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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寶馬撞人案,因為蹊蹺所以需澄清

南京寶馬撞人案,因為蹊蹺所以需澄清 2015-09-08 09:52 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我有話說 2015-09-08 09:52:28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作者:責任編輯:王營

  作者:舒 銳

  6日晚,南京交警部門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今年6月20日該市發生的寶馬車撞車事故,肇事司機王季進經過司法鑒定,顯示「其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通報還稱,如事故當事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申請。(9月7日 中國新聞網)

  開著寶馬,無視紅燈,以每小時195.2公里的死亡時度超速行駛,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車受損的嚴重損失,肇事後更是逃離現場。可以說,這場事故中的每個細節都在挑動公眾憤怒的神經,對肇事者予以嚴懲的強烈呼聲一直居高不下。

  而從另一方面看來,這場事故確實也著實蹊蹺。肇事者平時並無劣跡,除了旁人稱其事發前一直說自己「很煩」,並無明顯異常舉動,可以說,很難看出他有想輕生或者採取撞人方式危害社會的先兆與動機。要知道,以將近20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在鬧市中行使,這也無異於將自己的性命懸於一線之間。正因此,也有不少人懷疑肇事者患有精神疾病。

  和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刑法採取主客觀歸責原則,要將一個人定罪不僅需要有客觀的犯罪事實,還需要他具備刑事行為能力,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見,要對肇事者進行刑事追責,精神鑒定結果就顯得異常重要。而本次司法鑒定顯示「其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也意味著,如果這個結論不被推翻並被法庭所採納,其將被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需要負刑事責任,但可能得到法庭「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判斷。

  可以預見,這樣一份鑒定結論將面臨兩種質疑。這個病名為多數人所陌生,再結合到不理性的仇富情緒,不少民眾或將質疑這是在袒護肇事者,有意為之。而另一邊的質疑或許將來自專業人士,因為在以往一些個案中,確實有過類似案例,而肇事者最終被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如2006年5月24日下午,李某在駕車途中幻覺被人騎摩托車追殺,在靜安、黃浦兩區連續肇事,先後撞擦9人及9輛機動車,經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精神司法鑒定,李某案發時妄想陣發(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其中一種),對本案無刑事責任能力。

  其實,無論在《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還是在《國際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都有關於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明確規定與分類。這種疾病顯然並非為了「協助」肇事者逃避責任,而被鑒定人主觀臆造。根據一項抽樣統計,該類障礙在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案例中的發生率約為2.04%。可是,此種疾病雖然罕見,但也並非孤例。

  此外,這類疾病具有發病急驟的特點,病程常較為短暫,常沒有既往發病史,今後也非常可能不會再次發病,這就使得相關認定實踐存在難點,尤其是如果鑒定不及時、收集鑒材不全面,非常容易造成漏診。本次事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一定程度上,讓相關鑒定程序及時開啟,讓肇事者的法定權利沒有被客觀剝奪,這是值得肯定的。

  而同樣重要的是,在這場蹊蹺的事故中,追訴機關目前所掌握的情況確實與普通群眾日常經驗與感知存在較大差異。司法機關不僅需要讓涉案當事人在案件推進過程中接受並感知到公正對待,也有責任通過更為公開的方式,如公布鑒定依據、公開庭審、讓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及時消除民眾誤解與疑慮,讓每一個人都能夠真切感受到公平正義。(舒 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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