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聚焦】情人節必上的3堂法律課:《情人節法律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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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無孔不入的!管你今天是情人節還是清明節,都難逃法律知識的掌握及運用!什麼?不相信!那你需要趕緊看看小編整理推薦的《情人節法律實務手冊》了。

情人節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

第一,送禮物

送一般的禮物比如鮮花、巧克力、玩偶之類的,只要價格不是特別昂貴,那就是簡單的贈與行為,屬於單務合同,收了禮物也沒什麼法律上的義務。如果送的禮物比較貴重,比如鑽戒、金首飾、名表等,這就要嚴格區分了,如果贈與方明確表示我就是願意送,你不需要做出回報,那這跟前面的情況一樣;但如果贈與方沒有做出前述表示,或者明確表示了「做我女朋友吧」「嫁給我吧」「陪我一晚上吧」這類的話語,你又接受了的話,那就成了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屬於雙務合同了,收了禮物就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請客

比如請吃飯、請看電影、請唱歌等等,這類行為屬於民事行為中的事實行為但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前述請客行為雖然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花錢履行承諾的事情),但是並沒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因此很多人用「發出邀請(要約)——答應赴約(承諾)——成立諾成合同」來分析請客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合同行為,是錯誤的。

第三,激情行為

這又分為輕微激情行為和過度激情行為。輕微激情行為比如牽手、擁抱、接吻、撫摸、親吻等,只要對方不是極度抗拒,一般都可以作為合法行為對待,反之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他人/兒童罪(原來是僅針對女性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刑九將男性也納入了保護範圍,強行對男性採取前述行為的也構成犯罪);過度激情行為比如那啥和那啥,就是實質性行為甚至是花式實質性行為,如果兩情相悅自然雲淡風輕,但是如果一方極度抗拒就有可能涉及到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他人/兒童罪(對女性強行實施過度激情行為構成強姦罪,對男性實施過度激情行為構成強制猥褻他人/兒童罪)。

情人節可能導致哪些法律後果?

其實前面也給分析了幾個即時性的法律後果,但從長遠後果看,還可能涉及到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發展成了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要受到婚姻法的調整自不必贅言,但是情人節之後成為夫妻之前,還有一點是要著重強調的,那就是彩禮。彩禮法律上是用合同法調整的,作為履約定金對待,也就是說如果給付了彩禮,只要領取了結婚證那就要不回來了,不管你有沒有實質性行為。反之即使是有了實質性行為但沒有領取結婚證,仍然可以要回。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雖然領了結婚證但是丫就是奔著騙錢來的也是可以追回的。

第二是真成了情人關係。

特指婚外情那種,仔細分又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轉正成了夫妻,直接見上一條分析。二是長期維持情人關係,以前還存在事實婚姻可能構成重婚罪,但是現在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頂多算是非法同居。在這一過程中你情我願的事不算犯罪,有追究的頂多違紀不違法。三是一夜情,如果給了錢或者是承諾給錢,那就算是賣淫嫖娼了,屬於治安管理的範疇。當然如果純感情交流,沒有金錢往來,哪怕是請吃請喝請唱送禮物,也只能是受到道德譴責。

關於同居關係的法律問題

對於同居,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作出定義;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婚姻法》第3、32條、64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中對「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作出了定義,可以推斷「同居」是指異性之間,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同居分三類:其一、達到法定婚齡的單身男女同居;其二、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其三、夫妻依法離婚後沒有辦理復婚手續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5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依此規定,僅指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才受法律保護,其他均不受法律保護。

1、兩人原為夫妻,後協議離婚

離婚後男方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仍與未再婚的女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下孩子,男方是否構成重婚罪?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 (1994年12月14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顯然,男方構成重婚罪。

2、未婚同居的男女的財產分割問題

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有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參照此規定:未婚同居的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同居關係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解除?

應區分是否有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從這規定看:一般單純性的同居關係,不需要人民法院解除,任何一方提出分手,同居關係就解除了。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情形,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如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小孩撫養一事,協商不成,可起訴由法院裁決。

4、那夫妻長期分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無此類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說,離婚只有2種方式:在民政局協議和向人民法院訴訟。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2年以上,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之一。要注意的是,夫妻因工作、生活的原因長期分居不屬於法定離婚理由。

5、對未婚同居男女的法律建議

未婚同居現象越來越多,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不願裸婚、有的想試婚、有的是解決生理需要等,從法律角度講------屬非法同居,均不受法律保護,留下許多隱患,對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不利。如是真心相愛,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同居男女應及時辦理結婚登記。如一方只願同居、不想結婚,另一方要慎重考慮是否繼續同居。

(綜合山東法制報、鄭州法院網、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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