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需理性看待,不可機械定罪
隨著劇卡消費時代來臨,信用卡成為人們在「手頭緊缺」時就急的主要渠道,殊不知,信用卡一旦使用不當,輕則「傷筋動骨」,重則「大禍臨頭」。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以後,信用卡的刑事案件特別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呈上升趨勢。
哪些行為構成惡意透支信用卡?其產生的後果是什麼?如何理解這種上升現象呢?
基本案情
林某在一銀行網點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並多次刷卡消費,累計欠款近5萬元,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後林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其家屬代為償還了全部欠款並取得了銀行的諒解。
檢察機關依法以林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於林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
林某上訴,二審法院通過調取銀行材料,證明林某實際消費92000元,共計還款63000元,利息、手續費、滯納金共計20000元。二審法院認為,林某惡意透支的數額為29000元,故依法改判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律師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6條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解釋規定了幾種常見的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律師觀點
筆者認為,在當前社會生活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比較突出,如果僅憑銀行的交易記錄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金額達到1萬以上就入罪,是否有客觀歸罪的嫌疑。
判斷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前提條件就是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是一個規範的構成要素,不能僅憑客觀行為符合解釋列舉的6種情形就當然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繼而認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例如,行為人一直保持良好的還款記錄,僅僅因為資金短缺而不能按期還本付息,且行為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的,就不應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宜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之所以出現這種增長態勢,並不在於實施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人群的增長,而在於此類行為入罪比例的增高。
銀行對信用卡的寬泛式發放,兩高《解釋》確立的推定式入罪機制,以及實務部門對兩高《解釋》的誤讀,導致一些原本遊離於刑法之外的用卡人,突然之間成為了犯罪分子。這種現象的存在,在維護了信用卡交易的正常秩序,保護了銀行利益的同時,也讓一些人(包括大量缺乏犯意的人)走上了社會對立面,背上了罪犯的標籤,對社會和諧構成一種潛在的威脅。
社會公眾,尤其是司法機關,應當理性看待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綜合權衡利弊,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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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合縱律師事務所田永彬律師撰稿,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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