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

論我國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

王 瑩 姚天琳

(150000 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 黑龍江 哈爾濱)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節奏不斷加快,各方面的壓力也隨之而來,患有精神病的人越來越多,精神病人殺人傷人的事件時有發生。雖然刑訴法對強制醫療的許多方面均作出了規定,但由於規定的較為籠統概括,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現狀對策

一、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概述

1.精神病人

一般來說,精神病是由於人體丘腦、大腦功能的紊亂,導致人在感知、思維情感和行為等方面出現的持久的明顯的異常。精神病主要包括以下種類:精神活性物質伴發的精神障礙、中毒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偏執型精神病、情感障礙、心因性精神障礙、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人格障礙、性心理障礙、精神發育遲滯等。需要注意的是,神經病不同於精神病。

2.精神病人強制醫療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是指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為了消除其人身危險性、恢復其健康,而對其採取強制性的醫療措施。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強制醫療在性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防衛措施,而非一種刑罰措施;強制醫療不是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而是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防止其再次傷害他人,進而防衛社會。

二、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意義

1.保障精神病人及他人的人權

人權與人身具有不可分性,精神病人也享有人權。精神病人由於自身的疾病,在訴訟中明顯處於劣勢地位,出於對弱勢人群的保護,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加強對精神病人的權利保護。強制醫療通過對精神病人進行隔離、治療,限制精神病人的活動範圍,既防止了被害人對精神病人進行報復,又降低了精神病人傷害他人的可能性,保護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此外,刑訴法對進行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權的規定等,也體現出對精神病人的保護。

2.社會防衛

社會防衛就其本義而言,是指「保護社會免受犯罪侵犯」。[1]我國精神病人的絕對數量較大,多數遊離在社會之中,處於政府、社會和家庭三不管的狀態下,成為危害社會的不定時炸彈,屢屢實施危害社會的暴力行為,卻難以被有效管制。精神病人由於是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不能對其科以刑罰處罰,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對其放任不管。現實中,精神病人由於家人看護不嚴等原因再次實施犯罪的案件時有耳聞,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來防止精神病人再次給他人和社會造成傷害,強制醫療就是一個有力措施。

三、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現狀

1.適用對象單一

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為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卻將兩類特殊主體——不能完全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實施犯罪時沒有精神病,實施犯罪行為後患有精神病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排除在強制醫療之外。

2.鑒定程序混亂,缺乏權威

根據我國目前規定,只有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偵查機關有權啟動鑒定程序,當事人與其辯護人、代理人只能申請對鑒定進行補充或重新鑒定。如在邱興華特大殺人案中,一審法院沒有對其進行精神鑒定就判處了死刑,這不免讓公眾對司法權威產生懷疑。

3.執行主體不明確,資金缺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指出強制醫療的執行主體,實踐中這一角色通常由公安系統的安康醫院扮演。然而截至2011年,中國共有24所安康醫院,僅能容納一萬名精神病人,這與我國存在龐大的精神病群體的客觀情況嚴重不符。

精神病的治療是一個長期且花費巨大的過程,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費用承擔問題,僅由患者家屬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與我們的立法宗旨也相違背。實踐中經費的不足導致醫院基礎設施與人員配備受到極大制約,進而影響精神病患者的治療,這也影響醫院的發展,從而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四、完善對策

1.擴大適用對象

目前我國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太過單一,影響強制醫療社會防衛功能的實現,應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後患有精神病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納入進來。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是為了消除其人身危險性,保護他人和社會的安全,符合強制醫療的價值追求。對實施犯罪後患有精神病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進行刑事訴訟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此時他已沒有受審能力,不能通過行使辯護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這一群體納入強制醫療的對象也是符合立法的價值追求的。

2.完善鑒定製度

面對當前的形勢,我國必須建立統一的鑒定體系和權威的鑒定標準。我國可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制度設計,結合我國國情,參考律師執業資格的相關要求,在全國建立統一的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提高從業人員的水平以及鑒定意見的價值。

3.保障執行費用

資金一直是制約我國強制醫療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們必須加大對它的財政支持。我們應將強制醫療的費用納入到政府財政預算中,由政府主導,多渠道共同承擔。對於那些享有公費醫療或參加醫療保險的,由公費醫療或醫療保險承擔相關費用,不足部分再由國家財政支付。而對於那些沒有參保且不享受公費醫療的精神病人,由地方財政承擔醫療費用,可讓其家屬承擔少部分醫療費用。

五、結語

強制醫療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工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只是構建出一個大體框架而已,立法中還存在大量空白,實踐中也存在大量問題。筆者希望能通過本文使更多的人重視強制醫療這一程序,使其不斷完善,真正做到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安全。

參考文獻:

[1]康樹華.新社會防衛論評析[M].貴州社會科學,1992(2).

王瑩,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本科生。

姚天琳,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本科生。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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