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綠帽子」的正確打開方式】

看了老讀物的文章,文章談到他收到某訪民(姑且稱他為老兄)的「投稿」。老兄說被老婆戴了「綠帽子」,養了18年的孩子被「鑒定」出是「隔壁老王」生的,然後想把「老王」送進監獄又無能為力,走上了上訪的不歸路。

戴了「綠帽子」又幫人養孩子,確實挺慘的,更慘的是老兄用錯誤的方式去打開「綠帽子」,打不開又使痛苦加倍。

什麼是「綠帽子」的正確打開方式呢?

老王和有夫之婦生孩子,這叫什麼?叫通姦(不理解這詞的,請參考中紀委的通報)。在古代,通姦是犯罪行為。《尚書》里說了,這得和田伯光一樣處以宮刑。大清律就更狠了,捉姦可當場格殺勿論。但是,這些都是古代的事,現行刑法是沒有通姦罪的。按現在的法律,通姦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構成犯罪:一是重婚罪,二是破壞軍婚罪。也就是說,除非老王與老兄的老婆重新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剛好老兄是軍人,否則老兄的願望是沒有可能實現的。

老兄可能會說,難道我就拿老王沒辦法嗎?他嫖我老婆,而且長期嫖,這不是嫖娼嗎?什麼是嫖娼,法律沒說。法院和公安還因此為接受「打飛機」服務算不算嫖娼「吵過架」。但是,兩家部門對通姦不算嫖娼是沒有意見的,至今還沒聽說誰因通姦被當作嫖娼處罰的。長期嫖娼的沒事,偶爾嫖娼的要罰。雖然不怎麼合理,但法律就是法律。

出來混遲早要還的。老王不用做牢,也不用被拘留、罰款,不代表他不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老兄替老王養了孩子,肯定付出了感情和金錢,而老王也肯定從中受益了。因此,老王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或不當得利,於情於理於法都應賠償老兄撫養費和精神損失。

所以,老王還是有機會用正確的方式打開「綠帽子」的。怎麼打開?打民事官司。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有理無理,都得靠證據說話。老兄要老王賠錢,就得證明孩子是老王親生的。怎麼證明?滴血認親當然不行,那不科學。要做親子鑒定。但是,親子鑒定和一般的鑒定不一樣,它涉及人身,老王必須做嗎?不做會怎樣?

看過一篇相似案件的新聞報道,某律師出了個「高招」。他說,婚姻法解釋三有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不肯鑒定,法院就要推定親子關係成立。唉!法律也應以正確的方式打開才靠譜,不然會誤人誤事的。

婚姻法解釋三說的是在夫妻一方起訴另一方,要求確認孩子不是他(她)生的,一方沒證據又不肯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孩子不是親生的。所以,如果老兄起訴的是他老婆而且他老婆拒絕鑒定又沒證據,那麼可以推定孩子不是老兄的。如果老兄起訴的是老王,就不能這麼用了。

為什麼不能用?因為法律保護的是所有人,而不是某個人。老兄總不能懷疑誰是姦夫,就把他拖到法院要求做鑒定,他不做就讓法院判他是姦夫吧?如果被拖去的人是無辜的,就因為被懷疑是姦夫就得做鑒定證明自己的清白嗎?難道老王不做鑒定,老兄就沒招了嗎?那也不見得。如果老兄「有證據」證明老王與他老婆通姦且有可能生育子女,私以為,按民事證據規則在老王拒絕鑒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老兄的主張成立。

「綠帽子」可以用法律打開,但是,心結不可以。解鈴還需系鈴人。南帝段智興因為打不開心結,拒絕為周伯通和瑛姑的私生子療傷,間接造成了孩子的死亡,也造就了終生悔悟的一燈大師。孩子永遠是最無辜的,打開「綠帽子」時千萬別傷著了孩子,否則既傷了孩子,又讓自己傷上加傷!

註:本文所涉及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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