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災!救市!怎麼辦?
1月7日,星期四。2016年深滬股市的第四個交易日,開市僅僅12分鐘,滬深300指數跌幅突破5%,熔斷再次發生。15分鐘後,交易重新啟動,僅僅1分多鐘,滬深300跌幅突破7%,全天交易結束。
2016年1月7日,歷史將記住這一天,深滬股市只交易了不到15分鐘,創下了歷史最短的記錄。
一場股災再次來臨!
今天的暴跌,有著一系列的誘因。
首先是人民幣近期大幅貶值。
整體而言,一個國家可控的貨幣貶值,再加上無風險利率不斷走低,對股市其實構成利好(比如最近一兩年的歐洲和日本)。這將刺激出口,有利於實體經濟回暖。但持續的貶值,會帶來恐慌情緒。畢竟,中國的股市以散戶為主。
其次是國際局勢的動蕩。朝鮮核爆、伊朗和沙特的衝突,國際油價的暴跌,這些雖然對A股沒有實質性影響,但給了空方市場機會。股市是靠波動賺錢的,有了波動的理由,就會有人興風作浪。
第三是1月6日下午到7日凌晨,歐美股市也出現了較大波動。
其中道瓊斯指數下跌了接近1.5%,對今天亞洲股市造成了巨大心理壓力。順便在這裡說一句,蘋果公司的股價跌破了100美元,在美國大牛市的背景下,市盈率只有11倍。而中國股市目前市盈率的中位數是70多倍,散戶們還希望自己的股票能在2016年翻倍。這不是痴人說夢,又是什麼?
我在本專欄中已經強調過,A股新年之後暴跌的根本原因,是註冊制即將開啟的大擴容。而在大擴容之前,還有一個重大事件,就是明天(1月8日)即將到來的「大股東、董監高」禁售期到期。
其實,大股東、董監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本來都有流通的資格(部分在鎖定期內),去年7月股災救市時,強行宣布了一個為期半年的禁售期。現在期限快到了,市場普遍擔憂這些股票會跑路。原因很簡單,大擴容將至,未來深滬股市的高估值無法維持,所以這些人提前兌現紙上富貴是必然的。
我早在2015年11月份,就多次在本欄目提醒管理層和股民,要高度重視1月8日魔咒。但無奈的是,一直沒有給禁售期結束一個明確的指引。到了1月4日暴跌之後,管理層才匆匆宣布了一個籠統的說法。
今天暴跌之後,證監會緊急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由於文件全文不長,全文引述如下: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六個月內或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比例,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那麼,證監會的減持新規,能否給大盤止瀉呢?我的看法如下:
1、3個月減持不超過1%,看似是非常嚴厲的管制措施,其實不然。1%是總股本的1%,不是大股東持股的1%。其次,這裡的減持是指通過交易所集合競價方式減持的數量。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減持的數量,沒有包含在這裡面。這還帶來一個問題,1%的額度在,大家誰先跑?大股東和董監高需要開會商討減持先後順序和配額!
2、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看似沒有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但大股東可以通過一家或者多家「過橋公司」轉讓,這些「過橋公司」再分散賣出,一樣可以實現減持。最終接盤的,還是二級市場。
3、熔斷機制的確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散戶化的市場+熔斷磁吸效應」,將讓市場變得更加恐慌。無論是限制大股東減持,還是熔斷機制,都降低了市場流動性。我們知道,流動性是資產價格的組成部分。用網友的比喻:一套房子,隨時可以賣出,跟只有每月1號可以賣出,價格肯定不同。有漲跌停板在,熔斷機制的確是畫蛇添足,應該廢除。
今天有消息說,很多基金、券商都要求證監會修改熔斷機制,而證監會也在開會討論這個問題。相信在熔斷機制上,管理層很快將有新舉措。
4、但說到底,深滬股市下跌的根本原因,還是因為太貴,而大擴容又將到來。所以,目前的救市政策只能延緩跌勢,無法扭轉註冊制下估值不斷走低的大趨勢。
那麼,未來市場將如何演變?我的看法是,由於股市擴容、提高直接融資比例,這是基本國策,也是中國經濟當前穩增長的重要途徑,所以市場暴跌只能倒逼出更加強硬的政策。市場短期存在報復性反彈的可能性,但長遠仍然不容樂觀。
今天,央行已經緊急進行了700億元的逆回購,加上1月4日的動作,本周已經向市場投放了1900億流動性。在離岸人民幣市場,也疑似有央行干預,人民幣匯率略有回升。只是到了尾盤,因為12月外匯儲備數據公布,出現大幅下跌,才拉低了人民幣收盤價。
但有一點必須明白,央行現在非常為難:如果股市繼續暴跌,就需要加大放水力度;但放水多了,人民幣就要繼續貶值;繼續貶值就會給散戶股民帶來恐慌,加速他們的離場。
對於藝高膽大的投資者來說,如果1月8日再次逼近熔斷,或許是抄底藍籌股的機會。但對於中小板、創業板股票,要高度謹慎,泡沫已經破裂,風險極其巨大!
推薦閱讀:
※股災救市路線圖解密·每日商報
※我的股災周年祭(一)
※老斷: 港股歷史上主要股災及影響 1973年香港股災 背景與起因 1972年...
※股災之時,你與巴菲特索羅斯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