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陳興良:虛擬財產的當代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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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虛擬財產的當代命運

---2016刑事法制高峰論壇「數據、個人權益與網路犯罪」上的主旨發言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

各位領導、各位來賓,上午好!今天很高興在互聯網刑事法制高峰論壇就虛擬財產的問題發表一下個人的看法。

虛擬財產是互聯網的衍生物,它是指具有財產性價值以電磁數據形式存在於網路空間的財物。由此可見,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物,具有三個特徵:

  • 第一,以電磁數據為載體;

  • 第二,以財產價值為內容;

  • 第三,以互聯網為空間。

  • 我們學者將虛擬財產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帳號類的虛擬財產;第二類是物品類的虛擬財產;第三類是貨幣類的虛擬財產。虛擬財產具有形態的虛擬性和價值的真實性統一的特徵,虛擬財產用於表明它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這種虛擬性是相對於現實財產的真實性而言的。我認為這裡的虛擬性和真實性的對應,並不是虛無和存在之間的對應。因此,虛擬財產和現實財產之間,只是存在方式上具有一定區分。虛擬財產之所以是虛擬財產主要是因為虛擬財產本身具有真實的價值性。也就是說,虛擬財產的虛擬性主要表現在財產存在方式的非實體性,就虛擬財產的價值而言具有真實性,這種財產存在方式的虛擬性和財產價值的真實性的並存,是虛擬財產區別於現實財產的根本特徵。

    而且在虛擬財產和現實財產之間,在網路上存在著一定換算途徑和交易機制。也就是說虛擬財產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轉變成為現實財產。隨著網路遊戲以及其他一些網路活動越來越普及,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這就帶來一個法律問題,也就是在法律上如何保護虛擬財產?這裡的核心問題是:對於虛擬財產能否按照傳統財產的法律方式來加以保護?如果能夠按照傳統財產的法律方式加以保護,就可以直接把虛擬財產視同財物,因此非法佔有虛擬財產的行為就可以分別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或其他犯罪。關鍵問題在虛擬財產法律性質確認問題。

    對虛擬財產是否按照財產犯罪的課題加以保護,前後經歷了反覆變化的過程。在2004年我國第一起盜竊QQ號出售的案件中,深圳市南山區法院認定QQ號不是財產,沒有認定盜竊罪,認定為侵犯虛擬財產罪。此後我國司法機關基本上統一了對侵犯虛擬財產以財產犯罪論處的意見,全國各地出現了大量侵犯虛擬財產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以及其他財產犯罪的案件。

    但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設立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罪以後,對虛擬財產作為財產保護,還是作為計算機虛擬財產數據進行保護?在我國執法間出現爭議。關於利用計算機竊取其他遊戲幣非法獲利的意見指出,利用計算機竊取其他人遊戲幣行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數據罪處罰,產生了重大影響。江蘇省泗洪縣判決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案當中,檢查機關以盜竊罪對竊取遊戲金幣的被告人起訴,以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雖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虛擬財產認定為財物還是電磁數據,關係到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是按照侵犯財產犯罪論處,還是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問題,需要從理論上加以澄清。

    對這個問題存在爭議是正常的,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於侵犯虛擬財產案件在處理上存在反覆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的觀點是,虛擬財產屬於我國《刑法》中的財物,侵犯虛擬財產的犯罪應當以侵犯財產罪論處。為了確定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從而論證虛擬財產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課題,我認為需要對以下三個問題加以闡述:

    一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依附性與獨立性。虛擬財產具有對網路的依附性,這也是在討論虛擬財產是否可以成為財產犯罪課題的時候,否定論者經常提到一個理由。例如在前面講的《意見》中,虛擬財產虛擬性表現為虛擬財產依賴網路而生依附於網路環境,行為人盜竊代碼,脫離網路環境並不存在。我認為虛擬財產網路依附性涉及到如何理解其物的屬性問題。包括物的獨立性及存在方式,毫無疑問最初有體物是獨立存在的,有體物的情況下,物的載體和價值是完全統一的。

    例如一把刀,其物理存在與使用價值高度合一,無體物不同,以電為例,電的存在需要容器或載體例如電線。線路通電時電依賴線路存在,電的價值與電線價值不統一,一本書的價值不表現在書的紙張上,而體現在內容上。對這本書不能按照紙張價值進行保護,應該按照該書內容價值加以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為電能具有對電線的依附性,或知識對紙張的依附性否定其財產屬性。虛擬財產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在網路空間,具有對網路的依附性,依附性不能否定虛擬財產具有的獨立性,否則虛擬財產就不是真實的存在,而只是網路的虛擬。

    虛擬財產對於網路空間的依附性表明,虛擬財產不能脫離網路空間而存在。其價值只在網路空間才具有意義,任何財物都具有時間空間限制,不存在超越時空的財物。虛擬財產是網路衍生物,只能在網路空間,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網路空間。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以虛擬財產具有對網路依附性而否定其獨立性,由此否定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

    虛擬財產價值屬性,財物性利益性。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財產價值?虛擬財產是否能夠成為財產犯罪課題備受關注的問題。否定虛擬財產是財產犯罪的課題的觀點,除一部分人以外,大部分人都對虛擬財產的價值持否定的態度。

    例如,價值通過使用價值體現,交換價值來衡量,虛擬財產的價值不僅難以被普遍接受,難以流通,由此虛擬財產不能作為財產加以保護。裁判使用兩個「難以」,難以接受和難以流通。前提是肯定虛擬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如果完全否定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那就是對客觀事實的全然不顧,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態度。

    從客觀上來說,互聯網在我國已經相當程度普及,而且其發展趨勢是難以估量的。年輕一代完全是在網路社會成長起來的,他們對於虛擬財產的接受程度也不是我們能想像的。至於虛擬財產的流通程度,儘管只能在網路空間流通,但是只要我們視而不見,它也是客觀存在的。法律面對虛擬財產的客觀事實只能面對它,而不能無視它,只能規範不能否定它。虛擬財產價值屬性主要涉及虛擬財產到底是一種一般的財物還是財產性利益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又與《民法》中虛擬財產的權屬問題緊密相連。對虛擬財產存在五種觀點,物權說、知識產權說、債權說、無形財產說、新型財產說。民法學界對虛擬財產的權屬存在以上爭論,但這些爭論都是在承認虛擬財產是物的基礎上而展開的,它對於虛擬財產採取何種民事保護方式具有一定的意義。

    在《刑法》中,虛擬財產的權屬問題,對虛擬財產屬於財物還是財產性利益具有重要的決定意義。

    我國《刑法》中的概念不同於德國和日本,德日《刑法》中的財物指無體物。而我國《刑法》中的財物不僅包括有體物、無體物還包含財產性利益。通過對我國《刑法》中的財物解釋,將虛擬財產包含在財物概念中是沒有問題的。

    虛擬財產究竟屬於何種類型的物品呢?我認為這要根據虛擬財產的不同類型來進行分析。對於類似QQ號等帳號類的虛擬財產來說,在性質上可以歸屬於無形財產是一種無體物,像電話號碼、車牌號均屬於具有一定價值的無形財產。像帳號類的虛擬財產歸之於無體物沒有問題。其次對物品類的虛擬財產來說同樣認定為無體物,網路遊戲裝備等物品模擬現實生活中的有體物,不能等同於有體物。事實上它只是一種電磁數據,這種電磁數據本身具有一定財產屬性,並且可以進行價值交換。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視為無形財產就是無體物。

    最後,貨幣類的虛擬財產。這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虛擬財產,應該指出網路虛擬貨幣和央行發行的真實貨幣是存在實質性區分兩者不能混淆。在盜竊案中,被告人盜竊遊戲金幣,虛擬財產的實質是電磁化的有價證券,可以把網路當中的貨幣類的虛擬財產理解為電磁化的有價財產,這樣理解是有道理的。

    最後一點,虛擬財產的數據屬性,可複製性與不可複製性。在否定虛擬財產可以構成財產犯罪的課題的觀點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電磁數據具有可複製性。作為財產犯罪課題財物應當具有不可複製性,財物的排他支配性,財物被他人佔有,造成財物損失,某種物品具有不可複製性,可以成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課題。例如非法複製是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常見方式。在討論虛擬財產時,同樣涉及到可複製性問題。

    在台灣憲法中,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最初以盜竊罪論處,《刑法》把電子數據歸為準動產,這種立法受到部分學者批評。有些學者認為電子數據具有可複製性,因此竊取電子數據不能構成盜竊罪。台灣在2003年將准動產中的電磁數據刪去,專門設立妨礙電腦使用罪,該罪設立以後在台灣司法界電磁數據不再作為盜竊罪的課題。國外和境外來看,大部分國家虛擬財產都不是作為財產犯罪課題來對待,主要由於他們《刑法》中將財物界定為有體物這樣一種立法是有很大關係的,而我國則有所不同。我國財物概念是相當寬泛的。

    以電磁數據具有可複製性而否定虛擬財產可以成為財產犯罪課題的觀點,視以所有電子數據可複製性為前提的,電子數據分為具有可複製性和不具有可複製性的兩種情形,具有財產性價值的電磁數據或排他性支配的電磁數據是物權法的課題,同時可以成為刑法中財產犯罪課題。不具有排他性支配的電磁數據,不能成為電磁數據的課題,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載體。

    例如竊取以電磁數據為載體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而不是盜竊罪。電磁數據可以成為國家機密的載體,竊取國家秘密的行為,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論處而不是盜竊罪。不能否定電磁數據是財物的載體,竊取電磁數據的財物是虛擬財產的行為,完全可以以盜竊罪論處,不會破壞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間的關係,更能體現對電磁數據的全面保護。

    歷史演變過程來看,法律上概念發展變化是巨大的,從最開始有體物,後來出現無體物,物外在形態經歷大的變化。隨著電、燃氣等財產形式出現,物的內容出現改觀,電、燃氣形態出現時,對物的傳統觀念帶來何種衝擊,最終法律上物的概念接納了前所未有的工業的產品。

    虛擬財產的出現,再次帶來對法律上物的重大衝擊,會再次接納虛擬財產虛擬物的產品嗎?這是擺在我們面前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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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6-12-17

    來源:騰訊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微信公眾號tencent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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