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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信用證(Usance L/C)

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主要包括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

承兌信用證可分為:(1)銀行承兌信用證,(2)商號承兌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承兌後押匯的期限為:押匯起息日起至承兌付款日。

遠期信用證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承兌付款日-押匯起息日)/360天

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銀行為付款人的信用證。使用這種信用證時,一般由出口地的議付行對受益人交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進行審查,無誤後再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請求承兌;如無此分行或代理行,議付行也可將匯票和單據徑寄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請求承兌。承兌後,到期付款。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兌遠期匯票後,留下單據,退還匯票;在匯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議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兌匯票向當地貼現市場進行貼現,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現金;如當地無貼現市場,可向承兌銀行要求貼現,也可等到匯票到期日再向承兌銀行兌款。

遠期信用證的特點是出口商及其銀行對進口商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方式,具體表現在:

1、出口方同意遠期收匯,進口商承諾遠期付款。

2、進出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中規定了遠期付款的結算期限,當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匯票後,進行匯票的承兌而不立即付款,而是待匯票到期後進行付款。

3、從銀行貼現到銀行實際付款這段時間產生的貼現費用和貼現利息一般由遠期匯票的受益人來支付。 4、等到約定的日期付款。

遠期風險具體表現在:

(一)套資詐騙風險

一些企業和公司在通過正當途徑無法得到銀行資金支持的情況下,把開立無貿易背景遠期信用證作為騙取銀行資金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種多樣。如用假合同、假單據偽造貿易背景,國內開證申請人和國外受益人聯手詐騙銀行。當國內申請人利用假合同欺騙銀行開出遠期信用證後,國外受益人通過交單行交來與該證相符的假單據。由於他們的目的是騙取銀行資金,所以不管單據真偽,有無不符點,申請人都接受單據,催促開證行承兌。一旦開證行承兌後,那麼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就變成了無條件的到期付款責任。交單行收到開證行的承兌後,就應受益人的請求做了貼現,這樣,受益人就從銀行套取了資金。

(二)挪用風險

在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將貨物銷售出去,收回貨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時,他很可能會把這筆資金繼續周轉或挪作它用。假如進口商挪用到固定資產投資上面,那麼信用證到期日,固定投資一般不能立刻產生效益,沒有現金迴流也就無法支付到期的應付賬款,到期拖欠,開證行只好墊款。還有的進口商為追求高額利潤,挪用貨款,炒股票、期貨,也迫使銀行墊款。

(三)市場風險

這裡主要指進口熱門敏感商品帶來的風險。遠期付款,進口商通常會以進口商品在國內的銷售款來償付遠期信用證項下貨款或銀行的備用貸款,銀行風險就會大大增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品價格一旦下跌,銷售不暢,到期資金不能收回,使得進口商無法按時償付進口商品貨款,銀行被迫墊付資金,形成不良墊款。

(四)進口商

進口商為了能騙取銀行信任,總是想方設法隱瞞對其不利的方面,如逃匯、騙匯、違反外匯政策、進口不核銷,甚至走私等,進口商受到處罰,往往會導致開證行用自己的資金對外墊付。進口商如果不能歸還開證行的墊款,就導致開證行形成不良資產。

在實務中,銀行往往在對該客戶進行信貸業務額度授信時就會對開證申請人生產經營情況、現金流情況、管理人履職情況等做充分的了解,嚴格審核貿易背景真實性,對信用證的條款嚴格審核,謹慎審核單據等,從而確定銀行承受的風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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