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麗娟:中國1957年法學思潮析論

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中國政治法律學會資料室 編

中國1957年法學思潮析論孫麗娟 1957年是共和國法學史上凝重的一頁。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過渡時期宣告結束,中國社會進入新的發展階段。1956年9月,黨的八大制定了正確的路線,指出:「社會主義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來;……國內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而是人民對於經濟文化迅速發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1】大會還著重提出了發揚黨內民主、人民民主和加強法制的任務。1957年在黨內開展了整風運動,號召群眾向黨提出批評建議。在這一大背景下,法學界思想解放,氣氛活躍,開展了一場熱烈的討論。在討論中,極少數右派分子乘機散布了一些攻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對這些攻擊進行堅決的反擊是必要的。但是,從這年夏季開始,風雲突變,反右運動被嚴重擴大化,討論中出現的許多正確的意見和觀點被當作「右派言論」而受到嚴厲的批判。這一風波給其後的中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理論發展所造成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彈指一揮間,40年已經過去,重溫那段歷史,我們應該能夠獲得不少有益的啟示。

  一

  建國頭7年,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1957年上半年,法學界不少同志針對這些問題紛紛發表看法,並由此展開了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若干重大理論問題的討論。

(一)關於社會主義法制問題

  建國以後,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一些法律,但是,法制不完備的現象依然嚴重存在。一方面,許多急需的、重要的法律沒有制定出來,「刑法、民法、違警法、公務員懲戒法都尚未制定公布,經濟方面的法規更不完備」。【2】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嚴重落後於客觀形勢。「解放以來,政府也頒布了不少的法律或法規,但因為我們的變革很快很大,其中有的是不符合當前的情況了。」【3】如果說,在建國初期階級矛盾還比較尖銳的情況下,法制不完備尚有一定的客觀必然性的話,那麼,在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基本建立、階級矛盾已經不再是國內主要矛盾的新形勢下,則無論如何不能允許這種現象繼續存在。否則,「就是法制上的鴕鳥政策、阿Q精神。」【4】

  一些同志從不同角度論述了完備法制的重要性。有的把整風和健全法制進行比較,強調製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整風好比洗澡,法律制度好比洗臉,洗澡可以幾天洗一次,或個把、幾個月洗一次,但洗臉必須每天洗一次或者兩次。整風固然需要,而建立法律制度同樣是需要的,光是整風而不建立法律制度就無法永久保持整風的效果。」【5】還有的同志指出,中國歷史上老是有人禍,所謂30年一小亂,60年一大亂,只有用法制才能消滅人禍,保持國家的長治久安。

  建國以來,不僅法制不完備,而且不遵守法制的現象一直十分嚴重。其主要表現是:第一,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政治運動中被破壞,如在房屋改造中,把業主自住房也合營了,違反了憲法關於保護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在肅反運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住宅、非法扣押信件、私設「公堂」等情況時有發生,違反了憲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的規定。第二,用公函代替法令,用領導同志的口頭指示修改法律。第三,執法不準確,錯案比例高,而且,習慣於用「成績是主要的、錯誤是難免的」作為借口掩蓋錯案。第四,司法不平等,有的幹部違法亂紀、打擊報復、逼死人命的僅僅檢討了事。

  不尊重法制,會直接危及人民民主,因為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主義民主是有機統一的。「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構成部分,同時也是它的體現;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指導原則,同時也是它的內容。」【6】在階級鬥爭沒有基本結束以前,法律偏重於專政;階級鬥爭已經基本結束以後,法律主要是保障人權、捍衛公民民主權利的武器。因此,在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就不能不重視民主。那種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可以多談法制、少談民主甚至可以只談法制、不談民主的觀點,實際上是一種錯覺。

(二)關於黨法關係問題

  長期的戰爭環境,要求保證黨對各項工作的絕對領導,從而形成了黨政軍民不分的一元化領導體制。建國後,儘管客觀條件已經發生變化,但我們依然推行黨政不分的政治體制,權力過分集中在黨的手裡。這種體制在法制領域的表現就是黨法不分。1957年上半年,不少同志對黨法不分現象提出了批評:第一,黨不應直接向人民發號施令。建國後,在某些地方某些工作上,黨沒有通過人民、通過政府,而直接向人民和政府發號施令,黨的指示未經正當立法程序,直接獲得了法律效力。如在肅反中,中共中央十人小組提出了處理反革命的標準,由法院內部掌握作為判案的依據。對此,有的同志指出:「黨應該把政策提到人民代表大會製成法律,再由國家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製成各種法令,通過法律、法令的實施,體現黨的政策。不應在法律、法令之外,再發內部指示。」【7】第二,不能以黨代法。堅持黨對司法活動的領導是正確的,但不能包辦代替。當時,在一些地方卻存在一定的包辦代替現象。如以黨的指示甚至是黨的領導幹部的個人講話代替法律,法院不遵守法律可以,不遵守黨的指示就不行;對司法工作人員,重政治不重業務,認為只要懂得政策,有了正確的立場、觀點、方法,就可以解決法律問題;不懂法律的黨內同志搞司法工作,其中少數人連判決書都不會寫,非黨司法工作人員卻不受重用。第三,黨的活動必須合法化。黨制定的少數政策和憲法有抵觸,必須儘快修改;黨委直接干預司法活動,破壞了憲法關於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應予糾正。

  探討黨法關係,並非懷疑和動搖黨的領導權,而是要改善黨的領導方法。正確處理黨法關係,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建設中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因為,黨法關係實質上就是權與法的關係,就是黨的領導權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係。任何權力都應受到法律的制約,這是權力運行的一條內在規律,黨的權力同樣不能例外。所以,「應該建立制度使人民監督共產黨。」【8】有的同志深刻指出,用黨令代替法令,甚至把個別黨員的話當成金科玉律,本質上就是人治。人治是民主的對立物,會滋生個人崇拜和個人專斷,斯大林的錯誤就證明了這一點。「斯大林問題絕不是斯大林個人的問題,斯大林問題只會發生在蘇聯這種國家」,【9】因為蘇聯沒有民主制度。

(三)關於法的繼承性問題

  新中國的法律是在摧毀舊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為了證明新法完全取代舊法的歷史必然性,就必須把新、舊法的階級本質截然對立起來,徹底批判舊法,熱情頌揚新法。這樣,法的階級性自然受到頂禮膜拜,法的繼承性則被視作法的階級性的對立面而遭到否定。儘管50年代初關於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問題的爭論曾掀起軒然大波,但是,1952—1953年的那場作為摧毀舊法的繼續的司法改革運動,從政治高度對法的繼承性又一次予以徹底否定。

  從1956年起至1957年上半年,一些同志從理論上重新探討了法的繼承性問題,認為法的繼承性是法所固有的屬性。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法的階級性是就一國法的整體而言的,並非任何一個法律規範都有階級性。一個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主導性規範,如規定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規範;另一類是輔佐性規範,如規定保護財產所有權的方法的規範。「主導性規範往往只能用於某一個特定階級社會,而輔佐性規範往往可以用於各種不同性質的階級社會」。【10】就是說,輔佐性規範在不同社會之間可以互相移植,互相繼承。第二,舊法中的某些法律規範具有科學性,可以被新法所繼承。有些法律規範本身是正義的,符合人民要求的。如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規範;主張不論性別、信仰、種族、經濟地位、職業等一律平等的規範。有些法律規範本身是進步的,是剝削階級國家的被統治階級用來對抗統治階級的,如承認罷工權的規範。第三,新法繼承舊法是客觀事實。產生於奴隸制社會的羅馬法和產生於封建社會的英國憲法就對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學家過去曾這樣說過:在私法方面,羅馬法統治了世界;在公法方面,英國的憲法統治了世界。」【11】社會主義國家成立之後,同樣要繼承舊法,蘇聯有的民法學家認為:「蘇聯民法中有些名詞和概念是發源於羅馬法的;研究了羅馬法,才能更好地理解它們。」【12】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等人民民主國家,在建國後一段時間裡,還援用舊政權制定的某些法律。

  關於法的繼承性的觀點,在當時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強烈的現實意義。從理論上來說,這種觀點是對把法的階級性絕對化、片面化的錯誤傾向的一次批判。正確理解法的階級性的內涵,有利於全面認識法的職能。既然階級性並非法的唯一屬性,那麼,對敵專政就不是法的唯一職能。認識到這一點,在當時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創新。從實踐上來看,法的繼承性的觀點有力地批判了立法上的「經驗爬行主義」,為大膽吸收舊法和國外立法中的合理因素提供了理論依據。同時,這種觀點啟迪人們應對舊法持理性態度,對舊法律制度和法律科學不宜一概否定,對舊法人員和法學家不能一棍子打死。

  二

  1957年夏季開始,反右運動被嚴重擴大化。在法學領域,許多同志出於善良願望針對建國以來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指責為別有用心地誣衊人民民主專政;對正確處理黨法關係發表的看法,被指責為企圖動搖共產黨的領導;探討法的繼承性,被指責為抹煞資產階級法律的階級性,鼓吹超階級的法律觀,陰謀使反人民的舊法復辟。倡導這些觀點的人,則被扣上「右派分子」的帽子而受到錯誤的、過火的批判。這場政治風波是一個歷史轉折點,其後的20年時間裡,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一直處於停滯甚至倒退狀態中。

  1978年以後,在鄧小平同志主持下,黨中央深刻總結了1957年反右運動的歷史教訓,在肯定反右派鬥爭的正確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指出:「反右派鬥爭被嚴重地擴大化了,把一批知識分子、愛國人士和黨內幹部錯劃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後果。」【13】同時,黨中央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被劃為右派分子的人進行複查,基本改正了被錯劃為右派分子的案件。

  1957年法學思潮中涉及到的主要問題,包括社會主義法制問題、黨法關係問題、法的繼承性問題,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必須正確解決的重大理論課題。對這些問題,鄧小平同志在領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反覆予以論述,從而澄清了理論是非。這些論述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

  首先,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

  1957年以後,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發生「左」的錯誤,導致這一問題的癥結就在於「我們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14】這樣,個人集權、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象就逐漸滋長出來。在總結這一歷史教訓的基礎上,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5】針對毛澤東同志晚年的錯誤,小平同志特彆強調了制度建設的重要性:「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16】

  有了法律制度之後,就必須堅決地執行。小平同志多次告誡全黨同志和全體幹部,要按照憲法、法律、法令辦事,學會運用法律武器處理問題,不能搞運動。即使是同破壞安定團結的行為進行鬥爭,也不能有所例外,「這場鬥爭是政治鬥爭,但是一定要在法律範圍內進行。」【17】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抓廉政建設是黨的大事,但同樣不能搞運動,「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8】

  其次,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黨政不分是政治體制中長期存在的一大弊端,所以,小平同志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首先是黨政要分開,「這是關鍵,要放在第一位。」【19】貫徹黨政分開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黨法分開。「糾正不正之風、打擊犯罪活動中屬於法律範圍的問題,要用法制來解決,由黨直接管不合適。黨要管黨內紀律的問題,法律範圍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黨干預太多,不利於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20】

  小平同志認為,必須經常對黨和黨員個人的活動進行監督,他指出:「我們要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當然也要有監督,有制約。」【21】對党進行監督有各種形式,法律監督就是其中的一種。因此,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這也是憲法的明文規定。同時,每一個黨員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黨的紀律里就包括這一條。「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並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22】

  再次,衝破姓「資」姓「社」的束縛,大膽借鑒國外立法的經驗。

  對外開放,是小平同志的創舉。他指出:「總結歷史經驗,中國長期處於停滯和落後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閉關自守。經驗證明,關起門來搞建設是不能成功的,中國的發展離不開實踐。」【23】:「社會主義要贏得與資本主義相比較的優勢,就必須大膽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鑒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一切反映現代社會化生產規律的先進經營方式、管理方法。」【24】

  對外開放作為一項基本國策,不僅適用於經濟建設領域,同樣也適用於法制建設領域。在談到如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時,小平同志指出:「新加坡的社會秩序算是好的,他們管得嚴,我們應當借鑒他們的經驗」。【25】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八屆全國人大常務會委員長喬石同志提出:「凡是國外立法中較好的又適合我國目前情況的東西,我們都應當大膽吸收。他們走過的彎路,也值得我們借鑒,有些適合我們的法律條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實踐中充實、完善。」【26】

  由上可知,1957年「反右」期間一些正確的法律思想,經過鄧小平同志的科學總結,最後匯聚到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之中。鄧小平同志集中了全黨全國人民的智慧,所以他的理論理所當然地受到了人民的衷心歡迎。

  三

  回顧1957年法學界的跌蕩起伏對我國法學研究所產生的影響,總是令法學界人士扼腕嘆息。人們往往喜歡作這樣一種假設:如果沒有那場風波,那麼我國的法學研究將少走多少彎路。不幸的是,歷史不允許假設。但是歷史發展的邏輯又是辯證的,那場風波在留給我們一連串嘆息的同時,也給我國當前的法學研究留下了許多有益的啟示。

  啟示一,破除蘇聯法學理論模式是法學研究走向繁榮的關鍵。

  1957年法學思潮的出現絕非偶然,它是對長期奉行的具有以階級鬥爭為綱色彩的蘇聯法學理論模式的批判性反思,帶有明顯的理論創新氣息。蘇聯法學理論模式的顯著特點在於以法的階級性為主線,以強調法的階級鬥爭職能為依歸。早在革命戰爭年代,中國法學就開始受到蘇聯模式的影響,這不僅是在意識形態領域追隨蘇聯的結果,也是根據地法制建設的自覺傾向,因為根據地的法律始終與階級和武裝鬥爭緊密相聯。建國後,一次又一次急風暴雨式的政治運動又進一步顯示了法律在階級鬥爭中的作用。到1956年,過渡時期已經基本結束,國內主要矛盾已經轉化。1957年2月,毛澤東同志指出:「必須正確區分和處理社會主義社會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矛盾,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作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題」【27】。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對蘇聯法學模式進行理論反省就勢在必行。受政治潮流的衝擊,這種反省最終宣告失敗。

  當前,中國社會正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在一定意義上,這也是一場社會革命,它為變革法學理論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法學模式是蘇聯法學模式的自然延續,它過分拔高法的階級性,以維護高度集權的政治體製為己任。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界就展開了對這種模式的批判,但是,由於經濟體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革,對這一模式的批判自然不夠徹底。法學界個別同志至今仍把法的階級性奉為一把尚方寶劍,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理論、新觀點肆意封殺。於此可見,蘇聯法學理論模式依然有一定的市場。因此,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出發,參考國外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構建市場經濟法學理論模式,乃是我國當前法學研究的重心所在,是法學研究走向繁榮的關鍵。

  啟示二,扼殺學術爭鳴是法學研究的大忌。

  1957年的法學思潮,在反右擴大化過程中,完全被政治批判所扼殺。扼殺的基本方法是肢解他人的觀點,再上綱上線,從政治立場的高度發動攻擊。例如,把法的階級性和法的繼承性截然對立起來,指責贊成法的繼承性觀點的人懷有險惡的政治動機,陰謀復辟舊法。這樣,正常的學術爭鳴氣氛已經蕩然無存。

  把學術問題和政治掛鉤是我國法學研究中存在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法學界長期盛行的「注經式」思維方式就是其突出表現。這種思維方式習慣於從本本出發,通過對經典著作的教條主義注釋,提煉出「權威性」結論。儘管這些結論未必符合經典作家的原意,但它們卻被奉為衡量他人觀點是否符合馬克思主義的標準。時至今日,法學界少數人依舊樂此不疲,他們總喜歡以正宗的馬克思主義者自居,熱衷於法學理論上的姓「資」姓「社」的區分,動輒指責別人的觀點「背離馬克思主義」、「淡化意識形態」、「倡導法學西化」、「有自由化傾向」等等。這種用政治批判壓制學術創新的做法,是繁榮法學研究的最大障礙。

  啟示三,直面社會現實是法學研究的生命。

  1957年的法學思潮批評了建國以來法制建設中存在的若干突出問題,包括立法滯後、不依法辦事、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等,表明它敢於直面社會現實,勇於干預社會現實。對這股思潮的錯誤批判,不僅使建國初期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而且使法學研究失去了理論鋒芒,不敢直陳現實利弊。

  對法學研究,我們歷來倡導理論聯繫實際,要求法學理論為法制實踐服務。服務的方式應該有兩種:一是論證現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二是批評法制實踐中存在的弊端。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研究一直偏重於前者,對法制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不敢多加評判,甚至視而不見。這是造成法學理論缺乏生命力的癥結所在。實際上,理論的生命力恰恰就在於對社會現實的不合理性進行批判。法學理論應該經常以懷疑的眼光關注法制實踐,針對法制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大膽開展批判性研究,以便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有效的理論指導。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學院)

(責任編輯:李然)

注釋:

【1】《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頁。

【2】《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6頁。

【3】《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32頁。

【4】《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9頁。

【5】《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頁。

【6】《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6頁。

【7】《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頁。

【8】《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9頁。

【9】《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53頁。

【10】《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68頁。

【11】《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2頁。

【12】《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彙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2頁。

【13】《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頁。

【14】《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19頁。

【15】《鄧小平文選》(1975~1982),第136頁。

【16】《鄧小平文選》(1975~1982),第293頁。

【17】《鄧小平文選》(1975~1982),第330頁。

【18】《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79頁。

【19】《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77頁。

【20】《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63頁。

【21】《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56頁。

【22】《鄧小平文選》(1975~1982),第292頁。

【23】《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78頁。

【24】《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73頁。

【25】《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78頁。

【26】見《人民日報》1994年1月15日。

【27】《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頁。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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