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

近年來,隨著房價一路攀高,按揭購房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但因此也帶來了許多值得我們關注的社會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在離婚時按揭房產的歸屬問題。在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可以說是一個難點。  筆者認為,對於按揭房產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應根據房產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還是之後、購房款的來源、離婚時是否取得房產證等方面來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就實踐中存在的幾種不同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購買,離婚時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歸屬  筆者認為,這需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購買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 房屋應為婚前購買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雖然配偶一方婚後參與了還貸,但這並不能改變房屋個人財產的性質,所以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貨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這主要源於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後夫妻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能證明其所用還貸之錢款為婚前個人財產。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問題。這種情形下的房屋歸屬,有觀點認為婚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則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以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作為房屋歸屬的判斷標準,而是要看誰到底為購買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項。在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並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按揭房屋仍應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於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且即便是婚後共同還貸,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項往往要高於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為配偶一方參與還貸而改變房屋歸個人所有的屬性。此時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不但有違公平原則,也有悖婚前個人財產獨立的立法本意。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按揭房屋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區分不同的情形來處理。當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由其以個人所有財產還貸的,該房屋當然為該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配偶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當然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清償的義務。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該房屋仍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剩餘的按揭債務也是其個人債務。如果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應該給予補償。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義務予以清償。  三、婚後夫妻雙方以共有財產購買,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在離婚時首先應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則按該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需要法院依法判決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四、離婚時按揭房屋增值所產生利益的歸屬問題  對於按揭房屋由於房價升值所產生的利益,法律上稱為「孳息」,它的歸屬如何確定,我國法律尚沒有明文規定。也正是由於法律規定的疏漏,使得現實生活中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對於該問題,筆者認為應按如下步驟處理:首先,明確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該按揭房屋為一的個人財產,那麼房屋產生的孳息當然應歸一方所有。因為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對該房屋由於市場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無權請求分割。其次,如果該按揭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自然應歸雙方共有,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當然有權請求享有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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