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知道:該不該寬容官員的「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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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期

[導語]「通姦」,這個已然陌生的詞語近來重回公眾視野。11月26日,中央紀委網站通報晉中市原副書記張秀萍和高平市原市長楊曉波與他人通姦,這是紀委對外公開通報案情時,首次對違紀違法女官員使用「與他人通姦」字樣。而自今年6月「通姦」一詞被中紀委正式啟用起以來,已經有30多名接受調查的官員,涉及「通姦」。

「通姦」是個古老的辭彙,近來官方的頻繁使用激起了公眾五味陳雜的道德記憶。千年以來,通姦在國家層面經歷了除罪和個人化的評價歷程。那麼,該怎麼看待今天官員的通姦問題?

●永遠被文學史津津樂道的通姦

通姦,古稱「和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萬惡淫為首」,中國人歷來對「通姦」深惡痛絕。但「通姦」卻不可避免地成為文學永遠關注的熱點。無論是古代話本的無名作者還是顯赫的文豪大家,紛紛把如椽大筆對準了把倫理綱常拋在腦後的激情男女。

人們最熟悉的古代通姦故事,莫過於西門慶與潘金蓮。不過他們的淫慾生涯在古人的故事裡,是對人倫的挑釁,雖然接地氣,但最終逃不脫應果報應的「天理」。這與古代的現實互相映照,古人在捉到「姦夫淫婦」之後,最通常的做法,是要「遊街」;即便不遊街,也要「示眾」;即便不示眾,也要廣而告之,讓全世界都知道。

在革命年代,更為口語化的「搞破鞋」替代了「通姦」。並在文學家的筆下,開始代表解構和反叛的力量。

要想了解這一段歷史,王小波的名篇《黃金時代》是最好的選擇。書中的知青王二想方設法要把沒偷過漢子的漂亮女主角弄成「破鞋」,好讓她名譽掃地。王二批評陳清揚老覺得自己清白無辜不是「破鞋」,本身就是個最大的罪孽。好吃懶做,好色貪淫是每個人的本性,假如你克勤克儉,守身如玉,這就犯了矯飾之罪。成為「破鞋」的正當理由就是從此考證得出來的。

當王二和陳清揚真的變成了通姦罪的主角,而進入革命時期的審理程序時,他們「搞破鞋」的經歷迅速成為人事檔案中最讓人期待閱讀的亮點。王二被關起來寫交代材料,一開始只是簡單說到自己和陳清揚有不正當關係,領導說太簡單,要重寫,其實就是啟發王二要盡量寫成事無巨細的「破鞋考」,後來王二寫到,我X了她很多回,她也樂意讓我X。上面還說,這樣缺少細節。後來又加上了「第四十次的非法性交是發生在山頂偷蓋的草房,那天月亮很亮,王二站在地上,陳清揚用腿圈住他的腰………姿勢像個考拉」等細節。

王小波的書中,「通姦罪」的審判常常演變為全村過節式的狂歡,農忙時,大家都很累,隊長說今晚上娛樂一下,鬥鬥破鞋。《黃金時代》中對此情境有一段具體的場景描寫,叫做「出鬥爭差」,說的是每當斗「破鞋」和「野漢子」時,陳清揚的表現非常熟練,「一聽見說到我們,就從書包里掏出一雙洗得乾乾淨淨用麻繩拴好的解放鞋,往脖子上一掛,等待上台了。」

●今天中國人看「淡」了,開始用「婚外戀」來代稱「通姦」

改革開放後,人們漸漸更習慣使用無價值判斷的「婚外戀」,「通姦」一詞在現實社會已經較少使用。

婚外戀逐漸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這種現象反映在影視文化上,便是各種「小三」登堂入室,成為許多都市題材電視劇的標籤,尤以電視劇《蝸居》最為著名。一個有趣的現象是,熒屏「小三」集體向白富美、知性范兒、獨立新女性轉型,比如《蝸居》中純情和無辜的郭海藻,而正妻們卻在集體變成「碎嘴婆」、討厭女人。在正妻與小三的戰爭中,不少觀眾都發出了「女人何苦難為女人」的感慨,這似乎是人們對婚外戀、小三的態度越來越模糊、越來越包容的一種體現。

但社會主流輿論仍無法寬容婚外戀。在中國社會,配偶與人通姦,通俗地說就是一方給另一方戴綠帽子,被視為奇恥大辱,也使受害方的社會評價降低。一般通姦往往會導致婚姻破裂,影響孩子成長,甚至引發兇案,危及社會和諧穩定。

●通姦除罪化,反應了中國社會對通姦態度的變化

雖然,中國現行《刑法》沒有將通姦確認為犯罪。但在古代,對於通姦,歷代都視作罪行,並有程度不同的處罰。

秦漢魏晉時期,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很嚴厲。據漢代墓葬出土的張家山竹簡記載:「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姦論之。」普通人通姦,男的被罰去為國家修城,女的被罰去為國家舂米。如果據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通姦是死罪;又允許親屬對通姦之人以私刑處死。

《唐律》在對待「私通」的問題上,將重罪變成了輕罪:「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明清兩代的通姦罪判例中,充滿了男權因素,永遠只有「姦婦」如何如何,而沒有妻子對丈夫的捉姦。

民國對通姦罪的懲罰則漸漸減弱,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出台,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罪名仍然存在,但處罰又減了一半。

1936修訂的《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名不變,只是悄悄地將有夫之婦改作了有配偶,男女平等:「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至於通姦罪罪名的廢除,確切說是從1949年2月22日,中國共產黨宣布廢除國民政府法典時已經隨之被廢了。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沒有頒布過有關通姦罪的法律法規。後來只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沒有規定通姦罪。

1979年,中國大陸第一部刑法公布,通姦罪正式從法典中消失,但是具有通姦罪形態的「流氓罪」仍然存在,未婚男青年與多名婦女包括未婚已婚的通姦行為,可以作為流氓罪處理。

通姦行為非罪化,一直到1997年修訂刑法取消流氓罪才徹底完成,此時距《尚書》最早明確通姦為罪行的時代已經過去了3000年。

●但今天仍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保留了通姦罪

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姦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法律上保留通姦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和台灣。

美國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給過錯一方配偶分割較少的財產。

在台灣,「通姦」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新聞題材。《聯合報》2011年6月曾報道過一個通姦案例,台灣林姓男子與王姓婦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後,發生多次性關係,後被王婦的丈夫發現,控告二人妨害家庭。後該男撤除對妻子的起訴,在林男被判刑2月後,又向他索賠350萬新台幣。最後台北板橋法院判林男賠償30萬新台幣——約合人民幣7萬元。

從報道中看出,通姦者因妨害家庭,不僅要給受害者以經濟賠償,還可能身陷囹圄。根據台灣「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無論東西方社會,對官員通姦都難以寬容

千年以來,東西方大都經歷了通姦行為的輕罪化和非罪化歷程。但無論東西方社會,對擁有公共權力、承擔著公共服務職責和義務的官員,在私德上都予以監督,以防其瀆職和濫用公共權力。這是因為官員通姦、嫖娼、賭博,多涉權色權錢交易。

以中國為例,古代官員通姦是相當嚴重的犯罪,如果通姦的官員生活在周代,依照當時的法律,會被處以宮刑;秦漢時代,官員通姦按強姦罪論處,那基本上是死路一條;唐宋時代,普通人通姦男女各判刑一年半,官員則「加奸罪一等」;到了清代更是規定官員若和自己部下的妻女有姦情,即「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

現代社會的官員通姦,雖然不會面臨古代嚴苛的刑罰,但要承受公眾的種種質疑,自己的政治前途也要受到影響。

2009年,台灣「立法委員」高金素梅與已婚的國民黨籍前台北縣副縣長李鴻源傳出不倫戀情。高金素梅早年主演過李安的《喜宴》,明星出身,長相漂亮。她一直單身,而李鴻源則有妻室。事件曝光後,李鴻源辭去副縣長職務,但縣長周錫瑋又改聘他為台北縣水利總顧問。高金素梅也一度表示要辭職,但最終留在原位。當時遭受質疑比較嚴重的是,高金素梅和李鴻源有無利益輸送,譬如高金素梅買房子的款項來自哪裡等等。

在美國,官員的婚外情一旦被發現,其政治前途也基本完蛋了。2012年,美國前中情局局長彼得雷烏斯就因婚外情曝光而不得不辭職,四星上將的戰功和輝煌形象毀於一旦。了解這一事件的有關人士表示,彼得雷烏斯的「婚外情」比較複雜,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對彼得雷烏斯私生活的調查,因為他的工作牽扯到美國的國家安全,

這也是輿論認為對官員通姦不能寬容也不應寬容的原因所在。有評論稱:官員通姦的泛濫,實質是私慾對公共權力的交易與侵蝕。

對於在通報中多次採用「與他人通姦」這種久已不見的,中紀委官網曾刊文作出解讀,現行法律沒有對「與他人通姦」的行為作出規範,但黨內規定有懲戒措施。因此,違紀官員通報直接點出「與他人通姦」,表明黨紀嚴於國法。

專欄作家廖保平認為:中紀委使用「通姦」這樣的字眼,意在藉助歷史的、社會的道德力量,來批判官員的不道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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