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摔死,失主有罪?
媒體報道,福建省漳浦縣一名黃姓男子發現小偷入室盜竊後追出門外,在馬路上抓住小偷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掙脫後,身體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漳浦縣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黃某起訴至法院。此案引起網路熱議。
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對於小偷,人們通常憤恨。但身處法治社會,很多人都已明白,雖然小偷可恨,卻不能以私刑「教訓」,小偷要接受法律的審判與懲處,法律也會維護小偷的基本權益。這是否意味著小偷逃跑時掙脫摔倒身亡,失主就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罪責?
必須指出,失主有依法維護自身財產權的權利。有關法律不但沒有「禁止」失主抓小偷,《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還明文規定,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個顯見的事實是,任何人(包括警察在內)抓小偷都不可能是以和諧、友好、非肢體接觸、非擒拿摩擦的方式完成。在這一過程中,追趕、撕扯不可避免。
「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是過失致死。根據媒體報道,失主黃某追趕並抓住小偷衣袖,這算是「過失」嗎?難道,失主該任由小偷逃跑,或追上小偷卻「不能抓」?所謂致死,顯然具有因果關係。何為因,何為果?小偷死亡這一結果的根本原因是其自己拚命掙脫、摔倒身亡。換言之,小偷不願被擒拿、行為過激、動作過大,必然要承擔拚命的後果,這是典型的「不作死不會死」,怎能賴失主「有錯」?
法律還規定了「正當防衛」這一概念。從媒體報道來看,失主黃某並沒有防衛不當的行為。媒體報道是否屬實,負有調查職責的警方應予以進一步明確。檢方認為,當時雨天路滑,失主黃某應預料到追趕並拉扯小偷有可能致其摔倒受傷,並以此作為失主「有錯」的理由。如果這一邏輯成立,雨雪天難道還不能擒賊了?紙上談兵,事後諸葛,難有公信力。
抑惡揚善是社會安定的基礎。如果抓小偷反而「有罪」,倘若意外被歸入「故意」,以後遇到歹人,誰還會挺身而出?由於一起難以服眾的判決,導致社會爭議,引發負能量的例子,以前不是沒有過。希望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本案給予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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