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法官的底線
來源: 財新網
法律不被嚴格執行,甚至法律被蹂躪、被屈辱,司法權威必然蕩然無存。當前,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群眾對司法不信任,根源很多。當然最重要的是,有法形同無法,社會中依然存在著無視和藐視法律的做法。
人治社會與法治社會的區別不在於有無法律以及法律數量的多少,而是法律能否受到應有尊重,在於法律是否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有法律,但不遵循,這樣的法律形同虛設,這樣的司法毫無權威。
為什麼要嚴格執法?這要歸功於法律的好處。法律是具有社會公約性質的、表達社會共同信念的共同規則,在國家的主權範圍內,任何人均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法治是「規則之治」,法治意味著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法律制定出來,就應當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在執法中不嚴格執法,而是倚重於法外的因素考慮,不僅造成成文法被棄置,更會對法律的權威造成極大的衝擊。法律制定出來,不被遵守和執行,考慮的全是接受什麼、迎合什麼,這樣的法官,將成為工具或者在他人指揮棒下旋轉的機器。
法律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的特徵。在法律適用上,不因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等不同而不同。撇開法律的普遍性標準,有差別地適用法律,也許它實現了個案正義,但卻犧牲了社會整體意義上的公平正義,更為突出的是它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
法律還具有規範性和指引性的特徵。法律能給人們的行為提供明確具體的預期,這是人們行為和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如果繞開甚至違背法律做出裁判,就會降低甚至破壞人們對法律的預期。同時,多重標準甚至是混亂標準的引用和導向,會導致人們的行為沒有明確的預期和目標,使得法官漠視對法律解釋、適用、論證等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能的訓練和努力,加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司法的主觀和恣意。
公民渴望有基本的準則和恆定的規則。遊離於法律之外,今天是這個規則,明天是那個規則,今天是這個標準,明天還有另外的標準,甚至還有另外的潛規則,民眾就會無所適從,就會對法院裁判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進而失去對法律的信心。由於當事人各方所佔的立場不同、所需的利益各異,司法結果即便公正,也仍然有人接受,有人不接受,甚至雙方都不接受。嚴格執行法律,保持法律適用的統一是至高無上的原則,是法治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線。倘若屢屢衝破底線,便是對司法權威的肆意顛覆。如果坐視底線失守,失范的行為將無拘無束,「破窗效應」的負能量會四處傳播,這種「惡的蔓延」,會侵蝕社會運行的基礎,帶來普遍的傷害。
法官除了法律,任何因素均不應成為左右、制約其思維的內容,要讓人民滿意,唯一的辦法就是唯法律是從,沒有多種選擇,更無左道旁門。對法律負責就是對人民負責,對黨負責,服從法律就是服從民意。由「人治」邁向「法治」,需要的不僅是良法之治,更重要的是忠誠地、堅定地執行法律,捍衛法律。
在我國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有一種反法典化的傾向,審理案件過多地考慮政治因素、社會因素,強調中庸、妥協與和諧。這與嚴格執法是背道而馳的。放棄了基本的法律指引,同樣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執行,社會就失去了應有的評價標準,長此以往,將嚴重損害我們構建規則社會、和諧社會的努力,必將使法院和法律喪失應有的權威,最終犧牲的將是長遠的穩定和有序。
規則是構建法治社會最有用的工具之一,沒有規則就不會有法治社會,不執行基本的規則,整個法治大廈就會顛覆,法官必須嚴格按法律標準去裁判是非,必須以合法性作為裁決的第一要素考慮,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考慮糾紛。法官的裁判不能以犧牲公平和正義來換取短暫的和諧,不能無視法律的基本要求,不能屈服於外在的壓力和滿足於民意,隨心所欲地適用法律。
審判不是隨意性的,違反法律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不僅是無效的,而且也不可能產生公正的結果。視法律規則的主導地位而不見,不僅會從根本上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也會導致司法專橫。嚴格執法,雖然在某些案件的處理效果上難以「立竿見影」,但從長遠和全局來看,卻是在潛移默化中使社會成員建立法律的信仰,使法律的各項價值儘可能衡平地實現。
當代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體制轉變的關鍵時期,面對轉型帶來的迷茫與困惑,多元的社會帶來了多樣的標準和多種的選擇,在這種情形下,人們比以往更加渴望追求公正、高效和權威。而一切公正、高效、權威的實現,靠什麼,只能靠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法律。
當然,我們既要反對法官機械地理解現行法律,把現行適用法律變成僵化呆板的教條,更要反對完全無視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粹,把現行適用法律變成法官裁判案件隨心所欲的工具。機械的、僵化的司法教條主義不可取,它不能公平地處理案件,實現社會正義,但是,僅憑著法官滿腔的正義激情,單純地運用自己的良知、憑藉自己的感覺、經驗來處理案件,更要反對。
法治社會必須形成嚴格依法辦事的傳統,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必須 「有法必依」,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裁判依據。離開「依法辦事」和「以法律為準繩」這個基本底線,裁判將是無本之木,拋開法律規定的裁判,再精彩也經不起社會和歷史的檢驗。忽視了法律適用中應有的一致性和嚴肅性,造成的後果是對既有的法律重視不夠,會使裁判結果與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精神不符,會導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類似案件的裁判結果大相徑庭,會嚴重妨礙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引起社會上對法院權威的質疑。
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社會最基本的底線,是絕對不容許逾越的。一旦法律被隨意糟蹋,那麼整個社會很容易淪為以暴制暴的江湖,一切就只能靠不講法律與道理的權力或武力解決問題。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有規則化解矛盾的社會,司法終究是司法,有它自身的規律和程序,法官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必須固守自己的獨有品質並排除一切干擾和影響,以法律的名義獨立地對案件作出判斷,不能因害怕成為「焦點」而尋求法律之外的平衡途徑,否則就違背了司法應堅守的基本底線。
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通過預測和計算來進行裁判,會導致人們無所適從,從而學會因地制宜、臨機應變、鑽空子,會導致人們像股市、房市中「買漲不買跌」那樣的隨大流、跟風,會導致人們的學問轉向沒有一定邏輯關係的、情緒驅動色彩較濃的相互模仿。這樣的隨意性的惡性循環,只會引起社會的震蕩和解構。不嚴格執法,社會的不確定性勢必愈演愈烈,直至失控,造成危機。
因此,法官審判案件,不能首先考慮權力的作用、社會的影響,不能做出一些背離法律的無奈選擇和一些和稀泥的推諉決定,把矛盾上交。在樹立司法權威的過程中,法官一定要立得正、站得高、看得遠。自己把最後一道屏障摧毀,把底線丟失,這不僅是民眾的悲哀,而且也是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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