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肖太壽???股東分得的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

股東分得的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

作者:中國財稅培訓師稅收學博士肖太壽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作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有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之分,其中法人股東又可以分為居民企業股東和非居民企業股東。一般來說,企業年度實現的利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其稅後利潤應按照規定分配給股東。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分紅所得,應怎樣進行稅務處理?分述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39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那麼,該如何納稅呢?對此,筆者分析如下。

一、個人股東分回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如果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徵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於以上規定,個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如果是從上市公司獲得的,則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從非上市公司獲得的,則要按照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分回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稅法同時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也不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明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外籍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和紅利,無論是從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獲得,還是從中國境內上市公司獲得的都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居民企業股東從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後,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於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基於以上稅法規定,居民企業股東從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可以總結如下:

(一)居民企業從投資未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是不能夠免企業所得稅的,應該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居民企業從投資期超過12個月的上市公司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是免企

業所得稅的。

(三)從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業從投資未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獲得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不能夠免企業所得稅的,應該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從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業從投資期超過12個月的上市公司獲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企業所得稅的。

(五)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

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

四、非居民企業股東從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不需要繳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需要按1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針對對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11月6日下發《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通知指出,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後,可以自行或通過委託代理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受益人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應就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如何進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下發了《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通知第一條規定,一、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第二條規定,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2009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第394號),進行了明確,即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基於以上規定,非居民企業股東從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的稅務處理可以總結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企業所得稅。

(二)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一律按照10%的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三)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或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時,或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都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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