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08歷年司考真題及解析
06-04
31.甲欲開槍殺乙,射擊的結果卻是導致乙重傷,同時導致乙身邊的丙死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即可 B.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和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 C.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過失致人重傷罪 D.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實行並罰 答案:BCD 解析:想像競合犯,是指一行為在表面上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本題中,甲出於殺死乙的一個故意,實施了開槍射殺乙的一個行為,卻產生了乙重傷和丙死亡兩個結果。從表面上看,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而想像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是擇一重處斷而不實行井罰,而故意殺人罪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選項A正確。那麼,選項B、C、D不符合想像競合犯的基本特徵和處斷原則,因而錯誤。 32.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淮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於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由於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於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 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的特點是須兩個人以上,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行為。「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因此甲乙屬於共同犯罪。雖然最終到底是誰的直接攻擊行為導致丙重傷無法查清,但是這並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是由每個犯罪人的單個的犯罪行為所組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犯罪的危害結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作為一個整體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每一個單個的犯罪人的行為也和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作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選ABC三項。 33.陳某在街上趁劉某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隨後陳某反覆使用該手機拔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某損失話費5200元。一周後,陳某將該手機丟棄在某郵局門口,引起保安人員的懷疑,經詢問案發。下列有關此案的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從重處罰即可 B.對陳某的行為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即可 C.對陳某的行為以撿奪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D.對陳某的行為以搶奪罪與故意毀林財物罪實行數卑並罰 答案:ABD 解析:本題中,「陳某在街上趁劉某不備,將其手機(價值2590元)奪走」,這顯然構成搶奪罪。本題的關鍵是陳某在搶得劉某手機後,「反覆使用該手機撥打國際長途電話,致使劉某損失話費5200元」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法律 教育網『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刑法第265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據此,本題中陳某搶奪的只是劉某的手機,他自己使用劉某的手機撥打國際長途,可以認定以牟利為目的;陳某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手機,屬於盜用他人電信碼號,屬於盜竊行為。因此,劉某構成搶奪罪和盜竊罪,故本題選ABD三項。 34.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鈕矇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A.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D.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因此答案選ACD. 35.甲與乙共媒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乙獨自一人殺死丙。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甲與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C.甲承擔故意殺人預備的刑事責任,乙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D.甲與乙均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AD 解析:所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共同故意犯罪不僅只是共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也構成共同犯罪。本題中,「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這就表明甲與乙在犯罪預備階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殺人的共犯。因此可以排除B選項。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為意味著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共同犯罪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單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和共同犯罪行為割裂開。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了既遂狀態,也就意味著所有共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也達到了既遂狀態。本題中,甲和乙共同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實施階段,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參與,乙繼續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並達到了既遂狀態,甲作為共同犯罪人,其行為也自然達到了既遂狀態。因此可以排除C選項。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D.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構成累犯? A.某甲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第4年又犯強姦罪 B.某乙犯間諜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第2年文犯搶動罪 C.某丙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第3年又犯故意殺人罪 D.某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執行6年後獲得假釋,假釋後的第7年又犯詐騙罪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及處理原則。成立一般累犯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三,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以內。所以AB項應入選,而C項因前罪是過失犯罪排除,D項則實際是在假釋期滿第3年犯罪。也應選。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D. 37.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 D.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AD 解析:(1)《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刑法對於脅從犯及其處理原則的規定。由此可見,脅從犯只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因此A項錯誤。(2)《刑法》中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沒有規定「比照主犯」。這裡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指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規定,比照該共同犯罪行為所對應的法定刑從輕、減輕處罰,或則免除處罰。因而,選項D項錯誤。(3)在聚眾犯罪並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如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見《刑法》第289第2句,第291條,第242條。)在且首要分子只有一個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因此選項B項正確。(4)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與主犯相比較而劃分的共犯人範圍。(4)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與主犯而劃分的共犯人種類,沒有主犯也就不所謂才能從犯。因此,選型為C. 38.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然後二人均分所得款項。乙出賣後獲款4000元,但在未來得及分臟時,被公安機關查獲。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C.甲屬於間接正犯 D.甲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要成立共同犯罪,須具備三個條件: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和必須有共同行為。本題中,甲將頭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騙乙,讓乙出賣「海洛因」,在他們共同販賣假海洛因的過程中,他們故意的內容是不同的。甲的故意是利用販賣假海洛因詐騙吸毒人員的錢財,甲構成詐騙罪;而乙的故意是販賣毒品賺錢,由於其販賣的所謂「海洛因」是假的,這屬於不能犯未遂中的對象不能犯,乙構成販賣毒品罪(未遂),他們不能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排除A選項。所謂間接正犯,是指利用別人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甲利用不知實情的乙去出賣所謂「海洛因」,就詐騙罪而言,甲是間接正犯,乙實質上是被利用的犯罪工具,故甲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C選項也是正確的。甲只構成詐騙罪,D選項中所問的是否「甲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實際上是在問甲的詐騙罪是未遂還是既遂,由於甲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乙只是甲的犯罪工具,乙取得財物就等於甲取得財物;當乙買出假海洛因取得錢款時,甲就構成詐騙罪的既遂。因此甲是詐騙罪的既遂,D選項是錯誤的。 39.下列關於數罪併罰的做法與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甲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決定合併執行18年。甲執行8年後,又犯C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此,法院應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決定合併執行的刑期,然後,減去已經執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幾年,法院決定合併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後,法院發現乙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沒有判決的C罪,並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樣,乙實際執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過20年 C.丙犯A、B罪,分別被法院判處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併執行20年;在執行2年後,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於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故丙實際上不可能執行C罪的刑罰 D.丁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決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決定合併執行1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後發現C罪與D罪,法院判處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並罰的「數刑中的最高刑期」應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是刑法對數罪併罰的一般規定,對數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並罰採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則。《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是刑法對於「發現漏罪」的數罪併罰的規定,這裡採用的是「先並後減」原則。《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是刑法對於「又犯新罪」的數罪併罰的規定,這裡採用的是「先減後並」原則。依據上述規定,A選項中,由於原判決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範圍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選項中的「14年以上」是不對的;B選項中,乙原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20年,發現「漏罪」後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的結果還應是20年,由於採用「先減後並」原則,因此實際執行的期限最長也只有20年,不會超過20年,此項也是不對的;C項中,丙原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20年,已執行2年以後,又犯「新罪」後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於採用「先並後減」原則,此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來已執行的2年有期徒刑,實際執行的期限就超過了20年,此項也是錯誤的;D項的規定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因此是正確的。 40.甲為獲利於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內(共有29隻羊)投放毒藥,待羊中毒後將羊運走,並將羊肉出售給他人。甲的行為構成哪些犯罪? A.盜竊罪 B.投毒罪 C.故意毀壞財物罪 D.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AD 解析:本題中,甲是用投毒的方式來盜竊他人的圈養牲畜,甲構成盜竊罪;由於甲只是「向乙家的羊圈內(共有29隻羊)投放毒藥」,其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構成投毒罪;甲是為了竊取羊,而不只是處於泄憤等目的毒死乙的羊並棄之不理,因此甲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本題中,甲明知竊得的羊是被投放的毒藥毒死的,這種羊的肉是含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是不能食用的;甲還繼續出售,因此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本題選A、D兩項。 41.對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A.15周歲的甲在聚眾鬥毆中致人死亡 B.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 C.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 D.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姦淫幼女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A項中,「15周歲的甲在聚眾鬥毆中致人死亡」,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B項中,「15周歲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C項中,「15周歲的丙販賣海洛因8000克」,丙顯然構成販賣毒品罪,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D項中,「15周歲的丁使用暴力姦淫幼女」,應按照強姦罪定罪處罰,因此丙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ABCD四項都正確。 42.陳某趁珠寶櫃檯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檯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檯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後逃離。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 B.陳某的盜竊行為屬於未遂 C.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不屬於中止行為 D.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 答案:ACD 解析: 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就是既遂。至於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佔有並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務性質、形狀、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在本題中,陳某在商店盜竊戒指時,已經將戒指「握在手中」;由於戒指體積很小,此時陳某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陳某的行為屬於盜竊的既遂,因此應選擇A項。對於一些結果犯,在犯罪人完成犯罪行為以後,如果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還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對於行為犯,一旦犯罪形態達到既遂狀態,就不可能在成立犯罪中止。盜竊罪屬於典型的行為犯,既然陳某屬於盜竊的既遂,就不可能在出現犯罪中止。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只是在盜竊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即使這是營業員沒有懷疑陳某,甚至沒有發現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陳某主動將戒指扔回櫃檯,陳某的行為仍然屬於盜竊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因此C項和D項都是正確的。 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屬於結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導致他人自殺身亡 B.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與體罰虐待致人死亡 C.強制猥褻婦女致人死亡 D.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ABCD 解析: 結果加重犯是指刑法將某一行為規定為犯罪,當該行為產生了一定危害結果時,加重其法定刑,即沒有發生這種危害結果,該行為也構成犯罪,如果有危害結果,則會加重法定刑。《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這一規定,侮辱的行為並不一定構成侮辱罪,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侮辱罪,侮辱造成的結果再嚴重也不會加重法定刑。因此A項不屬於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48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根據這一規定,B項「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與體罰虐待致人死亡」應定故意殺人罪,屬於犯罪的轉化,因此B項不屬於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這一規定,有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犯該罪的情節的,加重法定刑,不包括致人死亡的結果,所以C項不屬於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文未規定加重情節,致人死亡也不屬於結果加重犯。因此選ABCD四項。 44.派出所長陳某在「追逃」專項鬥爭中,為得到表彰,在網上通緝了7名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且已受過治安處罰的人員。雖然陳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員不要「抓獲」這7名人員,但仍有5名人員被外地公安機關「抓獲」後關押;關於陳某行為的性質,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陳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B.陳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C.陳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D.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案:BCD 解析: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中,陳某利用職權的行為導致5名無罪人員被抓,應當屬於給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即A正確,不應選。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表現形式和主觀要件不同。濫用職權罪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表現為不該為而為;而玩忽職守罪主觀上是過失,客觀上表現為該為而不為。陳某顯然具有故意因而選項B項錯誤。陳某的通緝行為雖然導致了7名人員被「抓獲」後關押,但其既沒有直接抓捕行為,也沒有主動讓外地公安機關抓捕這7名人員的行為,因而構不成非法拘禁,故選項C錯誤。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CD. 45.下列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刑法總則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於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C.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D.刑法總則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A項中所列舉是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的犯罪分子,屬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因此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A項可選。《刑法》第58條第1款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因此可選B項。《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首先就是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因此C項可以選。《刑法》第34條第2款規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也就是說,附加刑或者附加於主刑適用,或者單獨適用;而不能再附加作為附加刑的附加適用。因此D項也可以選,所以本題ABCD四項都正確。 46.甲以出賣為目的,將乙女拐騙至外地後關押於一地下室,並曾強姦乙女。甲在尋找買主的過程中因形跡可疑被他人告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往解救時,甲的朋友丙卻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行為。對本案應如柯處理? A.對甲的行為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B.由於甲尚未出賣乞女;對鋁賣婦女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C.對丙應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論處 D.對丙應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 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所以,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因此A項正確。根據《刑法》第242條的規定,丙的行為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因此選項C項正確。丙沒有參與甲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也沒有事先通謀一旦有人來解救丙就聚眾阻撓,因此丙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共犯,故選項D錯誤。 47.黃某、王某二人從境外走私人境假幣150餘萬元。運載假幣的漁船剛一到岸、即被海關緝私人員發現。黃某、王某手持鐵棍、匕首將緝私人員打成重傷後攜帶假幣逃走。對黃某、王某的行為應以哪些犯罪論處? A.走私假幣罪 B.運輸假幣罪 C.故意傷害罪 D.妨害公務罪 答案:AC 解析: 《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了走私假幣罪。本題中,「黃某、王某2人從境外走私入境假幣150餘萬元」,顯然構成走私假幣罪,故A項可選。本題中,黃、王2人實際上有運輸假幣的行為,但是由於運輸假幣罪和走私假幣罪之間存在包容關係,一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像競合關係,應擇一重罪處罰,故只定走私假幣罪,故不選B項。《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C項由於王、黃2人已將緝私人員打成重傷,此時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和妨害公務罪,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也是想像競合關係,擇一重罪處罰,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本題選A、C兩項。 48.甲為使其弟逃脫處罰,送給在審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議庭審判員丙5萬元,在審判委員會上,丙試圖為乙開脫罪責,但未能得逞,於是丙將收受的5萬元還給甲。甲經過思想鬥爭,到司法機關主動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賄的行為。關於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對甲的行為應以行賄罪論處 B.對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中止 C.對甲應當適用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處罰規定 D.對甲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答案:AD 解析: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甲顯然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自然構成行賄罪,因此選A項。受賄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受賄人實際收受了賄賂,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正當或不正當的利益,都構成受賄罪。本題中,丙收受了甲5萬元,就已經是受賄罪的既遂,他在事後退還贓款不影響他先前行為的性質,不能認定是受賄的中止,因此B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刑法》第390條第2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刑法分則對於行賄罪的自首的特殊規定。根據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對於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這種行為,就應適用刑法這一條的規定,而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不選擇C項。故本題答案為AD. 49.黃某(19周歲)和趙某(17周歲)合夥盜竊鄰村王某家的耕牛。黃某在門外望風,趙某進牛棚牽牛。由於趙某不小心弄出響聲,被王某發現。黃某聽到王某的嗆喝聲,不顧等趙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棒緊迫趙某,趙某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後逃走。黃某逃到村頭剛好遇見巡邏的民警。民警見黃某形跡可疑即將其帶回問話,黃某如實將其和趙某合謀盜竊的情況向民警作了交代。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對黃某應當認定為自首 C.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D.對趙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答案:ABCD 解析:在本題中,黃某和趙某合夥盜竊鄰村王某家的耕牛,黃某在門外望風,趙某進牛棚牽牛,其二人已經構成盜竊的共同犯罪。趙某為了抗拒抓捕將追趕的王某扎傷,屬於《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的搶劫罪,但其行為已經超出了和黃某共同的盜竊的故意,屬於共同犯罪中的過限行為,因此趙某應構成搶劫罪,而黃某隻構成盜竊罪,因此A、C兩項均可選。黃某僅因形跡可疑,被巡邏民警盤問即如實將其和趙某盜竊的情況向民警如實作了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黃某的行為屬於自首,因此B項也是正確的。本題中,趙某隻有17歲,還是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D項也是正確的。 50.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將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 A.間接故意 B.過於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黃某希望燒死張某,他對燒死張某的心理態度是直接故意。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料到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但由於過於自信,而採取的措施不夠或未採取措施。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是: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客觀上也沒有採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而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從法律用語來看,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而過於自信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在此點上與間接故意較易區分。而意外事件則是,根據《刑法》第16條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則顯然與本案不合。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CD. (2003年) 31.下列哪些情形,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而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A.國有公司經理甲將公款供親友使用 B.國有企業財會人員乙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國有單位使用 C.國家機關負責人丙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但未謀取個人利益 D.國有企業的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私有企業使用 答案:AB 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所謂歸個人使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③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故選A、B項。 32.某晚,甲潛入乙家中行竊,被發現後攜所竊贓物(價值900餘元)逃跑,乙緊追不捨。甲見雜貨店旁有一輛未熄火摩托車,車主丙正站在車旁吸煙,便騎上摩托車繼續逃跑。次日,丙在街上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和甲,欲將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將丙打傷,後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本案應當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A.搶劫罪 B.搶奪罪 C.盜竊罪 D.故意傷害罪 答案:BCD 解析: 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必須符合下述三個條件:①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②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③ 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只有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從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本題中,被害人丙於次日抓捕甲的行為已經不屬於犯罪現場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因此應當三個行為單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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