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萬民唾罵淹不死這幾個小人?因為沒有港獨懼怕的法律

這是鳳凰箴言的第439篇文章

先說一件估計能讓監獄中的黃之鋒無語甚至是破口大罵的事情。

非法佔中運動發起人戴耀廷煽動非法「佔中」時曾表示:「希望募集一萬人願意簽下『誓約』,對外宣布自己支持非暴力『佔中』。如果最後真的必須走上街頭,結束後這一萬人要負起責任,一起走到警察局去投案,聽從警方的處理。」

非法「佔中」完結後,戴耀廷以作秀姿態,與陳健民、朱耀明及陳日君等人於2014年12月3日前往警方自首,自稱要為行動承擔懲罰。

不過,這兩個月,在各界的強烈壓力至下,新一屆香港政府開始對港獨問題開始進行「秋後算賬」,也隨著警方落案起訴,以及「衝擊政總案」的黃之鋒等人受到法律制裁,先後被判囚後,戴耀廷的口風一百八十度轉變,拒絕認罪及承擔法律責任。前幾日,他出席香港旺角一個街頭論壇時狡辯:「承擔責任不等於要認罪」,完全忽視自己曾作出到警署自首後,聽從警方處理的承諾。

真像某些人評價的那樣,戴耀廷是個「不折不扣的偽君子」,一直披著法律教授的外衣,哄騙年輕學生觸犯法律,甚至鋃鐺入獄,自己卻說話不算數,關鍵時刻拋下同伴獨自「變卦」,「本質就是個投機分子」。

但問題是,為什麼這樣一個小人,竟然敢於在香港干出各種讓人瞠目結舌的勾當,他們的種種行為足以讓正直的人作嘔。

為什麼?還不是因為香港沒有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相關立法?

當然,這個理由想必很多人都聽煩了,那到底什麼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就是很多中國人的願望。

而且對於中國人來說,這一條文甚至可以說是理所應當,怎麼看都看不出這一條有任何政治上或者是法律上的漏洞或者是有被操作的空間。

但是很多香港人就是對此不滿,在2003年,中央表明了立場,「提醒」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雖然沒有給出具體完成立法的時限,卻引發了香港50萬人上街遊行,抗議「23條立法」,首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第二天就辭職了。

而利用23條興風作浪的,主要就是三大勢力,一個是香港「民主黨」,黨員人數最多,歷史最悠久。占第二位的是「公民黨」,它的主要領導人、骨幹基本上都是大律師。第三個就是人數雖然不多,但是最激進,也有一定影響的,就是「社民聯」。他們抵制「23條立法」的理由就是「23條立法」可能會影響香港的自由和人權,影響傳媒和言論自由。

而意味深長的是,即便是在大陸,依然有很多人認同這些所謂的「香港泛民派」的觀點,在這些大陸人眼中,香港方面沒有進行23條立法,反而需要大陸在自己身上找問題——這無非就是一種陳詞老調,不過是表達「大陸沒民主,沒自由」的另一種方式。他們的說法很簡單,如果大陸十全十美,香港社會會如此恐懼第23條?

但這個社會總是有可以打臉的故事,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03年初展開23條立法的起草工作,2008年10月22日展開23條的立法工作,2009年1月澳門立法會通過相關法案,其中25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

2009年2月2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

澳門立法會高票通過第23條立法

如今,十年過去了,澳門可被大陸打壓了?

沒有,澳門不但沒有被大陸打壓,反而得到了各種支持,甚至還在珠海租到了對澳門極為重要的土地,而且不知不覺之中,澳門的人均GDP已經三倍於香港了。

真要說打壓澳門的,那也不是中國大陸,而是中國香港,因為當年澳門通過23條立法的時候,首先在輿論上表示反對的就是香港的「泛民派」——道理很簡單,因為澳門如果因為23條而得到了祖國的青睞而發展得更好了,豈不是更加印證了某些「泛民分子」的滿口謊言?

確實,澳門因為23條的立法和對祖國的血脈相依的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青眼相加,一系列的法律都得以在澳門確立,就比如說前一陣子解放軍駐澳部隊進行救災的行為,其實是「有法可依」的——2004年,澳門特區政府專門制定澳門駐軍軍事設施保護法,以及對軍事設施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法規;2005年至2009年期間,澳門特區政府又先後制定了駐澳部隊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救助災害、因履行防務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法律,為駐軍履行防務職責、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等事宜提供了完全細化的法律保障。

駐澳部隊在災區救災

正是因為有法可依,很多事情才得以令行禁止,9月15日,某香港網站一名記者從香港前往澳門採訪,卻在入境填寫表格時,將國籍直接寫成香港,而非中國。結果被要求籤署「拒絕入境通知書」後被遣返——通知書上列明記者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澳門當局因「採取預防措施」將其遣返。

如果香港有這樣的法律,那些港獨分子還敢於興風作浪嗎?

必須說明的是,維護國家統一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港獨不是什麼法律問題,不是什麼民主自由問題,而是犯罪!是不容赦免的罪過。而為了懲罰這種犯罪,就需要相關的法律,別用什麼高度自治來給自己加戲,你以為《基本法》目前沒有第23條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別忘了,如果大陸真的不再顧及面子,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可以行使「解釋法律權」的,漢文字如何理解可是博大精深的。

香港,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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