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構中國道德與政治哲學——《為了人的尊嚴》序
一、從權利到尊嚴 沒有誰會否認,這是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1] 改革三十年在本質上就是中國人的權利意識逐步覺醒的過程。作為一個憲法學者,我當然不反對談論權利;事實上,憲法成天在談論各式各樣的「權利」。尤其是在中國人的權利保障還很不到位、個人權利和政府權力仍然嚴重失衡的情況下,更有必要大張旗鼓地宣揚人權理念。但是作為一個「中庸」主義者,我自認為任何事情都需要把握一個度,即便權利也不例外;「權利」談太多了,也會出問題。 在權利保障相對充分的西方世界,片面張揚權利不僅未必有助於解決問題,而且可能把問題帶入僵局乃至死胡同。這是因為「權利」在本質上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話語體系,而權利或利益是帶有排他性的;我的權利意味著你的義務,你得到的就是我失去的,因而個人權利的膨脹難免產生權利和權利(或必要的權力)之間的碰撞,從而產生一系列似是而非的價值選擇難題。其實西方人顯然不是我們以往想像的那樣純粹自私自利的動物,基督教等宗教文化恐怕比世界上哪一種道德教義都更強調人的義務;只是在國家機器面前,為了實現強大公權和弱小私人之間的平衡,憲法學說才突顯個人權利的至上地位,但是這套學說是不能拿來到處亂用的。在面對普通私人的時候,西方人十分注重自己權利的邊界,甚至十分崇尚個人對社會的奉獻,十分鄙視那種「一毛不拔」、惟利是圖的「小人」品性。不幸的是,有時恰恰是某些中國人給他們留下了這種醜陋的印象。 即便在權利保障仍然缺位的中國,宣揚權利固然是天經地義、順理成章的,但是如果只知道自己的這個權利、那個權利,卻未必有助於實現這些權利,因為權利在中國不是現成的,而是要去爭取的,而爭取——尤其是向政府爭取——往往是有代價的。一個自私自利的「小人」只知道搭別人的「便車」,自己卻不願意承擔任何風險;一旦絕大多數人都成了純粹理性自私的「小人」,這個社會就陷入了理性所設定的「囚徒困境」,[2] 一群自私個人的理性行為產生了對於彼此都最不理性的後果。現實很簡單,如果沒有人勇於出面去爭取自己和他人的權利,每個人都等著別人出頭,自己坐享其成,做一個理性的「縮頭烏龜」,那麼這個社會將永遠陷於「烏龜世界」,不可能得到權利也確實不配享受權利。在我看來,如果中國「70後」之前的教育特點是權利缺位,那麼「80後」之後的教育和成長特點則是權利泛濫——倒不是說家長或老師成天在灌輸什麼權利,而是他們的成長環境就是以自我為中心的,尤其是在國家嚴格實行獨生子女政策之後。如果中國將來每個人都想著自己,不知道適度尊重和考慮他人,這樣的社會是何其可怕。但願這只是我個人杞人憂天的偏見,不過這種憂慮卻似乎不獨我一個人所有。不無弔詭的是,實現中國權利保障的最大障礙正在於權利話語所暗含的自私人格之中;要打破人類理性為自己設定的窠臼,只有克服權利習慣思維所造成的誤解和偏向。 權利話語的局限性提示我們回到中國的古典智慧,因為統治中國數千年的儒家傳統是義務導向的。儒家倫理或許存在致命的缺陷,儒家政治理論更是好比當代的馬褂,早已和當今政治現實毫不相關,只有在博物館或古裝戲裡才能發現它們,但是儒家的倫理道德體系卻未嘗不能提煉出對當代中國社會有用乃至永恆閃耀的價值。儒家學說的最大缺陷在於「權利」概念完全缺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通篇都在談論不同等級的人群各自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但是義務導向的儒家倫理仍然可以在當今道德世界中佔據獨特的位置。這不僅是因為義務的背面也能折射出權利,或傳統義務話語可以作為當代權利話語的互補與「糾偏」,而且更重要的是因為儒家義務倫理所基於的人性理論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事實上,尊嚴也是權利的基礎;如果人只是自私自利的可憐動物,他有什麼資格享受權利呢?國家又有什麼義務尊重和保護他的權利呢?雖然就和沒有提到「權利」一樣,儒家經典也沒有明確提過「尊嚴」,但是我從不懷疑「尊嚴」二字最準確地把握了儒家道德哲學的基本命脈。 「尊嚴」?這個提法聽上去多少有點「玄」,但是它的意蘊卻在儒家哲學中無所不在。在最表層,尊嚴首先體現為「面子」。受儒家傳統影響,中國人是很講「面子」的;所謂「家醜不可外揚」,就是怕在外人面前丟面子的表現。儒家堅持「德主刑輔」並主張「刑不上大夫」,也未必是出於反對法治,而只是反對刑罰之治,因為一旦動用刑罰,「君子」「大人」必然顏面掃地。其實只要不過分,愛面子並不是一件壞事;奧古斯丁曾將「虛榮」(vain-glory)作為一種「准美德」,其意正在於此。儒家之所以強調「面子」,是因為他們相信每個人都有內在尊嚴,而「面子」只是人性尊嚴的外在表現。如果一個人做了有損自己尊嚴的事情,那麼他理當感到恥辱和羞愧;如果一個人完全不在乎「面子」,那麼他必然是一個沒有廉恥、無所不為的放蕩小人。在儒家看來,「愛面子」和廉恥感就是讓人回歸尊嚴的一種自動糾偏心理機制;當然,一旦人錯把「面子」本身作為追求目的,「愛面子」自然蛻變為文過飾非、諱疾忌醫,反而成為復歸尊嚴人性的障礙。後世的「俗儒」沒有把握儒學的精髓,在失去了原創力之後只能跟著古代禮制邯鄲學步、亦步亦趨,甚至發明出一些「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反人性的東西,恰恰違背了孔子的本意。 在深層核心,儒學是建立在樂觀主義人性理論基礎上。憑心而論,除了偶爾的洪水、地震、颶風等自然災害之外,上天對人類是相當得天獨厚的;它不但賦予人以聰慧的大腦、靈巧的手腳以及成為道德主體的潛質,而且也賜予人類相當豐富的自然資源,剩下的要靠人類自己了。如果我們每個人都能認真對待自己的內在尊嚴,尊重他人的尊嚴並要求政府尊重我們的尊嚴,那麼這個世界會和諧得多、穩定得多、美麗得多。這就是儒家基本倫理的現代表述,也是理性設計社會、教育和政治制度的起點。 在尊嚴倫理的話語體系基礎上,完全可以設計出一套符合現代文明精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事實上,自西學東漸以來,即便是文化保守主義者如張之洞也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體者,道德倫理之謂也;用者,政治與法律制度之謂也。歸根結底,政治與法律制度只是實現某種道德理想的工具,或人類道德生活的延伸。如果說現實和理念、事實和價值之間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道德和政治之間是沒有根本隔閡的,它們之間只不過相隔一個對人的政治本性的事實認知而已。在任何既定的社會與政治認知模式下,一種道德理念即對應一種政治制度。儒家的問題不在於他們的道德追求,而在於他們對普通人的政治行為能力的錯誤估計及其政治理念的完全過時;如果今天還有人穿著道服、搖頭晃腦地堅持國家推行「儒教」,無疑是食古不化、幼稚可笑的。然而,這個事實認知錯誤既不否定儒家道德倫理自身的內在生命力,也不否定在此倫理體系基礎上建構適應當代文明的政治體系的可能性。當代儒學的根本任務顯然不是用已經僵死的傳統政治教條拖累仍然具有活力的道德倫理,而恰恰在於用富有生命力的倫理內核——人格尊嚴——來激活並重構中國道德與政治哲學。 在我看來,這種以尊嚴為中心的話語體系將人的權利和義務和諧統一起來,要比單純的權利話語更有優勢。首先,尊嚴理論比西方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自由主義理論更為自洽。霍布斯的《利維坦》顛覆了義務導向的經典倫理並開創了西方自由主義傳統,而這個理論的源流在於人性自私(也就是「惡」)的基本假定。自霍布斯以降,自由主義理論的優勢在於其自私人性的一元化假定有助於保障個人權利、破滅政府至上神話,但是卻無法從這個理論體系內部為權利保障提供充足理由。畢竟,假如人只是自私自利的動物,其與動物的惟一差別即在於有能力用更發達的理性損人利己,人究竟有什麼資格要求國家尊重和保障他的權利?其次,權利話語體系是以利益衝突為核心的,衝突的解決方式一般也預設了贏家和輸家,不是「東風壓倒西風」,便是「西風壓倒東風」,進而產生諸多無解的權利位階問題。尊嚴話語體系則往往只有贏家或只有輸家,由此產生的道德判斷更加確定。譬如政府強行違法征地,其所損害的不僅是無家可歸的受害人的尊嚴,同時也損害了官員自己的尊嚴;如果政府翻然悔悟、撤回違法決定,那麼它不僅沒有「丟面子」,而且保全了自己的尊嚴,成就了政府和公民雙贏(至少沒有皆輸)的格局。在權利話語體系中,征地通常體現為公權和私權之間的衝突;但是在尊嚴話語體系中,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被內化為同一主體內部的道德評價,尤其是決定征地的官員是否充分尊重他人的尊嚴,將他人作為終極目的而非僅僅作為自己獲得「土地財政」和灰色收入的手段。和權利對抗不同的是,政府的尊嚴和公民的尊嚴不僅不矛盾,而且是互為前提的;政府只有尊重公民的尊嚴,才能獲得自己的尊嚴。最後,尊嚴話語有效化解了個體之間的對立、衝突和僵持,進而幫助我們形成一個相互尊重、禮讓與和諧的社會。 二、本書結構 本書的目的即在於嘗試挖掘中國古典哲學中的人格尊嚴思想,並以此為核心建構新的憲政理論。全書共六章,其中第一章探討儒家道德哲學中的人格尊嚴思想,第二章便轉入對儒家政治哲學的批判。我在此主要以孟子為「靶子」,因為他所宣揚的是「親民」政策是建立在「弱民」認知模式之上的。「親民」這個概念顯然很成問題,因為它預設了傳統儒家的家國觀念:政府是父母,人民是兒子乃至孫子,稱職的父母要「親」自己的子孫,這就是儒家「仁政」說的要旨。不消說的是,「父母官」其實並非民之父母,他們之間不存在這種自然情感,但是為了讓「父母官」稱職,人為營造這種情感就成為儒家「親民」學說的使命,而孟子對此貢獻最大。為什麼選擇孟子而不是儒家的鼻祖孔子,可能多少有點任意,可能多少是出於作者本人對孔子的敬仰,但是孟子至少把暗含於孔子學說中的仁政思想闡發得淋漓盡致。前兩章的主旨在於,要實現以尊嚴為核心的儒家倫理,必須從他律走向自律、從專制走向民主、從人治走向法治——一言以蔽之,從仁政走向憲政。 第三與第四章論證儒家傳統至少具備憲政的形式要素,「禮」就是一部介於自然法與一般法之間的基本典章,並對凝聚傳統中國社會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部分討論了禮和法之間的關係,卻沒有為法家的思想貢獻單獨辟出一章,因為我並不認為法家的工具理性對尊嚴問題有足夠獨到的貢獻。無疑,這是一個理性主義時代——也就是說,法家的時代。法家對利己主義人性近乎赤裸裸的清醒認識、對儒家聖王統治夢想的無情嘲弄、對現世關懷的情有獨鍾、對推行吏治的不遺餘力……這一切都使2500年前的中國法家簡直可以和霍布斯、霍姆斯等現代自由法治主義者相提並論。1990年代,中國開始施行《行政訴訟法》;1999年,「依法治國」、「法治國家」等字眼正式進入憲法。這些都是對法家學說的遲到肯定。當然,1970年代初,毛澤東曾發起過一場「批林批孔」的揚法抑儒運動,但是這場運動恰恰是在反法治的主旋律下進行的,運動本身的政治性便註定了其法治性缺失。事實上,批判儒家、崇尚法家卻推行極端的人治——這種看似諷刺的陰差陽錯足以提醒我們反思禮與法的關係、法治(或「法制」)對維持社會秩序的可持續性乃至「依法治國」等憲法目標的內在局限性。從秦朝二世而亡開始,法家政權的災難性表現足以證明法治在一個道德真空的社會是不可維持的,法家鍾情的社會理性最終也必然蛻變為君主個人理性。 雖然本書的三分之二篇幅都在於探討儒家思想,這並不表明墨家和道家對人格尊嚴理論沒有貢獻。恰好相反,無論是墨家積極主張的社會功利主義和道家多少有點消極厭世的個人自由主義,都不僅可以挖掘出獨特的人格尊嚴思想,而且可以糾正儒家正統的偏失,並和儒家思想一起形成更完善的人格尊嚴理論體系。眾所周知,儒家傳統缺乏平等自由的現代憲政要素,而墨家和道家思想恰好從各自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儒家的缺失,因而本書最後兩章分別探討兩家思想對人格尊嚴理論的獨特貢獻。墨家思想的意義顯得尤其重大,因為現代法治的邏輯基本上就是功利主義邏輯,從中演繹出來的法經濟學可以說是除了憲法之外所有普通法律的哲學基礎,而現代法治社會的張力主要體現為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的張力——也就是墨家和道家之間的張力,但是兩者並不總是矛盾的。事實上,專制國家的本能是同時壓制兩者;只是在超越專制之後,當人民中的多數和少數撇開政府直接面對面的時候,他們之間的矛盾才會彰顯出來。然而,在道德教條主義和政治專制主義之下,楊、墨都成了異端邪說,他們之間的對立自然也成了偽問題,而他們對尊嚴理論的貢獻也和儒家一樣受到專制體制下人民缺位的根本局限。 和法家一樣,墨家也著眼一個「利」字。但和法家不同的是,墨家孜孜不倦地強調國家的目的性。如果「利」——或更準確地說,趨利的普遍心理——在法家那裡只不過是操縱行為動機的手段,那麼它在墨家那裡就是追求的最終目的,不過這個「利」不是君主個人的利,而是平民百姓的利,墨家的進步正在於他們推翻了法家的國家主義目的。和儒家一樣,墨家也堅持統治者「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盜用國家機器為自己服務。在戰火紛飛、生靈塗炭的戰國時代,墨家和儒家都主張和平、反對戰爭,只不過儒家希望說服君主施行「仁政」,墨家則希望在戰場上(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演習的)打敗敵人,讓統治者嘗到戰爭的苦頭,以攻非攻。但是哪一種學說都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也就是通過制度抑制統治者發動戰爭的慾望。如果說儒家過高估計了統治者接受仁政的「思想覺悟」——如果戰爭確實能滿足自私的統治者擴大疆土的慾望,他有什麼理由放棄自己的野心?墨家以利服人的現實主義策略則太不保險——如果君主御用的戰略家在技藝上超過墨家,墨家的防守戰術不頂用,墨家的功利主義勸說豈不前功盡棄? 在儒、墨共同經歷的戰國年代,戰爭頻繁的根本原因在於專制國家的利益和成本的承擔主體錯位:統治者發動戰爭,是因為戰爭能使他獲得更多的人、地和財富,而通常不用承擔戰爭的代價,除非他因戰敗而遭受滅國的命運;即便戰敗,只要他還沒有喪失統治權,就不用承擔戰爭的直接惡果。無論是戰勝還是戰敗,人民都直接承擔著戰爭的代價——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流離顛沛以及戰爭加劇的苛捐雜稅,但是他們卻偏偏無權決定自己命運的戰爭。在專制體制下,平民百姓只能依靠孔孟、墨子這樣的「公共知識分子」在統治者面前為自己求情,知識分子則只能憑自己的良知和勇氣「為民請命」、奔走吶喊,憑自己的雄辯、聲望或私人「關係」爭取執政者的同情和接納,最後在宮廷鬥爭中是否走運就只有看各自的造化了。即便在言論相對自由、思想高度多元的「百家諸子」時代,中國知識分子「為民請命」的命運也純粹取決於統治者的個人意志。究其根本原因,無非是決定權不在人民那裡。事實上,無論是儒家還是墨家也都不信任平民百姓的判斷能力,尤其是判斷政治是非的能力,道家或法家就更不用說了。換言之,雖然不同學派都從不同角度承認人的尊嚴,但是實際上並沒有正視普通男女的內在尊嚴,而表裡不一的訴求難逃失敗的宿命。 如果今天的知識分子仍然和兩千年前的前輩一樣不能信任自己的人民,不能認真對待每個人的尊嚴;如果真理的評判者只是他們認可的那個上層小圈子,那麼失敗也將是他們命中注定的結局。要超越歷史的宿命,中國知識分子惟有打破傳統的窠臼,從形形色色的「仁政」走向憲政。拯救天下是傳統儒學和當代憲政主義的共同情懷,所不同的是儒家理念以少數君子為依託,憲政則以萬民為寄所。儒家承認每個人都具有內在尊嚴,但最終還是把統治權交給他們認為修身得道的少數「君子」;真正的憲政主義者則更加樂觀自信地把權力還給每一個公民,讓人民自己成為思想、信仰、權力的主宰。既然人民主宰著自己的命運,他們自然會有尊嚴地生活,再也用不著任何人為自己「請命」,中國傳統士大夫所面臨的悖論自然也不復存在了。 最後,本書的標題和內容都不是一般的「尊嚴」,而是限定於「人」的尊嚴,而且主要是中國人的尊嚴。這當然並不是說,我認為除了人之外的其它動物乃至山水草木就一概沒有「尊嚴」。也許,動物保護主義或環境保護主義人士可以揮發出一種動物、植物、樹木甚至石頭的「尊嚴」理論。我不但不反對,而且樂見其成。只是在現階段,在中國人自己的尊嚴還沒有充分確立起來之前,顧不得其它太多。當然,無論是儒、道、墨、法,都是一種普世性的世界觀,它們所蘊涵的尊嚴觀自然也不限於國門之內。它們雖然發源於中國的文化傳統,但是它們對人性的洞見肯定具有世界性的啟示。對此,我們應該是有十分的自信的。 三、致謝 本書各章成於1995-99年間我在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研習期間。雖然時間不算長,卻彌補了從大學時代就不時隱約感覺的缺憾,基本完成了哲學經典的閱讀以及讓自己安生立命的思考。如今還清晰記得1996年夏去密西根大學擔任ICPSR暑期班助理,某天晚上從密大的東亞圖書館抱著一大堆中文資料下樓,遇到一家「老外」笑我會「遭搶」(指我當時應接不暇、完全無助的樣子)。四年學生生活彷彿又回到了大學本科,單純、充實並快樂著,而這歸功於許多人的幫助。除了我在《憲政原理》序言中感謝的良師益友之外,我要特別感謝樂於助人的已故導師希尼克(Melvin Hinich)教授、博學而謙遜的社會學系科茨教授(Lester Kurtz)、原政府學院院長費希金(James Fishkin)教授、我從東部長驅直入德大求學拜訪的第一人林澤民教授、平素常邀我「蹭飯」的好友陸符嘉與胡丹博士夫婦以及常和我為學術立場爭得面紅耳赤的耿曙博士。 本書第一、五、六章的英文版均在《中國哲學雜誌》上發表,在此特別感謝雜誌主編、夏威夷大學哲學系成中英教授和編輯顧林玉博士的長期支持。第一章初稿曾於1998年在波士頓召開的第二十屆十屆哲學大會上發表,並得到倪培民、牟博等業內學者的匡正。第一、五、六章初稿曾於2002年6月在英國牛津大學召開的中國政治哲學會議上發表,並得到邦寧(Nick Bunin)、阿查德(David Archard)、布羅迪(Sarah Browdie)教授等與會者的指正;此後,李晨陽教授敦促我將墨學部分拓展成一篇完整的論文,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在本書各章的英文寫作期間,我承蒙北京大學哲學系張岱年教授的指教和鼓勵。張先生博學儒雅、平易近人,在我這個不知名的學生面前沒有一點架子。他對人格尊嚴理論素有研究,還專門寫信囑我深入探討這個論題。2003年我調來北京工作後,張先生年逾九旬、閉門不出,平時不便登門叨擾,不想此後不久便溘然長逝,留下了永久的遺憾。本書的最終出版也算是自己對張先生囑託的一個交代,抑或是其未竟事業的一個延續。 最後,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肖啟明社長、劉明清副社長和趙卜惠總編對本書的出版給予大力支持,責任編輯龐從容與唐仲江仔細校讀了全書並提出修改意見,在此一併致以衷心感謝。
[1] 夏勇主編:《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2] The Prisoner』s Dilemma,參見Dennis C. Mueller, Public Choice I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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