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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遏制條件論析

腐敗遏制條件論析《 人民論壇 》(2015-10-11)

邵銀

【摘要】腐敗生成有其複雜的根源,把腐敗遏制在較低水平需要釐清腐敗生成的條件。遏制腐敗需要執政黨釐清執政理念,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提高腐敗犯罪的違法成本,健全問責追責機制。權力運行離不開監督,需要權力主體公開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亦需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參與政治。要加強恥感教育,提高權力主體的拒腐防變能力。

【關鍵詞】腐敗 遏制 條件

【中圖分類號】D630.9     【文獻標識碼】A

腐敗問題始終是考驗統治者治國理政水平和能力的難題,也是衡量一個社會政治清明程度的重要指標。古往今來,世界各國概莫能外,只不過程度不同罷了。今天,人們普遍認為,徹底根除腐敗幾無可能,但卻能抑制在一個較低程度。事實上,遏制腐敗並非口號叫得響亮就能奏效,也非僅靠懲處腐敗分子所能解決。腐敗生成具有極其複雜的社會根源,既有其產生的人性根基,也有制度設計缺陷,更與一個社會人們普遍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水準相關。因此,探究哪些條件對遏制腐敗具有決定作用就極具現實意義。

釐清執政理念,樹立正確權力觀

執政理念是執政黨基於其執政宗旨而建立起的一系列執政思想和執政觀念。觀念引導行為,科學的執政理念是執政行為合法合理的根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的集中體現。立黨執政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美國學者薩托利說:「『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種民主形式有限制公共權力的作用,它可以使那些掌權者有所收斂地使用公共權力。」①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要理解和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群眾,只有人民群眾才是權力的所有者,明白權力既可以被人民群眾賦予也可能被剝奪。權力必須受到監督或制約,否則將異化為特權,從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產品和社會服務的工具轉變為向特定個人或團體謀取私利的工具。由此可見,錯誤的權力觀必將滋生腐敗。腐敗是利用公共權力為自己或者特定主體謀取私利,權力尋租是其顯著特徵,主要表現為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和權權交易。

因此,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就必須規範權力的運行,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遏制腐敗,就必須反對特權思想,摒棄官本位、人治思想及等級觀念,杜絕以公共權力為特定個人或團體謀取私利等行為。領導幹部要樹立公僕意識,轉變為服務理念,行使權力必須要合法合理。

中國共產黨成立後,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尤其是戰爭時期,受客觀情勢的制約,黨的執政方式主要依靠領袖人物發揮聰明才智來治國理政,基本上還是沿襲了人治的模式。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則通過法治的方式實現撥亂反正,初步歸納了此前人治執政方式的教訓,執政理念從人治到法治實現了根本性的轉變。十五大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目標寫進報告。在此基礎上,十七大強調要依法執政。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則進一步指出,我們黨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腐敗意味著必然濫用公權力,不按規則辦事、違法亂紀。執政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可以抑制權力的濫用,執法司法依靠法律制度,而非個別領導人的權威和影響力,這樣權力的運行才能取得合法依據。

構築透明政府,完善信息公開平台

透明政府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府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特定主體或社會公眾有權知曉的信息,是公民知情權的體現。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斷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認為,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②那些掌握國家權力的人以及行使權力的行為本身從根本上講是不會自願接受法律約束的,而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布蘭代斯曾說:「公開被得當地推薦為消除社會和工業弊病的補救方法。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③讓政府權力運行曝光於公民視野,消除暗箱操作,無疑是遏制腐敗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必須加強民主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等方方面面的監督,讓權力接受人民監督,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④當然,讓監督成為可能的前提條件則是受監督者主動接受監督。然而,受監督者往往並非願意主動接受監督。但是,監督並不取決於被監督者是否願意。因此,必須構建起系統嚴密的信息公開制度並有相應的程序保障,讓制度管權、管人、管事。

民主監督需要客觀條件。溫家寶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政府要創造條件讓廣大人民群眾來監督自己,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國家政府要明白其權力來源於人民,自然有義務創造條件讓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創造條件並不只停留在口號上,需要制度和程序去規範。在諸多監督條件中,信息公開無疑是必要條件,信息公開也是建立透明政府的前提條件。

美國政治思想家麥迪認為,公民只有用學習到的知識中包含的權利來保護自己,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然而,如果沒有政府提供社會公眾有權知悉的信息,換而言之,如果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匱乏,那麼,這樣的政府就不可能是真正面向公眾的政府。⑤因此,如果政府不主動公開信息,民主監督就只能是空洞的口號,因為它從源頭上阻斷了監督的途徑。政府信息公開,除了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並構建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時效等相關制度,還應規定信息公開不真實、不完整、不及時等責任追責機制,以及搭建便於公眾及時了解信息的公開平台。

規範問責機制,提高腐敗違法成本

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被問責追責。有權無責,權責不符,是導致權力失位、權力濫用的重要原因。正如西方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責任是權力的孿生物,是權力的當然結果和必要補充,凡權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責任。」⑥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⑦

規範權力運行,就必須完善權力運行問責機制。健全問責機制,需要落實責任主體,建立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監督主體三位一體的主體問責體制。羅列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做到清單之外無權力,清單權力必擔責。要完善問責方式和程序,切實保障權力運行問責在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違法成本是社會主體為牟取利益實施違法行為而付出的承擔經濟上的損失、道德名譽上的負面評價、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剝奪自由乃至付出生命等代價。當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人們就可能會根據趨利避害的原則選擇違法甚至犯罪以博取更大的利益。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自鄧寧的《工聯和罷工》這樣一段話來描述資本家,如果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⑧

從總體上講,當前一些法律對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設定存在或缺失、或規定過於原則、或法律責任設定偏輕等問題。毫無疑問,過低的違法成本設置是導致權力主體鋌而走險的重要原因。當權力主體腐敗弄權只需要付出極低的代價,甚至抵扣違法成本後還可大量獲益,腐敗就會更加泛濫。設置腐敗違法成本要綜合衡量各種因素,包括腐敗違法的直接成本、違法的時間機會成本、問責追責的懲罰成本以及違法主體遭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和不利評價的成本等因素。當然,違法成本的設定必須要有個度,並非越高越好,一般情況足以警戒到意圖實施違法行為者即可。此外,對違法行為的追責率也是制約違法的重要因素。當追責率過低,人們往往也會鋌而走險。

拓寬公民政治參與途徑,切實保障公民權利

黨的十七大強調,要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⑨十八大則進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堅持用制度管人、管權、管事。⑩憲法制度的構建就是圍繞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這一對核心範疇設計的。相對於國家權力,公民權利相對弱勢,公民權利往往容易受到國家權力的侵犯。所以,必須將國家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裡面。

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必須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和民主監督,以權利制約權力。「公民的政治參與是現代社會民主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當前,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公民政治參與狀況有了很大改善,公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高漲,無疑對公權力的濫用起到很大的抑制作用。但與此同時,伴隨著公民民主參與意願提升,需要更加靈活和科學的政治制度設計,否則,公民政治參與不但不會促進政治文明的進步,反而還會起到相反的破壞作用。

因此,公民政治參與必須有序進行。提高公民政治參與能力和素養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除了拓寬政治參與途徑,還需進一步完善政治參與的制度設計,大力提升公民政治參與技能。

腐敗意味著公共權力演變為部分人的特權,必然破壞社會規則,造成社會不公,侵犯公民權利。有學者提出民主監督需要以下四個條件:從「在觀念上,民主監督不是取決於被監督者是否願意;在政治上,取決於權力授予制度是否真實;在法律上,取決於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是否合理規範;在司法上,取決於違憲機制的確立。」公民有效參與政治和社會生活,需要從實體和程序上對公民權利提供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否則,公民參與權、監督權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實現。

因此,有必要加強保障公民政治參與和民主監督權利方面相關立法,從制度上規範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方式、途徑,以及完善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法律保障及被侵權法律救濟等程序規範,讓制度為公民政治參與和民主監督保駕護航。

強化恥感教育,培育拒腐防變抵禦能力

遏制腐敗需要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設,但即使制度設計再周全也不可能做到徹底根除腐敗。腐敗的生成有其深刻的人性和文化根源,它離不開社會主體內在道德素養和人格養成。對此,顧炎武認為,「廉恥,立人之大節。蓋無廉則我所不取,不恥則無所不為。」他精闢地指出:「人之不廉,而至於悖禮犯義,其原皆生於無恥也。」貪腐盛行固然有制度原因,但社會公眾對腐敗日益失去恥感則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外在的行為總是在內在的品性引導下而為之,羞恥榮辱總是由內及外主宰著人們的行為選擇。

「倘若個體在道德選擇之前就確立了鮮明而強烈的道德恥感意識,這種道德情感就會成為其正確道德選擇的心理依據;倘若這種恥感體驗產生於道德選擇行為之後,它也會成為促使個體糾正錯誤選擇、努力實現新的正當合理的道德選擇的情感力量。」恥感是自律精神和自律能力生成的內在動力。古人曾云:「人之有所不為,皆賴有恥心。如無恥心,則無事不可為矣。」恥感的缺失必然會弱化社會規則的效力,破壞正常有序的社會秩序,敗壞社會風氣。

恥感的缺失,不僅體現在官員身上,而且也表現在普通社會公眾身上。民眾恥感的喪失致其產生一種複雜的矛盾心態,他們對貪腐行為既憎惡又羨慕,複雜的心態讓他們在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項上寧願選擇找關係行賄而不願依法辦事,形成惡劣的社會風氣。恥感教育是一種社會養成教育,它有助於糾正和凈化社會的不正之風。

拒腐防變既是一個意識問題,更是一項重要的能力素養。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求黨員幹部要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增強拒腐防變能力,就必須讓觀念引導行為,使行為固化為習慣,把習慣升華為信念。信念具有穩定性,一旦形成就不會輕易改變,讓人們堅信不疑並持之以恆地面對現實,它會為人們的行動提供持續的精神支持。廣大領導幹部一定要從思想觀念上牢築廉潔的堤壩,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要自覺抵制各種不良社會風氣的侵蝕和利益的誘惑,把遵紀守法的他律轉化為自覺的廉潔自律。

(作者單位:四川師範大學政治教育學院;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廳項目「公民養成教育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SB041)

【注釋】

①[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北京:東方出版社,1993年,第77頁。

②[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54頁。

③[美]路易斯·D·布蘭代斯:《別人的錢:投資銀行家的貪婪真相》,胡凌斌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3頁。

④⑩《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頁。

⑤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權和公共話語—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宋華琳譯,《環球法律評》,2002年(秋季號)。

⑥[法]法約爾:《工業管理和一般管理》,周安華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第24頁。

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⑧《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1頁。

⑨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七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22頁。

11陳士玉:《當代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模式及其發展趨勢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頁。

12蔣德海:「人民監督政府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溫總理『創造條件讓人民監督政府』的法理思考」,《同濟大學學報》,2012年第10期。

13顧炎武:《日知錄》,長春: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2001年,第67頁。

14吳潛濤,楊峻岭:「論恥感的基本涵義、本質屬性及其主要特徵」,《哲學研究》,2010年第8期。

15羅國傑:《中國傳統道德簡編本》,北京:中國人民人學出版社,1995年,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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