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磊:每個人都在書寫自己的歷史(黎猛辯護詞)
每個人都在創造歷史
每個人都須承擔責任
——黎猛被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無罪辯護詞
法庭:
我認為黎猛無罪,而是有些辦案人員有罪。
我在公訴人的公訴詞里聽到了無產階段專政的階級鬥爭的意思,在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都過了十多年的時候,在這個法庭上,居然還聽到這樣的公訴詞,這真是對人類文明的一個嘲諷。
我先講本案的程序問題,本案偵、訴、審均不合法。
一、本案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均存在嚴重違法情形
1、撤訴後補充偵查不合法
有什麼法律依據案件撤訴之後還可以再退回補充偵查?「法無授權應禁止」應是現代國家公權力行為的基本原則,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那麼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就是非法的。
2、偵查主體不合法
貴州省公安廳七一專案組不是一個合法的組織,其為主體取得的所有證據都不應當在本案中使用。
3、起訴主體不合法
對面的公訴人,都是貴陽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卻以小河區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訴,為何要如此遮遮掩掩?雖然最高檢察院有一個內部規定,但是你們的這個規定是合法的嗎?為何不由小河區檢察院的檢察員自己來履行職責?
4、審判主體不合法
小河法院對本案有何審判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都輪不到小河法院來審判此案。
5、審限違法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奉行無罪推定原則,既然是無罪推定,那你為何把人家關了那麼長時間?黎猛,以無罪之身,已經被關押了將近四年。不管你們用什麼法律、什麼司法解釋、什麼內部規定來遮掩,你們都無法解決嚴重超期羈押的問題,都無法改變審限嚴重違法這個鐵的事實。
6、庭審程序不合法
(1)非法證據沒有依法排除
要證明一件事情存在已經是很困難的事情,而要證明一件事情不存在,就更加困難,這是常識。在此常識之下,兩高三部制定了排除非法證據規定,這就表明立法機關賦予了公訴機關更加嚴格的證明責任,其實也是在督促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在審訊時,應當盡量留下客觀的證據,比如說錄音錄像。但是,現在就憑公安人員自書的一紙情況說明就能證明無刑訊之事實,這不是開國際玩笑嗎?法庭對於這種證據的採信,其實是在縱容刑訊逼供。
(2)對律師辯護權的剝奪
本案,二十多名律師被不正常的解除委託關係,而當庭有三名被告人指小河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向其做工作施加壓力迫其解除原委託律師,如此大規模,如此惡劣的侵犯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如此粗暴的踐踏律師的執業權利,世界沒有,全國罕見,影響極其惡劣,程序嚴重違法。
程序乃司法之規尺。終上程序違法之事實,足見本案審判司法威嚴之不存,信譽之掃地,為什麼就不能堂堂正正的依法來偵、訴、審呢?陽關大道你不走,羊腸歧路你偏行,堂堂司法不走正道,盡走歪門斜道,讓人對司法公正產生嚴重懷疑,極大的損害了司法本應有的威信。
下面,我講黎猛被指控的具體罪名的不成立。
二、黎猛被指控罪名不成立
1、非法持有槍支
第一,我要講已經被公訴人放棄舉證,被公訴詞撤銷指控的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雖然這個罪名公訴人已經不再舉證,也放棄了指控,但是起訴書上的這一項指控,卻反映了本案構陷式司法的邏輯基礎。
對於在就讀高中二年級的未成年時,曾經短時持有過一把火藥槍一事,黎猛本人並不否認,事實是清楚的,要解決的,是它的法律問題。對於此事,早在2005年12月1日開陽縣檢察院已經因該案件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黎猛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而在2008年9月28日開陽縣檢察院針對開陽縣公安局的複議要求進行了複議,作出了複議決定,決定撤銷三年前對黎猛的不起訴決定,而在此前,2008年9月22日開陽縣檢察院複議承辦人吳祺曾出具複議審查意見書認為原不起訴書決定書並無錯誤,應當維持。
從這一個事實,就可以看出,整個本案都是欲加之罪。2005年就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當時不要求複議,刑訴法固然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複議的時限,但是,同章法律條文,被害人對於不起訴決定不服的,當在七日內提出申訴,按照國家機關應比公民更勤勉守法的現代法治基本理念,公安機關提起複議的時限,不應當超出七日。而開陽縣公安機關卻在三年時間以後,再來對這一個不起訴決定提起複議,而檢察院居然還作出複議決定撤銷原不起訴決定。這真是把法律當兒戲,是公權力惡意理解和執行法律,實質上是對法律的踐踏,對常識的嘲諷。
2、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下面,我講黎猛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我首先要講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存在,因為組織都不存在,所以黎猛不可能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要論證這一點,離不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需要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來進行。
(1)先講組織特徵。組織,必須有組還有織,要有縱,要有橫,還要有深,還要有時間維度,必須是一個完整的構架,就如檢察院法院或者任何其他任何一個組織一樣,必須有組織者、領導者,要有不同的部門,每部門還都要有負責人,要有層級,有分工。可是在本案中,有組織嗎?沒有。通過庭審,已經可以查明,黎慶洪和譚小龍從來不交道,很多人黎慶洪根本就不認識,很多人譚小龍也都不認識。組織關係,必須和正常的人際關係和交往區分開,譚小龍,與本案五名被告人是親戚,黎猛與本案幾名被告人是同學朋友,黎慶洪與原同心會的成員是多年朋友關係,這些,都是正常人情交往,不是組織交往。組織必須是嚴密的,有紀律的,不嚴密、無紀律,則無組織。
(2)經濟特徵。起訴書指控的基礎,是黎家的礦山來源不合法,是「以黑奪礦」得來,是「先吃飯(范)、後殺豬(朱)、再殺牛(劉)」三步暴力得來的,指控其第一滴血是黑的從而染黑了他家所的經濟顏色。但是,現在,通過庭審,所謂三步走,根本不存在,全是子虛烏有。范傳習的礦點是因其不交承包費而被政府封的,無證據指向黎崇剛在其中起了任何作用;朱鳳倫自己打垮了自己的礦區無法再開採,自己撤走了;劉西林是採礦打到了水井淹沒了採礦區需要大量抽水其無力承擔費用等原因,通過中間人尋找買家,而後以協調價格將礦點轉讓給了黎崇剛。所謂的三步走暴力奪礦,根本就是偵查人員的杜撰和編造。而且,公訴詞里撤銷了對黎崇剛涉黑的指控,而黎崇剛是在2004年才退出礦山交給黎慶洪管理的,此前黎慶洪只不過是給黎崇剛打工的,既然黎崇剛都不黑了,黎慶洪黑從何來?
(3)暴力特徵。除了與黎慶洪無關的其他被告人的個罪指控,所謂組織暴力,就剩下織金事件、丁耙寨、花梨街事件三事。庭審查明的事實,織金事件,只不過是朋友們去把被打傷的謝應林救接回來,去給謝應林被砸的煤礦護礦;丁耙寨,是胡貴的車被扣了,找了一些人去把車要回來,屬於拿回自己財產的自力救濟行為;花梨街事件,根本就是一起鄉鄰見義勇為的突發事件,我很高興在昨天見到花梨街上見義勇為的黎玉成已經被取保候審了。除開這三件事情,所謂的有組織的實施暴力,就沒有了。所謂的兩次黎猛帶人去「護礦」,也是不存在的,只要看看公訴人關於這兩次「護礦」黎猛是怎麼去的、怎麼「帶人、叫人」去的證據,特別是被告人供述之間,多麼矛盾,就知道這兩件事情根本不存在,在質證時,我已經充分指出了證據之間的矛盾,指出了證據的編造,此不再說。
(4)控制特徵。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黎慶洪組織形成了某種社會控制,而且公訴人甚至已經放棄了對第四個特徵的全部舉證。
綜上,本案的這些被告人,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以,黎猛也就不存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黎猛的此項指控,不能成立。
3、賭博
這一項指控,只有一個事實,就是涌鑫電玩城。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
(1)要以電玩城來定有關被告人的賭博罪,首先必須要查明電玩城的股份情況,到底誰佔有多少股份,誰有沒有投資,怎麼投的,這個是事實基礎。但是,公訴人的舉證把股份搞清楚了嗎?具體的筆錄我就不讀了,合議庭定案時好好看看各人關於股份狀況的供述吧。矛盾百出。如果連股份結構都搞不清楚,只怕是不定據此定罪的。
(2)「賭博機」是否存在及是否違法的問題。公安機關查處過涌鑫電玩城,查處材料當中說有賭博機,但是,沒有看到實物證據,也沒有看到「賭博機」的照片,這個「賭博機」,有沒有經過鑒定?是不是就是刑法意義上的「賭博機」?關於這一點,公訴人幾乎沒有證據。很多的娛樂設施,都帶有一定程度的射幸賭博性質,不能把娛樂設施混同為刑法意義上賭博器具。
(3)涌鑫電玩城即使真是違法了,那也只是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而且,公安機關正是依據該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了行政處罰,而且到現在這個處罰並沒有被撤銷。開陽縣公安局,已經在2008年4月16日,因這同一個事情,進行了行政處罰,罰款2萬元。而且,同時通知電玩城整改,而後,還進行了整改檢查,並且出具了一個整改檢查報告。這表明,開陽縣公安局對此事已經進行了處理,並且,認為通過罰款,和整改,已經解決了涌鑫電玩城的這一個違法問題。如果真是涉及刑事犯罪,為何當時不處理,為何還要求整改?整改的意思就是整改後可以繼續經營。
(4)一事不再罰。關於一事不再罰原則,我在舉證時說過要回應公訴人的觀點,我現在就回應。公訴人認為一事不再罰是指不能處以同類型的罰而不是指不同類型的罰,公訴人的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按照這個觀點,那麼,就電玩城這一個事情,公安局在罰款和責令整改之後,還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龍康進行行政拘留15天,拘留滿了之後,還可以再勞教個三四年,然後等他勞教滿了之後,還可以再把他抓起來追究他的賭博罪,再關他幾年。你們不覺得這非常荒謬嗎?
一事不再罰,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治安罰與刑罰、治安法與刑法的銜接,體現的正是這一個原則。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調整不同情節的違法事實,法律與事實是配套的,輕微的違法,治安法調整,嚴重的違法,刑法調整,同一事件,不能既由治安法調整,又由刑法調整,這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真義所在。
(5)即使涌鑫電玩城真的構成賭博犯罪,即使真的可以突破一事不再罰的基本法治原則,電玩城的「違法犯罪事實」,也與黎猛無關,因為,黎猛只是因他人抵債抵來10%的股份,持有時間不超過半年,而且,黎猛從來沒有參與過電玩城的經營管理,沒有分得利潤,甚至不知道電玩城到底有些什麼東西。黎猛對於涌鑫電玩城的經營管理,不知情,不負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民事責任尚且是有限責任,更何況刑事責任?
綜上,黎猛不構成賭博罪。
綜上,黎猛無罪。
三、每個人都在創造歷史,每個人都須承擔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黑打案件,是重慶打黑模式在全國各地蔓延的一個表現,是公權力不受制約肆意侵害民權的體現。
本案,已經是一個司法錯誤。當然,是人,都會犯錯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可能會犯錯誤,那麼,公安、檢察機關犯了錯誤,就需要法院來糾正。一個沒有無罪判決的國家的司法,是極其可怕的。
我不說空頭的法治,那樣說可能會被你們某些人笑為迂腐。我知道現在的法院都是行政化管理,行政化還有另外一個詞,叫官僚化。而官僚化的最大的特點就是每個人都只顧自己的眼前利益。那麼,我就在行政化的語境下來說糾錯。行政化的語境下,你們至少要忠於你們的職責,忠於你們的俸祿,保住你們的飯碗,另外,要對得起法律,要對得起這些被告人,為了你們以後的工作順利,你們也應該正確的處理好本案,正確的處理好每一個案件。如果不能依法處理本案,不知道什麼時候有人就會因此案承擔法律責任。嚴格依法審判,依法判案,才是最好的自我保護,才是行政化司法環境下最優的選擇。
斯偉江律師說正義終會到來,這一點我相信,我也認為正義終究會到來。但是正義不會自己來,它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爭取,需要每個人用自己的力量去實現。正義不能只是等,如果每個人都在看著等而不去為它做些事情,正義它就等不來。我們必須現在就要實現正義,不要下一個,不是下一個,就是這一個,就是這些被告人,就是這一個案件。
我不相信歷史有必然性,歷史是由每一個人創造的,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歷史的一部分,我們每一個人每時每刻都在創造歷史。今天,你冤枉了一個好人,你就是在創造一個壞的歷史,明天你公正的審判了一個案件,你就是在創造好的歷史。歷史不是別人,歷史就是我們自己,歷史就是我們每天在做的事情。如果你想要這個國家往好的方向發展,想要自己的後代生活在一個美好而不是罪惡的國度,那麼,從現在起,繼續或者開始做一個公正的法官,做一個好人,承擔起創造歷史的責任。
因為,每個人都在創造歷史,每個人都須承擔責任。
被告人黎猛的辯護人:張磊
201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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