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貨車散落貨物遭哄搶涉及各方哪些權與責?

事故貨車散落貨物遭哄搶
涉及各方哪些權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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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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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8

時許,合安高速路上,一輛滿載冷凍鴨的大貨

車突然起了大火,車上的數萬隻冷凍鴨瞬間被大火包圍。直到11時許,火勢被徹底撲滅。

司機稱,貨車是有保險的,但是車上的貨物沒有保險。車上的冷凍鴨有五六萬隻,大部分都燒毀。

因為事發地點位於杭埠河大橋的橋邊,經過一場大火後,貨車車廂向右側傾斜,導致一些被火燒的冷凍鴨墜落到橋下。橋下是村民出行的通道,「烤鴨」很快引來了村民的拾撿。為了村民的安全,現場民警極力勸阻大家,這些經過大火燒焦的鴨子不能隨便食用。

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看到類似貨車出事故,貨物損毀或遭哄搶的事件。那麼,在這類事件中,關於貨物損毀的賠償責任、拿搶行為是否

負法律責任等問題,在法律上該如何界定呢?今天,我們邀請相關法律人士作一探討。

運輸途中貨物受損,承運人不一定擔責

南樂縣法院法官吳紅耀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一般情況下,在運輸途中,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應當對運輸貨物發生的貨損承擔賠償責任。但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均需要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河南勝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磊解釋道,事故的發生若因不可抗力,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貨主與運輸方明確約定了運輸方的免責事由,在約定的免責事由下,一般運輸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車散落貨物後造成二次事故,實際行為人和道路管理者均可能擔責

那麼,貨車發生事故將貨物散落,導致交通秩序混亂、二次事故等不良後果,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劉磊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鄧州市法院法官張劍波持相同觀點,他認為,如果散落的貨物造成路障影響交通,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將會承擔一定法律責任。此外,公路管理部門如果清理不及時,造成一定後果,也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吳紅耀表示,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即道路管理者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了相應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否則應推定其存在過錯。公路管理部門在與承運人的合同關係中負有管理公路的義務,如果公路管理部門未能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因為高速路路面的障礙物發生交通事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若翻越護欄到高速路上撿拾散落貨物,行為人或觸犯刑法

對於聞訊到高速公路撿拾貨物的群眾來說,拋開道德評判,是否會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呢?

張劍波認為,群眾直接翻越護欄走上高速公路撿拾貨物,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的規定。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根據情節的不同,群眾撿拾甚至哄搶遺落貨物,涉事群眾應承擔不同類型的責任。張劍波認為,如果情節比較輕微,則屬一般的侵權行為,按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劉磊指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可能觸犯刑法,需承擔刑事責任。劉磊解釋道,群眾撿拾、哄搶數額較大,達到搶奪罪或盜竊罪的起刑標準,構成盜竊罪、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吳紅耀說,這裡所說的「聚眾哄搶」,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聚眾哄搶的行為不僅是侵犯了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社會正常管理秩序。構成此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首先,犯罪主體是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人。這主要考慮到,這類犯罪帶有聚眾性、盲目性,其中多數的參與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進行的,或者是由於某種原因追隨他人進行的。對一般參與者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手段和思想教育解決,一般不作為犯罪對待。因此,該條規定,構成聚眾哄搶罪的,必須是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人。其次,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另外,行為人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多人,採取哄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不過,不管是構成犯罪還是一般違法,哄搶者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財物的所有權人,都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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