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形態1-2
06-04
1、李某欲謀害其妻,某日,誤將白糖當砒霜,投放在其妻的碗中,其妻食後安然無事,李的行為屬於什麼?屬於意外事件 不構成犯罪 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 答案解析: 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達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可以進一步分為對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參考答案:C 2、 王某等候在一樹林里,想等到下夜班的工人經過好實施搶劫行為,此時天降大雪,王某耐不住寒冷就回去了,對王某的這一行為應如何定性 應為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王某的行為為犯罪預備 應為犯罪未遂 答案解析: 《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王某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參考答案:C 3、下列選項中,哪些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的「著手」? 殺人犯甲舉刀對準了被害人乙 乙舉槍瞄準被害者 丙為殺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現 戊誤將毒藥投入不相干人碗中,但又不忍心將飯倒掉 答案解析: 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就是「著手」。 參考答案:A,B 4、下列有關犯罪預備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犯罪預備既可以是為了自己實行犯罪而預備,也可以是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 實施預備行為後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的,屬於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階段的中止犯,除了適用中止犯的規定減免刑罰之外,還應同時適用預備犯的減免規定 答案解析: 犯罪的預備形態 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對於犯罪預備應注意兩點:(1)犯罪預備只存在於犯罪著手之前,在這個階段存在的停止形態如果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成立犯罪預備,如果是行為人自願停止的,則成立犯罪中止。(2)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只能存在一個犯罪停止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這幾者之間是不能並存的。由此我們可以對本題作出判斷。首先,A選項表述的是共同犯罪中的預備情形(如為同案犯實施犯罪而預備),B選項的內容即是犯罪預備概念所表達的內容,因而均是正確的。在犯罪預備階段由於停止的原因不同可能成立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兩種情形,因而C正確。但是,應明確,這兩種情形是不能並存的,成立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犯罪預備,因而也就不存在同時適用中止和預備兩種不同的從寬處罰原則的問題。D選項是錯誤的。 5、下列選項中,錯誤的說法是:( ) 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實現了預期的目的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著手實行犯罪 只有在造成法定損害結果時,才處罰過失行為 未完成罪僅僅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過程中 答案解析: 【考點】犯罪停止形態【解析】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過失造成危險狀態的行為,也例外地作為犯罪予以處罰,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答案】AC 6、 張某欲殺李某,向李某的房間開槍射擊,但李某已於8小時前離開,因此未遭殺害。此案中,對張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犯罪的成立要求張某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 張某的認識必須與客觀事實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解析:《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特徵:第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此題中,張某主觀上有殺害李某的意圖,客觀上已經著手實施了殺害李某的射擊行為,只是對李某當時不在房內的情況沒有認識到,而導致殺人行為未能得逞。所以,張某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並且,犯罪人只需要對自己所犯罪行有達到法定程度的認識即可,並不要求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本題中,張某雖然沒有認識到李某不在屋內,但是,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以及實施犯罪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認識,因此,不妨礙其成立犯罪。 答案:AB 7、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 犯罪的預備階段 犯罪的實行階段 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解析]:如果行為人在不繼續實施犯罪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在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或者在犯罪的實行階段,放棄繼續實施犯罪。可以實現中止。 如果行為人在著手實行以前的準備過程中,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撤退,屬於犯罪預備,如果行為人在著手實行以前的準備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屬於預備階段的中止; 如果行為人在犯罪實行行為終了,在犯罪結果出現前的情況下,行為人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則是行為終了的中止。答案:ABCD 8、請問下列選項中,哪些行為人犯罪行為屬於犯罪既遂?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某打算叛逃國外,一日傍晚,甲某懷揣機密文件朝國境線跑去,被邊防戰士及時發現,在甲某距國境三米遠處,抓獲了甲某。 乙某一天中午潛入居民家,盜得未設密碼的活期存摺一本,下午趕去銀行取款,正趕上銀行下班,無功而返,當晚在家中被警察抓獲。 丙某從銀行取款5萬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情敵的毆打。丙某回家後將錢藏起,到公安機關報案,稱情敵搶劫了自己剛從銀行提取的5萬元錢。公安人員經調查發現破綻,最後從其丙某家中將該5萬元錢搜出,致使其誣告陷害他人搶劫的行徑敗露。 人販子丁某來到一鄉村尋找拐賣對象,發現一漂亮村姑,丁某抓住村姑手腕,說「跟我走」,然後將村姑雙手捆住,但走在半路上,漂亮村姑使勁掙脫繩索逃走。 答案解析: 其中,A是叛逃罪、C是誣告陷害罪,D是拐賣婦女罪,三個都屬於行為犯,如:C的誣告陷害罪,只要誣告行為完成就視為既遂;不要求犯罪人實現「使他人受刑事處罰的目的」為既遂要件。尤其應注意的是B項,B的盜竊罪也是既遂。是根據盜竊司法解釋第五條(二)的規定以及通說,盜得未設密碼的活期存摺,就算既遂。這也是司法考試的要求。上述B的觀點主要根據趙秉志主編的《中國刑法判例與學理研究》的觀點。該書第四卷第477頁對次有詳細的論證:對於沒有密碼的活期存摺,失主雖然可以通過掛失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由於這種存摺的特性,只需要行為人佔有存摺就可以佔有票面上的金額,活期存摺和人民幣沒有實質的差異。因此,佔有這種存摺一方面是失主喪失了對存摺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行為人控制了存摺。完全符合盜竊罪既遂的標準。 9、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教唆未遂」。大家可以根據對29條第2款的理解,來判斷下列哪種情形里,甲某屬於教唆未遂,且應按照29條第2款處理:( ) 甲某告訴乙,說看見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殺害丙某,乙某答應下來,卻不什麼也沒做。 乙某、丙某是鄰居,兩人同時愛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卻對丙某情有獨鍾,甲某教唆乙某殺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併當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聲音太吵,被周圍的革命群眾及時報警,第二天剛一出門即被警察抓獲。 乙某、丙某是鄰居,兩人同時愛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獻殷勤,乙某非常氣憤,於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斷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並著手實行對丙某的傷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將丙某殺死。 乙某、丙某是鄰居,兩人同時愛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卻對丙某情有獨鍾,姑娘每天都會給丙某寄一封情書,乙某非常嫉妒。於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書撕掉,乙某認為這樣做不厚道,拒絕了。 考察知識點:刑法第29條第2款的適用範圍 [解析]: 對於A項,很簡單,,甲某教唆乙某殺害丙某,而乙某什麼都沒做,屬於「教唆未遂」。 A項入選。 對於B項,乙某表示接受甲某教唆併當晚磨菜刀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而且故意殺人罪是處罰犯罪預備的,所以甲某屬於「教唆未遂」,只應按照29條第2款處理,而不能按照29條第1款的共同預備犯罪處理。所以B項入選。 對於C項,可以參考部分犯罪共同說,「甲某的教唆行為「與「乙某的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乙某的故意殺人罪包含了故意傷害的行為,甲某在故意傷害的範圍內和乙某構成共犯,既然如此,就應當認定被教唆人乙某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對甲某不能適用29條第2款,而應依29條第1款,按照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理。所以C不選。 對於D項,(語出張明楷:)刑法第29條第2款的適用範圍應做以下限制,如果被教唆的犯罪不處罰未遂時,(也就是未遂時不作為犯罪處理),而被教唆人又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對教唆人不應適用29條第2款,而宜認定為無罪。(如D項中侵犯別人通信自由的行為,對甲應當認定為無罪)。所以D不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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