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梵 | 儒家思想到底有什麼可取之處?

儒家思想不論如何變化,總是沒有跳出倫理道德的範疇。這恐怕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雖說經過漢(武帝)以後的雜糅各家,從先秦儒學的心性論,被扭曲成「宇宙論」的「天人感應」。但是,其日常效果依然糾纏於倫理道德的範疇。魏晉迄五代,幾乎是佛道大行其道,儒學是高度衰落的。到了北宋,儒家方才興起。然而,興起的並非先秦儒學,而是漢代被扭曲的面目全非的儒學。直到南宋末年,先秦儒家的真諦,才被陸象山隱隱約約的把捉到;這個方向的延續,在王陽明身上達到極致。儒家變遷過程中的主要人物,以及變化的各個關捩,我們姑且先不贅述。

以上的簡略敘述,主要想說明,真正的儒家在先秦。至於後世的儒家,你可以不認為是儒家,也可以認為是儒家的發展。儒家不論如何變化,似乎有一點始終未變,那就是將群體秩序的建構,訴諸於「倫理道德」。那麼,這種倫理道德的所謂思想,是否能夠孕育出普世文明呢?

立足當下,我們不難理解,人類的秩序,主要靠兩方面來維持。一方面就是倫理道德,一方面就是法.律法規。

我們必須認識到,倫理道德只能是源於個體自覺的自我約束,這就保證了自我的「私德」,也有思想家稱之為「宗教道德」。不同個體的人,一旦具有私德的自覺,才有可能在群體中形成「公共道德」,即社會公德。

由此可見,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靠自省去形成(這一點在孔子那裡,還是頗為推崇的。不幸的是,把個體道德自省與政治權力的群體博弈攪合在一起,道德淪為政治的附屬工具,就很難杜絕了。)社會公德,是一種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默認契.約關係。

人類秩序的法.律,其實正是源於這種社會公德的基礎上的,默認契.約與法.律契.約的不同之處,就是個體違反默認契約,不會受到強制性的責任追究,而萎反法.律契.約,就會受到法.律強.痔性的約束和責任追究。

在現代文..明的秩序中,道德契..約與法.律契..約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兩把保險鎖。也就是說,道德是法..律的起點,但是道德不可能代替法*律。私德是一種差異化的人性存在,公德的默認契*約,又不具備強*痔性約*束力。如果要依附症痔犬力強*制施行,必然就陷入了道德綁架的盲目混亂中。宋儒的存天理滅人慾,可謂把道德綁架發展到了登峰造極的境界。

當下,嚕朝人倫道德腐敗,比之先秦禮崩樂壞,大概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不可否認,儒家的道德規範,在個人自覺接納的境況下的積極作用。但是,要完全把現代普世文明的理想,訴諸於儒家道德,恐怕是痴人妄想。理性客觀的說,儒家只可能起到微不足道的輔助作用。

儒家的基因,或者說儒家的源頭,就奠定它的內部,不存在民主x政的邏輯內涵,也就不會達到現代文明的邏輯自洽。雖說孟子提及一些似乎具有民煮苗頭的說法,但是所謂的「民貴君輕」,也是頗為局促的,僅僅是其歷史背景下的方便說法。在現代文.明秩序中,並不須要這種觀念,每個人都在法..律的約束之下,難道還要誰輕誰重的主觀道德去稱量?

總而言之,一個總是喜歡提倡道德的地方,大概最缺德,道德從來不是嘴上功夫。

道德是人類發展過程中的一種自省的產物,最終形成法..律,並在道德的反省中不斷的細化、升級法*律。如果一種學說,只提倡道德,企圖以道德構建群體文*明的秩序,其結果必然與自己的理想背道而馳。這大概也就是,孔子的徒子徒孫所期待的群..體秩序,在古代惡性循環的必然宿命。黃惡幾十年之罪惡,自然比之更甚。煌俄的魔鬼本色,加之孔子《論語》中推崇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觀念,結果可想而知。黃俄反儒,反的其實僅僅是倫理道德,它們對儒家推崇的犬力結構,大概是默默貫徹的。

我們面對任何思想,一定要基於獨..立的思考判斷之後,再去考慮接納。並非一知半解,囫圇吞棗,或者不甚瞭解,全然否定。這都是不可取的,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結合歷史語境,去審視歷史,對待當下。才能一以貫之的把捉到人性與宇宙亘古不變之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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