解釋法律,其本身就是一門科學。這就需要大家對解釋法律的規則形成共識,如此才能保障「同法同解」、「同案同判」。刑法修正案關於醉駕入刑的規定,為什麼會產生如此多的爭議,就在於對如何解釋該規定產生了分歧。而分歧的產生又源於如何解釋尚未形成共識的法律規則。必須強調的是,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之後,絕大多是法律爭議都在不同層面上存在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定。因此,當存在具體裁判規則時,必須援引具體裁判規則,而不能援引抽象的原則。

   實踐中經常見到這樣的現象:法官在判決中直接援引民法通則第4條關於誠實信用、公平責任的規定作出判決,還有的援引民法通則第5條關於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這種裁判表面上看也是「依法」裁判,但實際上卻並沒有嚴格依法裁判,因為法官已經向一般條款逃逸,迴避了與案件具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依據的適用。依法裁判要求法官必須找到與案件具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規則,從而產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如果法官都援引一個空洞而抽象的基本原則來判案,那麼制定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意義就不大了。更為重要的是,以抽象法律原則判案的模式,可能掩蓋了立法者或者法官本人所秉持的較為具體的各種利益考量和價值觀念。尤其是在一些情況下,持有不同價值立場者可能根據同一基本原則得出不同的裁判結論。如此一來,幾乎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可以援引這些基本原則來進行裁判。其帶來的問題在於,人們難以通過依原則模式的判決認識法律及判決所遵守和宣揚的具體價值觀念。我們對司法判決的進一步批評和討論也就失去了具體的討論基礎。也就是說,這種模式將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在援引一個抽象的原則之後,完全依據自己的想法作出判決。這種做法怎麼稱得上是依法裁判呢?當然,有一些案件的情況較新,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確實需要援引基本原則。即便如此,在援引基本原則時,也要進行充分說理論證,而不能直接根據基本原則得出結論。

   三是如何連接事實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解決事實和法律如何連接及「三段論」中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對應的問題。連接過程中,應當進行詳細的充分的說理論證。前面已經說過,法官在分析大量事實之後,應該尋找與這些事實中具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規則。怎麼尋找到這些法律規則呢?就是要對法律進行全方位、體系化的思考和考察,來找到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規則。找到規則之後,要對規則的構成要件進行準確的解釋,然後看案件的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則的構成要件。這就需要進行說理論證。如果不符合這樣的構成要件,我們就需要再去尋找新的法律規則。恩吉施教授首先提出了所謂「目光的往返流轉(Hin-und Herwandern des Blickes)」的觀點,這就是說,在連接過程中,應當進行目光的往返流轉。也就是說,連接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需要不斷觀察事實、尋找法律;或者從找到的法律中再回到事實進行驗證。只有這樣往返回顧和驗證,才能保證找到最密切的法律。

   四是如何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他還有另外一句名言:在邏輯的背後總是隱藏著人們對價值和相互衝突的立法理由的判斷。司法裁判其實就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最高的價值,應該是公平正義。我始終認為,司法的最高理念應該是公平正義。一個案件只有做到了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如果裁判結果不公正,就只能是案結事不了。公平公正是法官應當始終秉持的價值取向。其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第一,要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價值判斷,而不能拋開法律規定隨意判斷。第二,判斷時要準確把握立法中預設的價值取向。我們講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決不能誤認為法律是不講社會效果的,不能把法律規定與社會效果對立起來。任何一個法律規定都有立法者預設的價值判斷,都已經考慮到了法律要實現的社會效果。所以,首先,要發現立法者在立法中預設的社會效果,然後具體運用到待裁判的個案;只有發現立法規定已經不符合社會需求時,才可以根據社會的需求來解釋論證法律規定,以實現更大的社會效果。第三,無論法官採取什麼樣的價值取向,都需要在司法判決中予以具體的表達,以便於該判決及其所涉及的價值考量能夠得到認識和進一步公開討論。

   方法論研究非常重要。過去幾百年,科學給人類社會帶來的變化已經超過人類幾千年歷史的自然演化。司法過程中,僅靠經驗累積是不夠的,更需要的是方法的指引。所以,方法論研究將為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促進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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