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節
一、累犯
【相關法條】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知識要點】
累犯分普通累犯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兩種。
刑法修正案八對第65條第一款和第66條作了修改,原有條文是:"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一)普通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限制性條件: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六十五條作了修改,主要是明確了認定累犯的限制性條件,即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此處新條文將"過失犯罪除外"增改為"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規定是命題的要點,考生做題時一定要注意犯罪人的犯罪年齡。
(二)特殊累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對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做了重大修改,以前僅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現在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要點:只要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無論隔了多少時間,無論是否實施與之前犯罪類型相同的犯罪,只要是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之中的具體罪名,都認定為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是後果有三:一是應當從重處罰;二是不能適用緩刑;三是不能適用假釋。
注意:
(1)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但是,前罪實施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2)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3)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後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經典考題】(2009年試卷二第10題)關於累犯,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因故意傷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於1995年5月20日被假釋,於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構成累犯
B.乙因盜竊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滿釋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構成累犯
C.丙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滿釋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構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於1998年5月15日在出獄回家途中犯故意傷害罪。丁構成累犯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累犯的成立條件。
1.甲不成立累犯。原因有二:第一,甲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不可能成立累犯;第二,甲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即後罪不是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以後。A選項說法錯誤。
2.乙成立累犯。乙犯故意犯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執行完畢之後,在五年之內又犯故意犯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這符合一般累犯的條件。
3.丙成立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的,都以累犯論處。
4.丁不成立累犯。前罪失火罪屬於過失犯罪,後罪無論什麼犯罪,都不可能成立累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B。
【經典考題】(2004年試卷二第13題)下列哪一種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緩刑期滿後的第3年又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後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C.王某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3年後被假釋,於假釋期滿後的第5年又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處管制2年,管制期滿後20年又犯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累犯的成立條件。
1.張某不成立累犯,因為緩刑期滿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所以,張某不是在"前罪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再犯新罪,故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條件。
2.李某成立累犯,因為強姦罪與妨害公務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且後罪妨害公務罪是在前罪強姦罪執行完畢之後五年之內再犯,故符合累犯的成立條件。
3.王某成立累犯,因為假釋考驗期滿的法律效果是剩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所以在假釋考驗期滿之後五年內再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成立累犯。
4.田某成立累犯,因為田某前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後罪是在前最執行完畢之後實施,故成立累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A。
【活學活用】關於累犯,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16周歲時因犯盜竊罪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在18周歲生日當天犯故意傷害罪的,甲屬於累犯
B.乙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執行4年後假釋,假釋考驗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的,乙屬於累犯
C.丙因犯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第6年,又犯間諜罪的,丙屬於累犯
D.丁因實施恐怖活動的爆炸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滿釋放後第7年,又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丁屬於累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二、自首
【相關法條】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知識要點】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如下: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投案),主動將自己置於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屬於自動投案的常見情形有:
(1)一般應是犯罪人向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投案;對於犯罪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
(2)一般應是犯罪人直接向有關機關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應認為是自動投案。
(4)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應視為自動投案。
(5)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樣視為自動投案。
(6)「自動投案」不要求出於特定動機與目的。
不屬於自動投案的常見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後,又潛逃的。
(2)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將非法所得寄給辦案機關或者報社、雜誌社的。
(3)犯罪後被群眾扭送歸案的。
(4)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
(5)在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當場被捕的。
(6)經司法機關傳訊、採用強制措施被動歸案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
(2)刑法所規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主要的客觀犯罪事實。對犯罪證據、兇器等拒不交待的,對自己責任條件並不如實交待的,都不影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斷。當案件事實清楚的情形,只要交待是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也可以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5)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者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活學活用】(2009年試卷二第53題)關於自首中的"如實供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殺人行為,但拒絕說明兇器藏匿地點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傷害罪、搶奪罪,自動投案後,僅如實供述搶奪行為,對傷害行為一直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雖未自動投案,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貪污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丙交代貪污罪行的,應當成立自首
D.丁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但在二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本題正確答案為AD
(二)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如果是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不屬於自首。
注意: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必須是證明成立的罪行。例如,甲涉嫌受賄罪被捕後,司法機關發現受賄罪不成立。此時,甲又主動供述新的受賄罪事實。該事實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甲構成自首。
3."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還包括行政拘留(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活學活用】(2005年試卷二第6題)下列情形哪一項屬於自首?
A.甲殺人後其父主動報案並將甲送到派出所,甲當即交代了殺人的全部事實和經過
B.甲和乙共同貪污之後,主動到檢察機關交代自己的貪污事實,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盜竊之後,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乙曾經詐騙數千元,經查證屬實
D.甲給監察局打電話,承認自己收受他人l萬元賄賂,並交代了事情經過,然後出走不知所蹤
本題正確答案為A。
(三)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坦白的內容: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區分自首與坦白。
(1)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別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2.區分自首和坦白的處罰原則。
(1)坦白的處罰原則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自首的處罰原則是: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原來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活學活用】(2006年試卷二第6題)甲和乙共同入戶搶劫並致人死亡後分頭逃跑,後甲因犯強姦罪被抓獲歸案。在羈押期間,甲向公安人員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搶劫罪行,並提供了乙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關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關情況,使乙所犯的搶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對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的行為屬於坦白,但不成立特別自首
B.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和重大立功
本題正確答案為D。本題要點說明:入戶搶劫並致人死亡,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活學活用】楊某(男,17歲)夥同黃某盜竊電腦等價值1萬餘元的物品。楊某在公安機關已掌握其犯罪事實但未對其傳喚時由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交待了夥同黃某盜竊的事實,但沒有如實交待自己的年齡,而謊稱自己作案時不滿16周歲,公安機關未對其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黃某後,檢察機關通過調查取證,發現楊某作案時己滿16周歲,楊某被追訴。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楊某的行為構成自首 B.楊某的行為構成坦白
C.楊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D.對楊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ACD。本題要點說明:楊某有兩個從寬處罰情節,一是自首,二是未成年人犯罪。
【活學活用】關於自首,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扒竊他人錢包。在回家路上被巡邏警察發現形跡可疑予以盤問,甲交代了自己扒竊他人財物4000元的事實,但拒絕退換贓物的。甲成立自首。
B.乙在犯罪之後,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並匿名給司法機關打電話,描述自己"目睹"的犯罪經過。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C.某女被一蒙面男子強姦,事實清楚,但司法機關無法確定行為人是誰。後來丙找到當地村長,承認自己就是行為人,並交代了行為經過。丙成立自首。
D.丁由於涉嫌盜竊罪被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後來丁向司法機關交代了自己過去還實施了搶劫行為。由於丁沒有被採取羈押措施,所以丁不成立自首。
本題正確答案為AC。
三、立功
【相關法條】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1.立功表現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犯罪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二是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三是其他立功表現,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等等。
注意: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其親屬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成立立功。
2.重大立功表現: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
3.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活學活用】對自首和立功的說法,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
A.甲犯盜竊罪,自首後,揭發了李某詐騙25萬元的犯罪事實,並提供了李某可能隱匿的地點,協助司法機關順利將李某追捕歸案,對甲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B.甲涉嫌受賄罪被捕後,司法機關發現受賄罪不成立。此時,甲又主動供述新的受賄罪事實。甲構成自首。
C.甲、乙兩人共謀實施傷害行為。在傷害過程中,甲放棄犯罪並阻止乙實施傷害行為。甲成立立功。
D.自動投案後翻供,在二審期間又能如實供述的,仍然是自首。
本題正確答案為AB。本題要點說明:A選項中詐騙25萬以上達到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以上)的要求,法定刑最高為無期徒刑;C選項中甲的行為成立中止,立功必須是在犯罪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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