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顯明:法律體系承載國家價值觀
法的出現,是人類邁入文明門檻的標誌。任何國家法律體系的形成,都經歷了一個歷史過程,都需要一定量的法律積累。恩格斯指出:「在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當立法呈現「廣泛性」時,一國的法律體系便基本形成了。
立法,並形成科學的法律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現階段的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近30年來我國法制建設成就斐然: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的1979年五屆人大起至2008年2月的十屆人大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現行有效的法律220餘件;國務院共制定了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70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7000餘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00餘件;5個經濟特區共制定了現行有效的法規200餘件。它們和諧一致地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從立法總體情況看,現有法律能夠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相適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其主要標誌為:1.法律部門已經齊備。2.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齊備。3.與法律相配套的附屬性規範已經基本齊備。
法律體系的構建具有多重意義,主要表現為:
首先,法律體系,是國家制度的載體,同時也是國家價值觀的載體。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價值是公平正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對應著社會公平正義體系的構建。
社會的正義是由三部分構成的體系。處於基礎部分的是社會結構正義,其表現是肯定人的主體地位平等、起點平等和權利平等。它通過憲法、行政法得以體現。正義的第二層次為分配正義,既包括初次分配的正義,也包括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的二次分配的正義。還包括通過社會間財富非交易性轉移而實現的三次分配的正義。它通過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可以得到體現。
正義體系的最後一個層次是矯正和救濟的正義,即當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通過司法等渠道恢復正義和獲得救濟。它通過刑法、侵權法、訴訟法等得到體現。
每一部法都應體現公平正義,但其又有所側重。立法,就是把社會的正義分布於不同的法的過程。體系化的正義,通過一部或幾部法律是體現不完整的,只有體系化了的法律才能體現正義的體系。由此,構建法律體系就是構建社會的公平正義體系。
其次,構建法律體系,有利於實現法制的統一性。法律體系構建的基本要求是內容齊備、結構完整、內部和諧、體例科學。內部和諧是本質性要求。法律體系的構建過程,就是消除法律與法律、法律與法規、法規與法規之間矛盾與抵觸的過程,同時也就是實現法的價值、法的目的的過程。法制的統一性原理體現為所有法的原則、目的與價值的一致性。
最後,通過法律體系的構建,明確法的效力等級及不同法的位階。我國構建的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為補充的法律體系。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3個不同層次中,地方性立法要服從國家立法、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所有法要服從憲法,憲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國家建立立法監督制度,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過程,也是不斷深化和提升社會法制觀念、法治理念,最終形成憲法與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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