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兒童保護法(申請時間和文件清單)

第一部分:廣州美國移民簽證關於{兒童保護法}的改動辦法廣州美國移民簽證關於{兒童保護法}的改動辦法。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移民簽證,布希總統於2002年8月6日簽署的《兒童身份保護法》對兒童年齡計算方法進行了改動,並允許在某些條件下讓一些超過21歲的成人年齡"凍結"以保持兒童身份. "保護法"把移民局處理的時間扣除,讓這些孩子年齡"凍結".子女年齡的"凍結時間":遞交申請的日期;父母入籍的日期;子女結束婚姻的日期. 例:a.美國公民為一個20歲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請,如果該子女在21歲時未辦好,且保持未婚狀態,那麼該子女仍屬於移民法定義上的 "兒童". b.父母入籍為美國公民,且在入籍當日其子女尚在21歲以下,移民局將用這個入籍日決定其子女的年齡。 c.子女離婚,那麼離婚當日的年齡決定其移民類別。 那些子女年齡在"邊緣"的移民申請者應提前做好計劃和準備,以免耽誤子女的移民.1.這份保護法闡明了2000年兒童保護法的主要觀點,同時,對一些方面進行了修改. 2.同時,注意保護法符合以下三個步驟: 1)確認是否屬於CSPA申請者,同時屬於2002年8月以後的申請者,當然,CSPA也適合與某些在2002年8月以前的被批准的申請者,這種情況滿足以下其中之一條件:(1)外國人在2002年8月以後超齡;(2)外國人年齡已超出,但在超出之前以獲准簽證,不符合移民法規定。如果申請人在2002年8月以前已經被批准(也就是得到P2),但外國人在這個批準時間以前已經超齡,那麼將不能申請兒童保護法CSPA; 2)如果給申請案申請了兒童保護法,那麼在保護法CSPA下計算年齡; 3)在第三條優先案例中,證實外國人在一年之類在LPR(可能指排期)狀態下,簽證可以獲得的情況。在這條修正案下,一般的意思是說,在簽證將獲得的一年內,申請人必須填好DS-230I(P3)的表格(而不是移民申請表),如果主申請人在美國調整到LPR狀態的話,那麼對於主申請人派生出來的關係人(這裡指孩子和配偶),要求在一年之內填寫I-824表格,以符合簽證要求。 以上是CSPA條款的簡要說明,具體說明請看領事館移民網地址,有具體說明。 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移民簽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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