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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法為什麼是「不成文法」?

英國是一個典型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即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的民主(共和)式君主制國家。 然而,英國卻沒有一部統一的憲法典。 英國的憲法被稱為「不成文法」。 英國的憲法為什麼是「不成文法」呢? 這是一個饒有趣味的話題。 對於這個問題,通常的解釋是: 「英國的憲法性法律分散規定在憲章(指《大憲章》)、制定法、判例、慣例之中。」 然而,這其實是解釋「為什麼說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法」, 而不是解釋「英國憲法為什麼是不成文法」。 還有一種解釋是: 「成文憲法是用來約束最高權力的,即約束立法機關、約束法律的。而英國的立法機關(議會)歷來行為謹慎、立法得當,得到人們認同,所以不需要再制定一部成文憲法了。」 這種解釋就更荒唐了: 其一,誰能保證英國議會能夠永遠「立法得當」? 其二,難道英國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只是由於英國人懶惰? 在我看來,英國之所以沒有一部統一的憲法典,主要是因為對於君主立憲制來說,在成文憲法中如何確定君主在國家中的地位,成為一個難題。 不妨比較一下日本的《大日本國憲法》(明治憲法)與《日本國憲法》: 公布和施行於1889年(明治22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日本制定的首部憲法,也被稱作「明治憲法」或「帝國憲法」。在這部憲法中,天皇被置於國家元首和統治權的總攬者的地位,擁有被稱為「天皇大權」的廣泛許可權。也就是說,憲法規定了「天皇統治日本」的基本體制。 按照這部憲法的規定,天皇具有諸如可以不受議會制約而制定法規的權力,發布緊急敕令和獨立命令的權力。而帝國議會並非獨立立法機關,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也沒有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利。 顯而易見,這部憲法將天皇這個個人置於了憲法之上。而這就使得憲法不成其憲法,君主立憲不成其君主立憲。 (在其他君主立憲制國家均找不到類似的規定。) 正因為這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撰寫、1946年公布、1947年起施行的《日本國憲法》(戰後憲法、和平憲法),將天皇定位為國家名義上的主人,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國家的精神領袖)。從而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了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政治體制,確定了日本政府的國會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再回過頭來看「英國憲法為什麼是不成文法」的問題。 我想應當這樣來解釋: 一方面,英國人不想在憲法中將國王這個個人置於憲法之上,因為那違背了憲法的根本精神,成為對「君主立憲制」的嘲笑; 而另一方面,他們又不想明確表明國王「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只是國家的精神領袖,因為他們對國王還保留著一份傳統的尊崇。 既然如此,最恰當的方法就是乾脆不出台一部統一的憲法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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