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死刑複核,寧放過不殺錯
如果不出意外,2012年8月22日應該是死囚約翰·巴倫坦的忌日。1999年,他因殺害三名青少年被波特縣的陪審團判決他死刑。但在行刑前一個小時,巴倫坦得到通知,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斯卡利亞批准了他的暫緩行刑申請 。前一年的6月15日,巴倫坦也因此逃過一劫,他的律師向最高法院遞交申請,認為巴倫坦在審理和上訴初期的法律援助不充分,要求延緩行刑。被判處死刑13年後,巴倫坦依然沒有被處決。
巴倫坦這樣判死刑但過了很久仍沒有執行的死囚在美國為數不少。事實上,全球廢除死刑的聲音高漲 ,迄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廢除了死刑,還在積極使用死刑的國家只有30多個。即使是在這些死刑國家,死刑的判決也越來越少,執行也越來越嚴,尤其是在美國,死刑從判決到執行要經歷漫長的時間。
美國死刑判決到執行所耗費的時間,從1980年代中期的6年,上升至如今的16.5年,有的死刑犯甚至沒等到行刑那一刻就老死在獄中。據《經濟學人》援引的數據,從死刑判決到執行所耗費的時間,從1980年代中期的6年,上升至如今的16.5年,有的死刑犯甚至沒等到行刑那一刻就老死在獄中,比如2013年,佛羅里達州一名囚犯病死獄中,距他被判死刑已將近40年。自從1978年,加州實施現行的死刑制度以來,900多人被判死刑,但只有13名死囚伏法,與此同時卻有94名死囚死於其他原因。
同樣是存在死刑的國家,與美國相比,中國的死刑從判決到最後執行, 速度十分之快,與一貫的行政拖沓大相徑庭。譬如今年12月11日,林森浩被執行死刑,據今年1月8日二審死刑維持原判相隔不到一年。2011年5月20日葯家鑫案二審死刑維持原判,到當年6月7日執行死刑,期間僅隔了不到20天。2003年的劉涌案終審,甚至在法院還沒作出判決前,死刑車已經在法院外準備就緒,判決後兩個小時就乾淨利落地處死了劉涌 。
這與中國的死刑複核程序簡單有關。1980年代至2007年間,最高法院將死刑複核權下放到地方法院,死刑判決後不必經由最高法院複核即可實施。2007年1月1日以後,中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複核權。被告人被判死刑後,必須向最高法院申請死刑複核,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死刑,必須在七日內實施死刑。儘管法律並沒有規定死刑複核的時間,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在接受《南方周末》採訪時說,實踐中死刑複核期限一般不會超過半年;除極個別事實存有爭議的情況外,最多不會超過一年。死刑複核程序草率,常常是造成冤案的罪魁禍首,比如近年來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
美國為保障死囚權利而設置了複雜的死刑複核制度,秉持著「寧可放過一千,不肯錯殺一個」的法律理念。跟中國的速戰速決相比,美國死囚經歷的,可謂是漫長的「奧德賽」,原因在於美國為保障死囚權利而設置了複雜的死刑複核制度,秉持著「寧可放過一千,不肯錯殺一個」的法律理念。死刑在美國歸州管轄,截至目前共有 31個州允許死刑。在美國的死刑制度下,一個人被判了死刑,遠不是生命的結束,從法槌落下到人頭落下,一個死刑犯至少還有十年八年的時間上訴。根據美國非營利機構「死刑信息中心」的最新數據,2015年至今,美國只處死了28名死刑犯,創1992年以來的新低,而美國現有2984名死刑犯,也就是說,一年僅有1%不到的死刑犯會被處決。從1976年以來,美國有1422名死囚伏法,年均不到36人。
在死刑尚存的州里,每個被判死刑的人基本都會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即直接上訴,有些州的直接上訴是強制的,有些州是可選的。 直接上訴僅限於審理過程中的議題,即訴訟記錄中記錄的事務,比如證詞、證物、審判記錄等。
直接上訴的律師往往跟審理時的律師不同。所以上訴律師又得通讀整個案件的記錄,然後總結案件,再交給上訴法庭。這一過程耗時費力,從起草到遞交常要半年到一年,甚至三四年也不奇怪。而上訴法院也常年超負荷運轉,需要複核大量案件,法官要親自閱讀卷宗和腳本,也得耗費一年半載,才能形成意見。而如果被告上訴失敗,他們會繼續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即使是最高法院拒絕申請,過程也往往要半年左右,如果接受申請,時間會更長。
紅色代表仍然有死刑的州 /DPIC
如果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失敗,就要開啟第二個流程,州定罪後程序。此時,被告要向包括原審法庭在內的州法庭提交複審請求。法院受理後,控辯雙方分別提交材料,由法庭判定是否舉行聽證 。這一階段,原告可以提出定罪及刑期記錄以外的議題,比如,法律援助不夠有效、陪審員行為不當、新發現了證據等等。如果還是被駁回, 仍可向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如果最高法院再次否決了申請,原告已窮盡所有州的救濟,案件還可上訴至聯邦法庭。
申請聯邦人身保護令是上訴程序的最後一個階段,又叫「聯邦定罪後」複審 。這是聯邦法庭的一種特殊訴訟。聯邦人身保護令是除了申請調卷令之外,死囚在聯邦法院的唯一機會。人身保護令是為了核查州法庭在案件的複審中是否有效保護了死囚的聯邦憲法權利。不僅如此,囚犯還可利用聯邦人生保護令提出新證據,證明自己是無辜的。不要小看這個步驟,有研究者統計,21%的死刑通過聯邦人身保護令實現逆轉。這一階段允許他們提起案件記錄以外的議題。 法官在審核遞交上來的資料後做出決定。如果有新證據,可以就新證據聽證,法官如果認為人贓俱在,就會拒絕申請。
假設最高法院不接受案件,新一輪上訴又將開始,新的辯護律師會重新調查,然後會稱之前的辯護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不夠有效,認為之前的律師調查做的不夠徹底,如果調查夠仔細,陪審團或許會判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
美國死刑判決及複核流程分三個階段,原審程序、州定罪後程序、人身保護令程序。總結下來,整個死刑判決及複核流程共分三大階段九個步驟。第一個階段,是原審程序,首先是初審法庭判決死刑罪名成立,然後囚犯上訴州最高法院,最後向聯邦法院申請調卷令。第二個階段,是州定罪後程序。先是向初審法庭申請定罪後申訴,再向州最高法院提起定罪後上訴,最後後向聯邦法院申請調卷令。第三個階段,是人身保護令階段。先是向聯邦地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之後是向聯邦巡迴法院提起上訴,最後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當然,這幾個步驟並非全部要走完,有時候三個步驟即可,比如在第一次向聯邦法庭申請調卷令後,法官複核後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或者申請調卷令的時效到期。
美國的死刑判決到執行異常緩慢,而加州更是慢上加慢。加州的死刑判決生效後,必須由州最高法院複核。州指派一名律師代表死刑犯,這至少要三五年時間,因為政府預算不夠,可供選擇的律師很少。這段時間內,死囚只能靜候佳音。 一旦律師就位,需要熟悉案件詳情,先從案件記錄開始,通常都在9000頁左右,律師在讀畢記錄後,要撰寫簡報提交。這個過程至少也得三四年。
死刑複核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聯邦最高法院 /Wikipedia
之後州最高法院再安排上訴日程,加州最高法院一年也就複核十幾個死刑案而已,所以至少又再得三四年才能輪到上訴的死囚。如果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罪名和刑罰都成立,那麼被告就有機會就法律幫助不夠和其他法庭證據以外的議題重新上訴 。
即使最後死刑犯沒能通過上訴改變命運,如果運氣夠好,恰逢州長使用行政寬赦,大赦天下,死刑犯也可逃過一劫。就算塵埃看似落定,已經走在通往行刑室的路上了,也仍然可能從鬼門關繞一圈回來。辯護律師可以替死囚遞交延緩行刑申請。申請是直接交給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每個大法官負責不同的巡迴法庭。不過大法官通常不是單獨處理死刑緩刑申請,而是與其他大法官協商處理。有時候甚至在行刑前的幾個小時緩刑申請才批准下來,比如文章開頭提到的約翰·巴倫坦,他的緩刑申請批准下來時,他距死亡也就一個小時了。
如果至此,死囚的緩刑申請仍然沒有音訊,死期就真的到了,但這位待死的囚徒僅僅是不幸的1%而已,而大部分死囚,仍然可以一步一步上訴。
常見的美國死刑行刑室 /Al Jazeera 參考資料
張棟 (2006). 《美國死刑程序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
Liptak, Adam (2012). "To Beat the Execution Clock, the Justices Prepare Early". New York Times.
Economist, The (2014). "Why so many death row inmates in America will die of old age". The Economist
Scott Martelle (2002), "The real reasons California"s death penalty system is so slow". LA Times
Photo credit: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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