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斷案與「四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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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子罕九》記載:「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這四項要求對於法官內化自身能力與素養,外塑職業群體形象,打造「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 法官是法律的守門人,是公平正義的實施與實現主體,法官所表徵的意象已超脫於群體自身,承載著民眾對整個司法體制的守望與期待。新時期「要讓每一個民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對法官內在職業素養及外在職業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論語子罕九》記載:「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這四項要求對於法官內化自身能力與素養,外塑職業群體形象,打造「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 法官審理案件要做到「毋意」,應有穩當從容之風範。「毋意」要求法官作出司法裁判,應講求事實,不作憑空猜測。現行法律明確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應從已知的案件事實出發,從獲得的證據出發,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出發,依據對案件事實的掌控程度、對證據邏輯的分配,嚴謹作出判決。 法官發揮司法裁量要做到「毋必」,應有辯證思考之能力。「毋必」要求法官遇事不專斷,不任性,嚴格按照規則行事。程序是法治與恣意而治的分水嶺,規則是蠻荒與文明教化的臨界點。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一方面既要遵守訴訟程序規則,嚴格規範自身司法行為,儘力避免出現程序瑕疵;另一方面也要遵循法律邏輯規則,遵從司法三段論的推理要求,合理合法地推導出司法結論。「無規矩,不成方圓。」作為司法程序的裁判者,法官應在從業環境之內與業餘生活之外,身體力行地踐行國家有關法官職業準則的規定,在規則內行事,不盲從,不逾矩。 法官決斷案件要做到「毋固」,應有開放包容之儀態。「毋固」要求法官行事靈活,不拘泥不固執。法律基於保證內在剛性及穩定性的要求,會逐漸與鮮活的司法現實脫節,顯現出抱殘守缺、因循守舊的特性,這就要求法官不能固守刻板的,甚至在實踐中失去指導效力的法律規定來斷案,而應靈活變通,不局限於狹隘的框架限定,創造性地提出問題解決之道。嚴格來說,法官的司法裁判依據,不僅僅包括成文的法律條文,還應包括一些實踐中的通用習慣,甚至可以參照一些司法案例,力爭最大限度地契合案件現實,實現實體正義。 法官參與司法活動要做到「毋我」,應有虛懷若谷之容量。「毋我」要求法官不以自我為中心,在團隊的協作下,群策群力共同完成任務。在大的方面,法院工作不只是審判工作,而是依託於審判職能,涵蓋有監察信訪、審判管理、調研宣傳等內容。在小的方面,具體到每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比如送達、開庭等活動,都需要法官與協助者通力合作、共同完成。 法官是司法形象的表徵者,司法生命的延續者,法官應居於中立之地,超脫自我,以開放包容的心態、虛懷若谷的度量,辯證思考的能力,穩當從容地處事,妥善處理審判工作事宜,在包容中彰顯法律的剛性與光輝。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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