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校園暴力,不能一出事就想到改刑法、降年齡
馬上就是「六一」兒童節了,關於校園暴力的話題又熱了起來。這一年,我們看到了不少來自校園的暴力視頻,許多場景甚至觸目驚心。於是,網上傳出了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責任能力的呼聲,以致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不得不在新聞發布會上作出回應,「將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
這其實也讓我想起年初關於醫院門口的「號販子」為何不入刑的討論和今年兩會期間有代表提出的在刑法中增設「偽造、變造民用機動車號牌」罪的建議。這些觀點近年來很常見,一旦發現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突出,就會有人站出來要求修改刑法,用刑法遏制犯罪活動。雖然這些建議不無道理,刑法也確實需要適應時代需要,但凡事首先想到刑法解決的思維方式,卻是十分片面的。現代法律體系是一個綜合的科學體系,不僅僅有憲法、刑法,還有眾多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依法治理社會就是綜合運用行政、民事、經濟等各種手段統籌解決社會問題的過程。刑罰只是規範公民行為的最後一道底線,不能指望所有問題都通過刑事法律來解決。
具體到校園暴力問題,只要冷靜地分析一下,就可以明顯地看到,學校管理、家長教育、社會氛圍對於校園暴力的形成都起著重要作用。忽略這些因素,而只知道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把打人的孩子抓起來,顯然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當孩子發生問題時,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學校和家長間的推卸責任。而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解決校園暴力問題,則是學校和家長把問題推給了政法機關。其實在這件事上,誰都脫不了干係。只有學校、家長和政法機關攜起手來,才能真正有效預防和遏制校園暴力。僅僅靠判刑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再說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問題。我國在立法中充分參考了世界各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並非放任不管。就我所接觸的近30年來的司法實踐看,這些和世界大部分國家類似的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規定是完全符合的。同時,這也是符合中國實際並適應中國需要的,並沒有過時和不適應的情況。
未成年人處於身心發育期間的問題,包括那些極端的暴力傾向,更多地需要用教育、引導、管理、規範的方法來解決,不能一抓了事,一判了事。一出問題就想到改刑法,降年齡,把刑法當成「萬金油」,而忘了自己的責任,那是一種懶政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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