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進階》教學大綱

《法理學進階》教學大綱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  《法理學進階》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學科組編寫的適用於大學本科高年級學生的「法理學」教學用書。本教材和《法理學初階》配套使用,目的是在系統學習《法理學初階》以及掌握了其他相應的法學知識之後,在高年級進一步提高學生法學理論水平。  法理學是法學體系中重要的分之學科,在是掌握好其他法學分支學科知識的基礎,對法律實踐也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法學專業學生不僅需要紮實的法律實踐能力,也需要良好的法學理論功底。《法理學進階》從法律本體論、法律價值論、法律方法論和法律社會論四個法理學重要組成部分出發,著重於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比較深入地分析與研究。本課程力圖深化學生的理論知識,使學生擁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同時提高學生運用理論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  本課程的學習要求學生掌握法律本質、法律本位、法律功能、法律價值、法律方法、法律與社會等多方面的法理學知識,教學目的一方面是加強對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是學生的理論思維能力的培養,要引導學生形成法理學的問題意識,以及主動探索問題的能力。  該課程總學時為51學時,其教學方法主要採用教師講授和課堂討論的形式結合,討論課為3學時。導論 什麼是法理學【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學習,應了解法理學的詞源和詞義,明確法理學的研究對象與理論體系,弄清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係。理解法理學的基本問題的形成。【教學重點和難點】教學重點在於法理學的歷史,教學難點是法理學與法哲學的聯繫和區別。【教學時間】1學時法理學是由法律本體論、法律價值論、法律方法論和法律社會論四個部分構成的具有內在邏輯聯繫的理論法學學科,它通過對整個社會法律現象進行多視角、多層面的反思和研究,並在不同的理論範式下作出不同的關於法律問題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由此達到深化人類對法律現象認識的目的。一、法理學的詞源與詞義「法理學」一詞本為日本漢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積陳重教授創造的。德國等大陸國家一般稱之為法哲學(或「法律哲學」);英美等國則一般稱為法理學。從語源上講,「法理學」來自拉丁語jurisprudentia。,在後來的傳播交融中,法理學與法哲學逐漸成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當然,至今仍有人堅持法理學與法哲學是不同的學科。特別是在德國、義大利等國家,很多法學家認為法哲學高於法理學,它與法理學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二、法理學作為一門學科的建立  至少在英美學界,真正對法理學學科的獨立產生影響的,是1832年奧斯丁的《法理學範圍之限定》一書的出版。法理學最終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開端(理論知識體系、學問和大學的法學課程)而存在。」三、法理學在西方的發展。  無論是遠在古希臘時期的蘇格拉底、柏拉圖、亞理士多德,還是中世紀的奧古斯丁、阿奎那,抑或近代的康德、黑格爾以及馬克思等大思想家、哲學家,他們都以高度的自覺和極大的熱誠對法律現象和法律的存在基礎進行提問和思考。古希臘哲人創立的自然法觀念乃是西方法理學傳統的偉大開端,古羅馬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在西方歷史上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中世紀是神學占統治地位的時期,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前後,啟蒙思想家進一步對神學法律觀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學。18世紀末及整個19世紀,西方又湧現出幾個重要法學流派,19世紀末至二戰前,西方法理學思想仍呈勃興之勢。經過二戰的浩劫,西方法理學曾沉寂一時。但自20世紀50年代後起,由於一系列重大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的論戰,導致法理學研究重新走向繁榮。四、法理學在中國的發展  我國目前的法理學並非在「本土資源」中發掘出來的,而是在「西學東漸」過程中,特別是現代大學設立法科之後才逐漸形成的,是受西方知識傳統的影響而逐漸發展、豐富起來的。  儘管清末的梁啟超即開始使用「法理」一詞,但是,法理學真正作為一個學術譜系在我國的建立,其開端是在20世紀初。五、法理學的研究對象與體系的確定  我們認為,法理學對於法律現象的研究應當具有三項主要功能,即經驗功能、分析功能和規範功能。在處理上述三個方面時,我們也自然要考慮「法律方法論」的問題。因此,本書除導論外,主要安排為四大部分,即法律本體論、法律價值論、法律方法論、法律社會論。第一編 法律本體論第一章 法律本質【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本章的學習,應該對法律的本質屬性和存在基礎,即「法律是什麼」這一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而正是法律的本質規定性將它與其他社會規範區別開來。【教學重點和難點】理解和闡釋法律本質問題的豐富內涵本章是學習的重點與難點所在。【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法律的本質屬性一、法律的意志性與規律性  法律直接表現與反映立法者的意志。法律的規律性全面地貫穿與體現在其內容、形式與精神之中,法律在調整經濟、政治、文化等各種社會關係時,都要尊重與遵循其自身的規律。法律的意志性與規律性是一個有機統一體。規律是客觀的,法律要反映與體現客觀規律,又離不開人的意志的主觀能動作用。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義性  儘管現代法律從根本上說與國家權力密切相連,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所創製,集中地體現了國家意志性,但它又是立法者依據社會正義的倫理觀念來創製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調整與保障法律主體的各種利益關係以實現社會生活的有序化。三、法律的社會性與階級性  法律的社會性與階級性,是從功能角度對法律的本質屬性所作的一種概括。國家執行著兩種性質不同的職能即政治職能與社會職能,這就決定了與國家直接關聯的現代法律也要擔負起這樣兩種職能。第二節 法律存在的基礎一、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礎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人性論蘊涵著包括法學在內的所有人文社會科學的邏輯基礎和目標指向。然而,人性問題又是十分複雜的。任何類型的法律建構都離不開人性的基礎,人的身體——心靈狀況在法律的一切領域裡都起著一種關鍵性的作用。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礎  從根本上說,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礎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義性和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與保護。三、法律存在的社會基礎  所謂社會基礎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觀依據。人類社會自身的內在衝突和矛盾的不可避免與必須加以調控和解決是法律存在的客觀依據所在。第二章 法律本位【教學目的和要求】  可以說,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基本範疇,所以,通過對本章的學習,要求掌握關於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及二者之間關係的基本知識,為接下來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教學重點和難點】  本章學習的重點是理解權利的構成要素、法律權利與權力的區別、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難點是關於法律本位的爭論。【教學時間】4學時第一節 法律權利一、權利的存在形態  從權利的存在形態角度,可劃分為應有權利、習慣權利、法定權利和現實權利。二、法律權利概述  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概念最早發端於羅馬法。權利概念產生後,歷代思想家都希望對此做出最普遍和合理的解釋。但是由於他們都是從不同的角度、方面以及獨特的價值取向,去闡釋權利,所以難免出現眾說紛紜的局面。法律權利是指社會主體享有的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以某種正當利益為追求的行為自由。法律權利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為性與求利性的特徵。三、法律權利的結構  任何一項權利要成為法律權利就必須具備三大要素:利益、權能和自由行為。利益是法律結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權能是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的資格和能力。自由行為是權利主體根據法律規定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行為。四、法律權利與權力  權力是指特定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因某種優勢而擁有的對社會或他人的強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法律權利與權力也有顯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二者的來源、要求、追求利益的重點、限制程度、實現方式和範圍等的不同。第二節 法律義務一、法律義務概述  法律義務是指社會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必須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責任。它具有法定性、國家強制性、從屬性與必為性等特徵。二、法律義務的種類  從社會總體來看,法律義務包括作為、不作為兩類。作為的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採取一定的積極行動來履行的義務。不作為的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權利主體行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義務。第三節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一、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對應關係是指法律權利一般有相對的法律義務存在。二者共同處於法律關係的統一體中。二、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社會生活中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對等關係並不是自有法律以來就存在。三、功能發揮中的互動關係  法律權利的社會作用,離不開法律義務的功能發揮,反之,法律權利的實現也有助於促進法律義務的履行。四、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  法律在價值選擇上到底是義務本位,還是權利本位,還是權利義務並重,這是當代中國法學爭論的一個焦點。第三章 法律與語言【教學目的和要求】  因為本章具有一定探索性,主要是介紹法律與語言的關係以及組成法律的各個要素的語言特徵。所以建議在教師的指導下閱讀、了解相關的知識點。【教學重點和難點】  本章重點要求掌握法律與語言的關係和法律要素的語言特徵,從而進一步加深理解法律的性質和結構,明確認識語言問題對於法律適用的重要意義。【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語言對法律的意義一、語言是法律的載體  從根本上說,法律作為一種體現國家意志的社會規範,必須是以語言形式存在。二、語言是法律思維的工具  可以說,沒有語言,就不可能發現法律問題,同樣也不可能解決法律思維面臨的任何法律問題。三、語言是承載和發展法律文化的工具  法律文化的特性都展示在自己民族的語言中,只有從語言出發,從語言中去發現有益自身發展的因素並將其繼承下來,才能發展自己的法律文化。所以,語言又是發展法律文化的工具。第二節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語言特徵一、法律原則的語言特徵(一)是一定範圍內的最抽象、涵蓋面最廣的規範(二)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三)沒有具體明確的適用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規定的表述二、法律規則的語言特徵(一)法律規則所包含的概念涵蓋面窄、抽象層次較低和語義確定性較強(二)完整表達的法律規則往往是若干法律條文整合的結果第三節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特徵  法律概念的語言表現形式通常稱為「法律術語」或「法言法語」。法律概念的特徵最主要的是其法律性,這種法律性突出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 從其表現方式看,它必須是存在於一定的法律制度中。(二)從法律概念指稱的對象來看,它指稱的對象必須是法律所調整的,亦即具有法律意義的人、事、物及其行為或關係的概念。(三)從法律概念的內涵來看,它反映的是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的特有屬性,而非偶有屬性。(四)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法律概念具有權威性。二、法律概念是客觀性與規定性的統一  法律概念是客觀性與規定性的統一,這一觀點對於正確理解法律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認識意義和實踐意義。法律概念的形成過程最能說明它是客觀性與主觀規定性的統一。  第一,理解和陳述法律文件中表達某一法律概念的語詞時,在內容方面必須體現它的法律規定性,不能僅憑自己的理解作任意解釋。第二,運用語詞表達法律概念時,也必須體現它的法律規定性三、法律概念的功能(一)保障法律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的功能(二)承載和儲存立法者意旨和價值觀的功能(三)認識和評價法律事實的功能。(四)具有提高法律思維效率的功能。四、關於法律概念外延邊緣的模糊性問題概念的模糊性,幾乎可以說是普遍的現象。第四章 法律功能【教學目的和要求】  因為法律功能是法理學的一個重要範疇,也是法律社會學的核心範疇,所以要求重點掌握。本章集中介紹法律功能的基本理論問題,包括法律功能的概念,法律功能與法律作用、法律目的、法律價值等相關概念的區別以及法律功能的幾種常見分類。【教學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與難點是法律功能的分類。【教學時間】2學時(含討論1學時)第一節 法律功能的概念一、功能釋義  「功能」(英文為 Function)一詞在不同的學科中有著不同的用法,這些用法在某種意義上又有匯通之處。法律功能研究是法理學中法律社會學部分的核心性問題。二、法律功能及相關概念辨異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為一個體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於其內在結構屬性而與社會單位所發生的,能夠通過自己的活動(運行)造成一定客觀後果,並有利於實現法律價值,從而體現其在社會中的實際特殊地位的關係。  首先,法律功能體現一種法律——社會關係,但不能籠統地講是一種法律和社會的關係。  其次,法律功能不同於法律目的。  再次,法律功能指向於法律價值,但同法律價值終究是程度不等的兩個範疇。  最後,法律功能是基於法律結構屬性而與社會發生關係的狀態,表明了法律對社會的一種適應性。第二節 法律功能的分類從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功能作出不同的分類。一、法律的整體功能和部分功能  法律的整體功能和部分功能的劃分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律作為整體或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二是作為整體或部分的法律對於社會的整體或部分的不同功能。上述兩方面的含義相互之間也存在著聯繫。特別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的討論完全可以由這種聯繫而求得共識。二、法律的基本功能和輔助功能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指法律直接滿足一定的主要目標要求的功能;法律的輔助功能則是保證實現法律的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三、法律的顯性功能和隱性功能  所謂法律的顯性功能,是指法律客觀後果合乎立法者的本來意圖,或者說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來的;法律的隱性功能則是指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後果是看不見的或是出乎立法者預料而產生的,即這種後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來意圖。四、法律的正功能、反功能和非功能  所謂法律的正功能,或叫法律的積極功能,是指該法能夠激發社會成員的積極性,法律實現將有助於社會體系的良性運作,促進社會關係的協調、穩定,從而適應社會的需求;法律反功能,或稱法律消極功能,是指法律實現將引發社會內部的關係緊張,分割社會體系內部的協調、穩定局面,降低社會系統的活力;法律非功能,即該法律存在對社會既無積極影響,也無消極後果,處於一種「具文」狀態,因而社會成員對其無動於衷。【討論】閱讀本章材料論述題,討論禁酒令發揮了怎樣的功能。第二編 法律價值論第五章 法律價值總論【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目的在於從總體上把握法律價值問題,必須掌握價值與法律價值的概念、法律價值體系和法律價值衝突理論。應從準確把握法律價值的概念入手,為進一步學習各種具體的法律價值理論打下基礎。【教學重點和難點】本章的教學重點是研究法律價值的意義,難點在於理解法律價值的體系和衝突問題。【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價值與法律價值一、價值釋義  價值是標誌著人與外界事物關係的一個範疇,它是指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外界事物的客觀屬性對人所發生的效應和作用以及人對之的評價。所以,任何一種事物的價值,從廣義上說應包含著兩個互相聯繫的方面:一是事物的存在對人的作用或意義;二是人對事物有用性的評價。二、法律價值  所謂法律價值,是指在作為客體的法律與人作為主體的關係中,法律對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所產生主體人對法律的評價。第二節 法律價值體系與法律價值衝突一、法律價值體系第一,從社會主體——人的角度觀察,法律價值有群體價值和個體價值之分。第二,從法律價值關係中的價值的客體承擔者來看,法律價值可分為法律的規範性價值和法律的社會性價值。第三,從法律價值之間的關係來看,可以分為法律的工具價值和法律的目的價值。第四,從法律的不同類別出發,法律價值還可以分為國際法價值、國內法價值和其它法律價值。二、法律價值衝突法律價值衝突如果是純理念形式的或純粹邏輯的,通常被稱為抽象的法律衝突。抽象的法律價值衝突不僅表現在不同的法律價值準則、觀念之間,而且也表現在法律價值準則、觀念的不同性質或不同形式上。當然,法律價值衝突也可能是具體而實在的衝突。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或現實的社會矛盾十分尖銳的時候,具體的法律價值衝突是非常明顯的。導致法律價值衝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決法律的諸價值之間的衝突,在理論上,是法哲學的重大研究課題。第六章 法律與秩序【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學習,應掌握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意義,把握法律秩序的含義及其基本特徵以及法律的秩序價值。【教學重點和難點】教學重點是法律在建立和維護現代社會秩序的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難點是法律秩序的含義。【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秩序與社會秩序秩序可分為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自然秩序就是表現在各種自然現象之中的規律。而社會秩序則是體現在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秩序。社會秩序具有下列一般的共同特徵:(1)社會性;(2)穩定性;(3)可預測性;(4)功能性。社會秩序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劃分。按照社會領域來劃分,則有經濟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等等。以地域為標準,則有國內秩序和國際秩序。更重要的是依照社會規範來對社會秩序進行分類。據此,社會秩序可以分為宗教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等。從歷史的發展來看,社會秩序大致經歷了一個從宗教秩序、道德秩序到法律秩序的演化過程。第二節 法律秩序一、法律秩序的含義對於什麼是法律秩序,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將法律秩序等同於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體系。第二種觀點是,法律秩序不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法律規範或者法律體系,而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在這種意義上,法律秩序也就等同於法治秩序。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是良好的法律秩序的根本前提;而只有這種法律體系能夠在現實中切實實現,主宰整個社會生活,才能談得上健全的法律秩序;因而對於一個具有良好法律秩序的社會來說,法律規範及其實現兩個方面缺一不可。二、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徵(一)實在性。(二)強制性。(三)普遍性。(四)自治性。第三節 法律的秩序價值一、法律是社會內在規律的體現和表達二、法律對於社會秩序的維持(一)建立和維持社會政治秩序(二)維護權力運行秩序(三)建立和維持社會經濟秩序。法律在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過程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護財產所有權。第二,對經濟主體的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第三,調控經濟活動。第四,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條件。(四)維護社會生活秩序法律在這一方面起到以下幾個重要作用:第一,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以避免和解決糾紛。第二,以和平、文明的手段解決糾紛。第三,對社會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維護。第七章 法律與利益【教學目的和要求】本章的教學目的是通過本章學習,掌握利益的內涵,明確法律作為社會調控機制對利益的三種作用,了解法律所調整的幾種主要利益關係。【教學重點和難點】本章的教學重點是法律對利益的調控機制。【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利益與法律概說所謂利益,就是受客觀規律制約的,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人們對於一定對象的各種客觀需求。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思想家和法學家們就已注意到法律和利益的關係。荷蘭的格老秀斯、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英國法學家邊沁、德國法學家耶林、和耶林同時代的馬克思、德國法學家赫克等都對法律和利益的關係進行了深入探討。20世紀,社會法學派專門對利益問題進行研究。美國法學家龐德對法律和利益的研究作出了重大貢獻。第二節 法律的利益調控機製法律對利益的調整機制具體表現為三種情況:一、表達利益要求二、平衡利益衝突三、重整利益格局第三節 法律對利益關係的處理  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關係二、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三、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關係四、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係  第八章 法律與平等【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應了解平等觀念的歷史發展過程,掌握平等的含義以及平等與法律相互之間的關係。【教學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法律對平等的保護,要注意理解作為實現平等的重要途徑之平等的法律化、權利化問題。【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平等的含義一、法律所追求的平等平等可以簡單歸納為:「人與人的對等對待的社會關係。」平等不是平均,平等和特權、歧視相對立,平等不反對適當的區別對待。二、平等與法律的其他價值間的關係平等是法律的重要原則,在整個法律的價值體系中,法律的平等價值與法律的其他價值有著緊密的聯繫,平等的價值是法律的價值體系中最基本的價值之一。對於任何一個法律現象的評價必然會將平等的價值觀引入評價系統。只有將其他的基本價值觀也引入評價系統,其評價才是全面的。與平等的價值一起構成法律的基本價值內容的有正義、秩序、自由,人權等。第二節 法律的平等價值一、平等對於人的意義要真正地使法律體現平等,使「人與人的對等對待的社會關係」得以真正實現,立法本身就應當要求平等;同時還包括人的社會機會的平等、人的政治權利平等、人們的經濟生活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對待。二、平等對於法律本身的價值平等對法律本身的意義表現在:首先,法律的平等對法律是否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密切相關。其次,法律的平等是衡量法律是否對社會的發展起促進作用的試金石。最後,法律的不平等是對法律本身的否定。第三節 通過法律實現平等一、平等的信念及其法律化平等是一個重要的價值目標,平等只可能在社會中體現出來,所以也是社會的共同價值。作為社會的共同價值,平等必須將自己轉化成一個統一的規則,成為人們共同的信念。平等首先作為一種信念,平等的法律化是平等信念發展的必然。只有在法律形式中,平等才會得到普遍的實現。二、法律對平等的保護第一,法律將平等權利化。第二,法律為平等提供統一標準。第三,法律保護被確認的平等。第九章 法律與自由【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學習應掌握自由作為法律價值的意義、以及通過法律保障自由、自由受到法律限制的根據以及怎樣合理限制自由等。要求熟知有關法律與自由關係的經典論述。【教學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是法律與自由的辨證關係,深刻領悟自由作為法律精神的意義。【教學時間】3學時(含討論課1學時)第一節 自由的哲學含義與法學含義在哲學上,近代以來的思想家一般從認識論、本體論以及審美與生存論等不同的角度對自由進行探討。哲學上的自由是一種內在的、形而上的或者說精神的自由,而法律上的自由則是關涉到人的外部行為的、外在的自由。所謂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國家的公民或社會團體在國家權力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活動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約束並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進行活動的權利。法律自由主要包括這樣幾層含義: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其次,法律對自由的規定是通過公民權利的形式進行的。再次,法律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自由在法律價值體系中處於重要地位。自由作為一種價值理想,是法律的靈魂。法應當奠定在自由的基礎之上,必須確認、體現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否則,就是不正義的法,就應當受到譴責。同時,法也要限制自由,甚至在特定的情況下取消自由。第二節 法律的自由價值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所謂法律的自由價值,就是說:法律應當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準則、依據和保證;法律規範只能是為了確認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律權利和義務也是為了實現自由而設定,法律實施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自由。簡而言之,法律以自由為前提和目的,同時必須通過法律實現自由。二、通過法律實現自由第一,法律把自由意志轉化為自由權利。第二,法律確定各種自由權利的範圍。第三,法律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效能。第四,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並不被濫用。三、對於通過法律實現自由的進一步思考實際上,對於到底如何通過法律來實現自由,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觀念。在西方,對於法律與自由的關係,哈耶克指出了存在於西方思想界之中的兩個不同的傳統,即英國傳統與法國傳統。第三節 法律對自由的限制一、法律限制自由的根據自由是一種法律價值,對公民自由的限制,需要說明理由和條件。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以下四種學說:「傷害原則」;「父愛主義」原則;「冒犯原則」;「法律道德主義」原則。二、法律對自由的合理限制我國法學界所提出的對自由的法律限制原則主要有以下四項,一般認為,超出了這四項基本原則,就是不合理的限制。原則一:法律基於社會生活條件的制約而限制自由。原則二:法律為了社會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原則三:法律為了行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原則四:法律為了各項自由的協調而限制自由。【討論】閱讀本章材料論述題,討論法律應當如何保障自由。第十章 法律與人權【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學習,應了解人權思想的歷史演進,切實掌握人權的基本內涵及其與法律的關係,了解中國關於人權問題的認識歷程。應當能夠結合現實,分析討論人權保障對於法律發展的重要性。【教學重點和難點】教學的重點是人權與法律的關係,難點是人權的概念。【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人權思想的歷史演進維護和保障人權,最早產生於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思想中。人權作為一項道德原則被普遍接受,始於中世紀末葉;其權利化、法律化卻經過了漫長的歷程,而人權走向國際化的進程則更晚。人權權利化的最初階段是以貴族特權形式——少數人的人權形式出現的。近現代意義上的西方人權理論,源於13-14世紀興起於義大利、15世紀擴張到整個歐洲並進入高潮的「文藝復興」運動。17世紀由資產階級最早提出的「天賦人權」觀,使人權理論開始走向系統化,這一思想是資產階級人權理論最主要的思想基礎。到了19世紀末至20世紀,自然權利學說的重點轉到個人自由的問題上。20世紀後半葉,第三世界國家紛紛走上人權鬥爭的舞台。人權的概念不僅突破了個人的範圍,還超出了國界成為國際問題,形成國際法上的一個基本原則。第三世界國家對於人權理論的主要貢獻,就在於提出並論證了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第二節 人權的含義一、人權概念我們認為,自由是人權的內容要素,平等是人權的形式要素。所謂人權,就是指基於人的本性,並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基於社會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人的個體或群體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動、自由發展以能夠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而必須平等具有的權利。首先,人權的主體包括人的個體(自然人)和群體(包括團體、集體等範疇)。所謂個體人權,即自然人亦即世界上所有人享有的人權。所謂集體人權,包括國內集體人權和國際人權。一般說來,個體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體人權的保障。因此,必須把個人體權和集體人權統一起來,國家和國際社會對這兩類人權都應予高度的重視和切實的保障。其次,人權的客體乃是人為了在自然界和社會中生存、活動和發展,所必需的諸種物質和精神的條件,即各種物質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再次,自由是人權的內容要素,平等是人權的形式要素。最後,人權在本原上具有歷史性。在把握人權內涵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人權與公民權的內涵有所不同。第二,關於漢譯「天賦人權」一詞,存在不當之處。二、人權的存在形態與分期(一)人權的三種存在形態:應有權利、法律權利、實有權利。(二)「三代人權」理論:第一代人權即公民和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指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第三節 人權與法律的關係一、人權與法律的一般關係人權與法律存在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一)人權對法律的作用首先,人權是法律的源泉。其次,人權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總之,人權對法律的作用體現在:它指出了立法和執法所應堅持的最低人道主義標準和要求;它可以診斷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侵權的癥結,從而提出相應的法律救濟的標準和途徑;它有利於實現法律的有效性,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二)法律對人權的作用人權的實現要依靠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對人權的法律保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其一是對人權的國內法保護。其二是對人權的國際法保護。二、人權與國內法的關係在當今世界的大多數國家裡,國內法對人權的保護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第一,立法保護。第二,司法保護。第三,個人保護。三、人權與國際法的關係國際人權法大體包括四類:第一,人權憲章類。第二,防止和反對種族歧視類。第三,特殊主體(社會弱者)人權保護類。第四,戰時國際人道主義保護類。例如,《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到2004年,中國已加入21項國際人權公約,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和其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促進這些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內容在我國實現。第四節 中國對人權問題的認識歷程儘管「人權」概念產生於近代西方,但人權觀念卻並非西方國家所專有。然而,中國的人權事業經歷了艱難曲折的歷程。在新中國建立以後的最初幾十年間,由於種種原因,人權問題竟逐漸成了人們談之色變的理論和政治禁區。真正開始正視、研究人權問題,始於1991年初。l991年11月1日,題為《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終於問世。從此以後,學術界開始正式、深入地研究人權與法律的關係等理論問題。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莊嚴地載入憲法。第十一章 法律與正義【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應大致了解思想家和法學家們對正義的含義的基本觀點,領會正義與法律關係,理解正義作為法律價值的基本表現,掌握通過法律實現正義的可能途徑。【教學重點和難點】本章教學的重點是法律與正義的關係,如何通過法律實現正義。【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正義的含義一、正義與正義論正義的標準是歷史的、變化的、多元的和相對的。我們認為,正義是對一定社會現存經濟關係的觀念化的反映,是一種有著客觀基礎的、人們關於某種特定事物如思想、行為、規範、制度乃至事業等等的理想狀態及模式的主觀評價尺度和價值判斷。二、正義的劃分(一)分配正義與平均正義(二)個人正義和制度正義(三)形式正義和具體正義(四)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第二節 正義與法律的關係的學說法律與正義的關係,一直是思想家、法學家們所密切關注的問題。他們從不同的角度,對法律與正義的關係進行了探討。總括起來,有代表性的學說,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法律為正義奠定了原則基礎,提供了正義的標準和尺度二、正義為法律奠定了原則和基礎,是衡量法律的好壞的標準三、法律與正義無關,至少沒有必然的聯繫第三節 法律的正義價值一、正義表現為一種法律的價值目標二、正義是一種現實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則,也是衡量法律優劣的尺度和標準三、正義推動了法律的進化,正義觀念的進步能夠引起法律的革新第四節 通過法律實現正義一、通過立法分配權利以確立正義,使正義要求規範化、明確化,從而促進和保障權利分配的正義二、通過法律實施,發揮法律的特殊強制性,懲罰非正義行為,以促進和保障正義的實現三、通過公正地解決衝突,裁決糾紛,補償損失以恢復正義第三編 法律方法論第十二章 法律方法概論【教學目的和要求】本章是對法律方法的概括性介紹。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法律方法的含義、內容和基本特徵,了解和體會法律方法的地位和作用。【學習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是法律方法的含義和特徵及其在實現司法公正、保障法律自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難點在於比較法律方法和法學方法的異同。【教學時間】1課時第一節 法律方法的含義與特徵一、 法律方法的含義(一)法律方法的含義所謂法律方法,指的是法律人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用以解決法律問題的、具有獨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總稱。(二)法律方法和法學方法之間的區別第一, 適用領域不同第二, 研究對象不同第三, 解決的任務和實現的目的不同第四, 包含的方法種類不同(三)法律方法的內容法律方法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一般的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漏洞補充、事實認定和價值衡量等;另一類是具體的法律方法,即法律適用的各種技巧,如文義解釋、類比推理、演繹推理,等等。二、法律方法的特性(一)法律方法具有法律性的特點(二)法律方法帶有程序性和規範性的特點(三)法律方法具有鮮明的實踐性特點(四)法律方法具有共性與個性統一特點第二節 法律方法的地位與作用一、法律方法的地位法律方法在法律哲學(或法理學)中與法律本體論、法律認識論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二、法律方法的作用(一)法律方法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二)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重要手段(三)法律方法的完善對法律理論的發展、完善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第十三章 法律事實與法律判斷【教學目的和要求】法律事實與法律判斷是法律推理中的兩個重要環節。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法律事實含義及與其他客觀事實之間的差異,掌握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的含義;了解法律判斷的形成途徑和形成模式。【學習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異;難點是法律判斷的形成途徑。【教學時間】2課時第一節 法律事實一、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理解法律事實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法律事實是一種規範性事實。(二)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三)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因此,不能在「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劃等號。二、法律事實的特徵(一)與主體具有直接關聯性(二)具有法律規定性(三)具有主觀和客觀統一性(四)具有多元性和複雜性三、法律事實的種類(一)事件和行為按照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可以把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這是一種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分類。事件又稱為法律事件,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行為又稱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從法律關係的角度看,它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有關,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二)確認式法律事實和排除式法律事實(三)單一的法律事實和複合的法律事實(四)規範中的法律事實與判決中的法律事實四、法律事實的判斷和認定法官對法律事實的判斷和認定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首先,法官對法律規範中的法律事實應當有所認識。其次,對實際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要加以確認,挑選出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排除無關的事實和無根據的事實。再次,將以上兩種事實加以比較,看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是否為法律規定的事實所涵攝,是否在法律規定的事實範圍之內。最後,做出自己的判斷,形成關於法律事實的判斷。第二節 法律判斷法律判斷指的是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基於自己的職業素養以及對法律事實的認定而形成的、關於哪一個法律規範將被適用以及這一法律規範的內涵如何的一種斷定。一、法律判斷的形成途徑拉倫茨認為,法律判斷的形成首先需要藉助判斷者的直接經驗;如果直接經驗不足,可以借鑒間接經驗;間接經驗仍然不足,就需要通過價值判斷形成法律判斷;如果仍然不行,最終需要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體現了法律判斷的形成經歷了一個從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認識過程。它表明,法官得出法律判斷也不是憑空而來,而是藉助了對法律事實的經驗性認識,經過理性思維的加工而後才能形成。其實,在實際的法律判斷的形成過程中,各個環節並不是如此決然分開的,而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各環節之間也不存在一個明確的界限。二、法律判斷的形成模式(一)推論模式(或演繹推論模式)(二)等置模式。所謂等置模式是指法律判斷的形成是被確認的法律事實(相當於推論模式中的小前提)與被發現的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事實(規範的事實構成)的一種契合和等置。第十四章 法律解釋【教學目的和要求】任何法律均只有解釋之後才能適用,因此,法律解釋問題成了一個無論理論還是實踐方面都必須認真面對的問題。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明確法律解釋的含義及其必要性,深刻理解法律解釋的目標和原則,以為掌握具體的法律解釋方法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學習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在於了解各種具體的法律解釋方法,難點在於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和法律解釋的目標。【教學時間】3課時第一節 法律解釋概論一、法律解釋的含義法律解釋是以某種法律理論為前提,在法定許可權內對法律文本的理解和說明。二、法律解釋的必要性第一,法律只有經過解釋才能適用。第二,法律是由語言和文字表達的。語言和文字的模糊性和歧義性也使得法律解釋不可或缺。第三,立法者沒法制定包羅萬象的法律。第四,法律的穩定性和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進行。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目標與原則一、法律解釋的目標在解釋法律時,根據不同的理念或理想,可以把法律解釋的目標分為立法者意圖說、讀者意圖說和法律文本說。二、法律解釋的原則(一)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包括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法律解釋必須由擁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和個人來進行;第二,擁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和個人在解釋法律時必須在法定的許可權之內,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第三,法律解釋內容的合法性。(二)合理性原則合理就是法律解釋的結論合乎常理、公理,符合實質正義。在法律規定與社會的基本信念發生衝突的時候,合理性原則就顯得很突出和重要。第三節 法律解釋的方法一、文義解釋文義解釋一般又被稱為語義解釋、文理解釋、文法解釋、語法解釋等等。指按照法律條文的字義和語法,並按照構成法律條文的詞的通常用法來解釋該法律條文的含義。文義解釋包括三種:字面解釋、狹義解釋和廣義解釋。二、論理解釋論理解釋是指據一定的學理和邏輯從法律的精神出發對法律進行的解釋。根據不同的立場、觀點和學說,我們又可以把論理解釋分為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比較法解釋和合憲性解釋等幾種。(一)體系解釋體系解釋又可以稱為整體解釋或系統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出發,聯繫上下條款以及相關的規定,從整體上對該條文的意思進行探究,從而獲得更為準確的含義。(二)歷史解釋歷史解釋又可以稱為沿革解釋、法意解釋或立法原意解釋。是指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應當追尋、探求立法者的意圖,將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及其立法的目的和動機探求清楚,以立法者的意圖作為理解法律文義含義的根本或最終標準。(三)目的解釋目的解釋就是按照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去解釋法律的條文。(四)合憲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是指依憲法及位階較高的法律規範,解釋位階較低的法律規範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五)比較法解釋比較法解釋是指引用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說作為一項解釋因素,用以闡釋本國法律意義內容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它是一種比較新興的法律解釋方法,在19世紀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和繁榮而逐漸進入法官視野。三、社會學解釋社會學解釋,就是指將社會學方法運用於法律解釋,著重於社會效果預測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條文可能文義範圍內闡釋法律規範意義內容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第十五章 法律推理【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法律推理的含義、特徵、分類以及西方法學史上幾種重要的法律推理觀,從而理解法律推理觀與法律理論之間的內在聯繫以及法律推理理論的邏輯發展過程;了解法律推理的功能和作用。【學習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是法律推理的特徵,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差異。難點是法律推理與司法推理的異同。【教學時間】2課時第一節 法律推理概述一、關於推理的一般理論二、法律推理的含義(一)法律推理的含義所謂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適用者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證據確認案件事實,選擇、分析法律規範,從而將確認的案件事實歸屬於相應的法律規範並援引相關的法律條款而導出判處結論的思維活動。簡言之,法律推理就是以確認的案件事實和一般法律條款為已知前提,為法律判斷結論提供理由的思維過程。(二)法律推理與司法推理之異同司法推理是揭示法律規範與某一特定的事例之間的內在相關性的方法和過程;法律推理是解讀、重構、創製法律的方法和過程。三、法律推理的特徵(一)法律推理是一種論辯性推理(二)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三)法律推理是一種實踐推理(四)法律推理的總體模式呈「演繹論證模式」(五)法律推理要受現行法律的約束四、法律推理的分類(一)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1.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含義所謂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根據確認的案件事實,直接援引相關法律條款,並嚴格按照確定的法律條款的形式結構所進行的推理。所謂實質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根據對法律或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的分析、評價,以一定的價值理由為依據而進行的法律推理。2.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之間的關係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它們之間的聯繫表現為:(1)二者追求的最終目的相同(2)二者的適用步驟相同(3)二者的使用主體大體相同同時,形式法律推理與實質法律推理還存在下列區別:(1)二者所體現的價值觀念不同。(2)二者的適用範圍不同(3)二者所採用的推理方法不同。(4)價值判斷在兩種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這兩種推理經常是交叉使用、相互滲透、相互補充、密不可分。3.形式法律推理和實質法律推理的應用(二)簡單法律推理和複雜法律推理按照法律推理前提的複雜和難易程度不同,可以將法律推理分為簡單法律推理和複雜法律推理。(三)法律規範推理與個案適用推理所謂法律規範推理,又叫做法律規範判斷之間的推理,指的是由一個一般性的法律規範判斷(制定法規範)推導出另一個一般性的法律規範判斷(裁判規範)的推理。所謂個案適用推理,就是根據一般性法律規範判斷和已經確認的某個具體案件事實而推導出待決案件的判處結論的推理。第二節 法律推理觀一、法律形式主義的法律推理觀二、法律現實主義的法律推理觀三、自由法學的法律推理觀四、H.L.A.哈特的法律推理觀第三節 法律推理的功能與作用一、法律推理的功能(一)法律推理的證成功能(二)法律推理的解決爭端和社會控制的功能(三)法律推理的預測功能二、法律推理的作用(一)法律推理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二)法律推理是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第十六章 法律論證【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法律論證的概念、意義和法律論證發展的歷史。了解法律論證的理論基礎以及法律論證的規則和形式。【學習重點和難點】本章的重點在於理解法律論證的概念、法律論證理論興起的緣由和當代法律論證理論的發展情況,難點在於理解法律論證與實踐理性論辯之間的關係及法律論證的規則和形式。【教學時間】1課時第一節 法律論證概述一、法律論證的概念法律論證就是通過一定的理由來為某種法律主張、陳述和判斷的正確性和正當性進行辯護。二、法律論證的意義只有重新通過對法律論證標準的重構,才能找到更有說服力的論證方式,使法律的權威能夠真正得以確立,使法律得到人們更為普遍的遵守。三、法律論證理論的歷史發展建議學生自己仔細閱讀,在閱讀過程中注意把握法律論證理論興起的緣由和當代法律論證理論的發展情況。第二節 法律論證的主要內容一、法律論證的理論基礎規範是一種應然命題,阿列克西認為那些有關規範性命題之正確性的論辯就是實踐論辯,法律論證是規範論證之一,因此法律論辯則可以理解為一種在受限條件下進行的普遍實踐論辯之特殊情形。在詳盡考察和批判了三種傳統的普遍實踐論辯規則——技術性的、經驗性的和定義性的——之後,阿列克西提出了第四種理性論辯規則,即普遍語用學式的理性論辯規則,作為法律論證的理論基礎。二、法律論證的規則與形式阿列克西在把法律論辯理解為普遍實踐論辯之特殊情形之後,又把法律論辯區分為兩個層面的證立,即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其中,內部證成處理的問題是:判斷是否從為了證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外部證成的對象則是這個前提的正確性問題。需要外部證成的前提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即實在法規則、經驗命題以及既非經驗命題亦非實在法規則的前提,對於第三種既非經驗命題亦非實在法規則的前提的證立,則稱之為「法律論證」。阿列克西認為,可以粗略地將論述的形式和外部證成規則分為六組:(1)解釋的規則和形式;(2)教義學論證的規則和形式;(3)判例適用之規則和形式;(4)普遍實踐論證的規則和形式;(5)經驗論證的規則和形式;(6)特殊的法律論證形式。重點研究三種外部證立的方式,即法律的解釋、教義學和判例。第四編 法律社會論第十七章 法律與社會【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社會的基本內涵,掌握法律必須以社會為基礎的原由,法律對社會的控制功能。【教學重點和難點】重點理解法律控制是現代社會的主導控制模式,但並非唯一的控制模式。因此,既要堅持法律主治,也要注意法律的局限性。【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什麼是社會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社會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社會確是由一群人所組成的,但這群人中存在著一種相互關係,即社會關係;社會關係乃是由各種社會活動所形成的,沒有社會活動,沒有人們之間的交往,便沒有社會。同時,人們的交往首先是在生產、分配和交換過程中的經濟交往,社會存在和人們一切活動的基礎以及社會同動物群體的根本區別,是人們進行的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生活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類生活共同體,是人們相互作用的結果。第二節 法律以社會為基礎所謂「法律以社會為基礎」,就包括了法律的經濟基礎、政治基礎、文化基礎和道德基礎,甚至宗教基礎等等。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的一種制度。社會性質決定法律性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在最終意義上決定著法律的本質。但是,法律也如上層建築的其他組成部分一樣,並不僅僅是消極地反映社會,而是對社會起著強大的反作用,或者對社會發展起促進作用,或者對社會發展起阻礙作用。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制度因素,具有維護整個社會的系統穩定和均衡的特殊功能。法律以社會為基礎的另外一層含義,就是由於國家以社會為基礎,國家權力以社會力量為基礎,所以,國家法以社會法為基礎、「紙上法」以「活法」為基礎。總之,法律以社會為基礎,不僅指法律的性質與功能決定於社會,而且還指法律變遷與社會發展的進程基本一致。第三節 通過法律控制社會所謂社會控制,在廣義上指使人們接受社會價值、原則或規範的全部過程,包括使人們社會化的所有措施;狹義上的社會控制則總是與異常行為相聯繫,指人們如何確定異常行為並對異常行為作出反應。社會學家們往往把風尚、習慣、宗教、法律等視為社會控制的工具和達到社會和諧的手段。龐德把「社會控制」一詞納入了自己的理論體系。他不僅認為法律是「社會工程」的工具,而且認為法律是「自然秩序」的基礎,是維護社會文明,對社會實行有效控制的一種高度的專門形式。社會控制首先表現為通過法律行使國家的職能。法律控制社會,還表現為通過法律對社會機體的疾病進行療治。法律的局限性首先表現在:有些領域,法律不宜介入;有些情況,法律無力介入。對於這些領域和情況,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說不是最佳的手段。如果一定要以法律進行控制,就可能導致社會成本過大,得不償失,甚至造成法律的暴政。其次,法律的局限性還表現在每一個社會個體身上。總之,法律滲透於現代社會的各個角落,聯結著社會的方方面面,傳承文明,溝通未來。正是通過與經濟、科技、文化和政治等社會領域,以及政策、宗教、道德等社會規範的互動,法律改造世界,維護人權,由此直接影響國家的發展進程,從而實現全方位的社會控制。第十八章 法律與經濟【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經濟的含義、理解一般意義上的經濟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把握法律與市場經濟、法律與科技之間的關係。【教學重點和難點】學習重點是理解法律與經濟、法律與科技的關係。【教學時間】3學時(含討論1學時)第一節 經濟釋義經濟或稱經濟狀況,指的是整個社會的物質資料的生產和再生產;「經濟活動」即社會物質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的統稱。第二節 經濟與法律的關係一、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經濟的運作有其自身固有的規律,人類不能隨意破壞經濟規律,但是人類往往由於自身的狂妄而隨意建立經濟制度,從而導致人為的經濟破壞。從這層意義上說,經濟基礎決定法律有其合理性。公允地說,經濟基礎決定法律(上層建築)的思想是人類的重要成果,但是不可不反思,尤其不能讓它遮蔽乃至抹殺了人類的認識能力與選擇能力。二、法律對經濟的作用第一,確認經濟關係。法律確認經濟關係,是指法律創建新的生產關係及改造舊的生產關係。第二,規範經濟行為。法律對經濟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來加以間接宏觀調控,對經濟行為加以規範,從而使經濟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運行。第三,維護經濟秩序。第四,服務經濟活動。法律的經濟功能不僅通過直接規定經濟關係內容的法律規範體現,而且還通過服務於經濟活動的各種法律制度來體現。第三節 當代中國法律與市場經濟一、法律對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必然性市場經濟乃是一種經濟制度,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和基礎作用的經濟制度。市場經濟是法治化經濟,即以法律為規範的經濟。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健全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經濟法治化的過程,市場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完備的法治。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二、我國法律對市場經濟建設的作用第一,確立市場經濟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則。第二,確認和維護各種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規範市場主體微觀經濟行為。第三,通過法律培育市場體系,維護市場秩序。第四,運用法律解決社會保障問題。第五,運用法律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第四節 法律與科技一、什麼是科技科學是發現,是技術的理論指導;技術是發明,是科學的實際運用。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本身的進步,兩者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已經沒有了原來意義上的區別。高科技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科學的技術化和技術的科學化。二、科技對法律的影響(一)科學技術對立法的影響(二)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司法的影響(三)科學技術對人們的法律思想的影響三、法律對科技進步的作用(一)運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動,確立國家科技事業的地位以及國際間科技競爭與合作的準則(二)法律對於科技經濟一體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促進作用(三)在知識經濟時代,法律具有對科技活動和科技發展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的抑制和預防作用【討論】根據本章材料題,討論法律、科技、道德相互之間的關係。第十九章 法律與政治【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政治的基本內涵及其與法律的基本關係,把握國家與法律的關係問題,比較國家法律與執政黨政策,明確協調法律與政策關係的基本準則。【教學重點和難點】重點要求明確認識法律對政治的功能體現,理解法律在現代中國政治進程中的重要意義。【教學時間】3學時第一節 法律與政治的基本關係一、政治的概念概而言之,政治就是為了維護或反對現行國家政權而進行的,處理階級關係、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國家關係以及其他有關社會關係的活動。二、法律與政治的聯繫和區別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約。有什麼樣的政治制度、政治現實,就有什麼樣的法律;法律隨著政治制度和政治現實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政治優先於法律,對法律起導引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法律畢竟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法律對於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觀存在。三、法律對政治的功能(一)協調政治關係(二)規範政治行為(三)促進政治發展(四)解決政治問題第二節 法律與國家的基本關係一、國家的概念(一)國家觀概覽現代社會,流行的國家觀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國家是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其二,國家是一種政治制度。其三,國家是一種有機體。其四,國家是政治上組織起來的人民。此說在西方國家很流行。其五,國家是一種工團的聯合,國家至上。此說為法西斯理論。其六,國家是表示社會文化特徵的地區單位和行政單位。(二)國家釋義在討論近現代國際關係時,「國家」一詞往往指由政府、人民和領土組成的並擁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在國內法上意義上,「國家」一詞則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特殊權利主體。在研究法律與國家的關係問題時,我們主要是把「國家」的概念理解為一種政治制度,一種具有合法管理權力的、特殊的政治組織。二、法律與國家的一般關係(一)法律離不開國家其一,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依靠的也是國家的力量。其二,法律形式受國家形式影響。其三,國家是法律規則和原則的直接的、實際的淵源。(二)國家不能無法而治其一,法律是反映國家本質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國家權力的一種經常的系統表現。其二,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實現國家職能的工具。其三,法律是組建國家機構的有效工具。其四,法律能增加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權威性。其五,法律對於完善國家制度有重要作用。三、「一國兩制」與當代中國法律「一國兩制」就是指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允許在它的一些特殊地區長期存在不同的制度。「一國兩制」對中國當代法律體系、法律淵源、法律創製、法律實施、法律解釋等方面已經和正在帶來多方面的影響。第三節 執政黨政策與國家法律一、政黨政策的層次性所謂政黨政策,就是指一定的政黨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為調整特定的社會關係和實現特定的任務而規定的路線、方針、規範和措施等行動準則的統稱。政策的內容結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二、執政黨政策和國家法律的差異(一)所體現意志的屬性不同(二)表現的形式不同(三)實施的方式不同(四)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不完全相同總之,法律和政策的區別,表明二者是不同的社會規範,各有其特殊性和特殊作用。我們既不能以黨的政策去代替國家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律去否定黨的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導作用。二、執政黨政策和國家法律的相互作用(一)執政黨的政策對國家法律的作用(二)國家法律對執政黨的政策具有制約作用,執政黨政策的制定和實現離不開法律(三)解決執政黨的政策和國家現行法律矛盾的原則第一,執政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執政。第二,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第二十章 法律與文化【教學目的和要求】比較法律、道德、宗教同作為文化現象之間的區別聯繫;掌握中西法律傳統內容,對法律文化進行動態研究。【教學重點和難點】重點掌握中西法律傳統的差異。難點是中西法律傳統的差異成因。【教學時間】4學時第一節 法律文化概述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以及由此產生與法律活動相關的器物的全部內容。二、法律文化的形成作為人們社會行為的產物,法律文化是人類創造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文化的產生、發展和影響,有時就會表現出人類強烈的主觀痕迹。三、法律文化與其他文化在法律文化的演進過程中,法律文化與其他文化的區別是明顯的。法律文化獨立於其他文化並不是說法律文化與其他文化在形成以後就沒有任何的聯繫。在法律文化的演進過程中,其他文化對法律文化的影響依然存在,反過來,法律文化對其他文化同樣具有影響力。四、法律文化的屬性(一)法律文化具有獨特的民族性與普適性(二)法律文化具有鮮明的時代性與歷史性(三)法律文化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相關性(四)法律文化具有相互的兼容性與排斥性第二節 法律與道德一、道德的含義我們今天將道德理解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一定社會調整人與人之間和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二、法律和道德關係的存在狀態我們可以這樣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關係:道德所禁止或許可的,也為法律所禁止或許可;道德上不許可,但是法律上是許可的;道德許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三、道德和法律的區別道德和法律產生的背景不同;道德和法律的表現形式不同;道德和法律所規範的內容不完全相同;道德和法律的實施方式不同;違反道德和法律所產生的後果不同。第三節 法律與宗教一、宗教概述宗教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幻想的反映,在這種反映中,人間的力量採取了超人間力量的形式」。宗教作為社會意識形態的一種表現形式,是由社會存在所決定,並和其他意識形態一樣,對社會存在產生影響。二、宗教和法律的關係宗教作為意識形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但同時,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宗教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的規範作用。從宗教和法律各自形成及發展的過程看,兩者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三、法律與宗教教規的區別法律與宗教教規適用的範圍不同;法律與宗教教規的內容不同;法律與宗教教規的實施保障不同。四、宗教與法律的相互影響宗教與法律在發展過程中相互伴生、互為促進,但由於法律仍然是宗教的表現形式,內容仍然是宗教的;或宗教是法律的表現形式,而內容是法律的。所以,早期的宗教和法律長時期保持一種互為表裡的關係,不存在影響與否的問題。法律真正從宗教中分離出來,是十一世紀的事,也就是基督教在西方得到巨大發展的時期。法律從宗教中分離之時,宗教對法律的影響被深深地銘刻在法律之中。從觀念上講,宗教對法律的最大影響莫過於人人平等的思想。宗教對法律的影響,同樣存在於司法程序中。宗教對法律其他方面的影響,還在於法律的彙編方式、法律術語概念的界定完善等方面。關於法律對宗教的影響。在觀念上,權利概念被引進了宗教教規,並大量運用,使之與宗教形成一個整體。在體系上,法律對宗教的影響表現在宗教法典的系統化、規範化,形成一套嚴格、完整的法典體系。在概念和術語上,法律也對宗教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第四節 法律傳統一、西方法律傳統(一)法治傳統(二)權利文化二、中國法律傳統形成的基礎(一)自然經濟基礎(二)宗法式的社會結構(三)專制集權的政治架構三、中國法律傳統的主要內容(一)禮法文化(二)德治傳統(三)重刑輕民、諸法合體(四)政法合一第二十一章 法律全球化【教學目的和要求】掌握法律全球化的基本知識、思想源流及其與法律本土化的對比,通過把對法律全球化認識提高到理論層面,引領法理學學習走向前沿。【教學重點和難點】學習的重點是法律全球化釋義以及法律全球化與本土化之間的關係。【教學時間】2學時第一節 法律全球化釋義一、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法律全球化」指全世界在一個單一的法律規則下生活的程度。這樣一種單一的法律規則可能是由一個國際機構強加的,由全球的共識所採用,或者通過在全球所有部分的平行發展而實現。二、法律全球化時代的立法主體全球系統由各種層次的行為主體組成。每個行為主體都擁有程度不等的能量,都力圖建立自己的規則。其中對國家的權威構成強有力的挑戰的三類行為主體是政府間國際組織、超國家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法律上,國家法不再是世界上法律的唯一表現形式,立法主體開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樣化。三、法律全球化的表現(一)公法的全球化(二)私法的全球化第二節 法律全球化之思想源流從西賽羅的論證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人類為何正當地擁有一體化的法律。因為人在物理、精神層面是自然共同的。所以人類作為一個彼此相似的物種應該共享正義,也應共享相同的法律。即同樣的人應當得到同樣地對待,擁有同樣的法律。奧勒留認可人本身的普遍性,相信神有普遍法則,並進而擁護法律全球化。持法律全球化思想的近代代表人物是康德。康德的法律全球化的思想主要體現在國家共同體與世界公民的理論。當代學者羅爾斯以政治自由主義為基礎,用「萬民法」一詞表述了一種比較特別的全球性法律,即運用於國際法與實踐之原則與準則中權利與正義的一種特殊政治總念。而另一位當代著名學者哈貝馬斯則提出了一種向世界主義開放的憲法愛國主義。弗朗西斯?福山則提出「歷史的終結」的命題,他所宣揚的是自由民主主義統一全球。第三節 法律全球化與本土化一、法律的全球化與本土化之間法律的全球化與本土化是一對天然的矛盾。法律全球化意味著儘管存在各種差異,人們都遵守同樣的規則;而法律本土化則注重地方性知識,強調本地域的特殊情況。法律本土化所著眼的是社會的分殊性,而法律全球化藉助人類的共性。在理論層面上,法律本土化缺乏有力的支撐。但是,由於文化傳統、地域和經歷的不同,再加上民族國家理念的興起,各國之間的確存在現實的差異,法律本土化目前仍然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法律全球化與本土化之間的衝突從根本上說可以通過人類共同具有的開放性彌合。二、中國如何對待法律全球化中國應該在法律全球化的浪潮中,利用後發優勢,建立與全球接軌的法律體系。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和諧社會構建【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基本特徵以及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保障作用。【教學重點和難點】重點掌握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和法律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教學時間】1學時第一節 和諧社會概述一、「和諧」理念和諧是指對自然和人類社會變化、發展規律的認識,是人們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處世的價值觀、方法論。應當說,在批判基礎上借鑒、傳承中西方優秀文化傳統、特別是獨具特色的中華「和諧」文化理念,對於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有益的。二、和諧社會的概念和諧社會,是指一種美好的社會狀態和一種美好的社會理想,即「形成全體人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以和諧理念為主導,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們和平相處、安居樂業,是和諧社會的一般特徵。第二節 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一、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社會二、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三、和諧社會是充滿活力的社會四、和諧社會是誠信友愛的社會五、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六、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第三節 法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一、和諧社會是理性法律制度的構建二、注重實質法治促進和實現社會和諧三、創新法律調整社會機制保障社會和諧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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