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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情掩蓋下的「無情」

來源:河北法制網

警惕張兆利王曉芹拒絕照料患病配偶2003年年初,孟女士與程某相戀後領取了結婚證。婚後第三年,孟女士突然患上慢性腎炎,治療一段時間後不見好轉。隨著時間的推移,程某逐漸對病中的妻子失去了耐心,不僅不盡照料、扶養義務,而且還冷言相加,甚至長時間中斷了她的治療費和營養費。無奈之下,孟女士只好回娘家養病。後來,孟女士在律師的幫助下將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判決程某支付孟女士繼續治療費、生活費3萬元。說法:程某的行為既與我國的社會公德相違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這項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繫和存在的基本保障。這項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私下協議離婚「離婚」已7年的胡某一直帶女兒生活。從2013年上半年開始,因孩子的生活和學習費用開銷日益增多,胡某決定向「前夫」劉某索要孩子的撫養費。案子訴到法院後,審判人員經調查告訴胡某,她與劉某並未離婚。原來,早在2006年2月,胡某便與劉某寫下「離婚申請」,在村幹部的「現場見證」下籤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並從當天起正式宣告「離婚」。說法:雙方私下「協議離婚」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當事人如果在「協議離婚」期間與他人結婚或造成事實上的婚姻,則構成了重婚罪。《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損壞家庭財產王姑娘和李某於2012年6月登記結婚,婚後二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3年2月15日,雙方為贍養老人一事再次爭吵。打鬥中,妻子一氣之下將李某婚前購置的一台冰箱砸毀,致使無法修復,後離家出走。同年6月,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與其妻離婚,並要求其賠償被砸壞的冰箱。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說法:王某選擇用毀壞家用電器來表達對婚姻生活的不滿,是錯誤的做法,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1款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夫妻一方的財產,無論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多長,只要一方損壞了另一方的財產,遭受財產權益侵害的一方都有權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要求賠償。隨意中止子女學業14歲的小軍在父母離異後隨父親金某生活。2013年暑假,金某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中止了孩子的學業,小軍的班主任了解情況後,多次做金某的思想工作,均無果。經徵得小軍同意,學校為他聘請了律師,將其父親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金某立即停止對小軍受教育權利的侵害,責令其履行保障小軍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說法:保障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是父母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孩子受不受教育並不是單純由父母主觀意志所決定的,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的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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