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發生的命局信息
出生日期:一九六六年二月十八日子時(陽曆:1966年3月9日子時) 男命陽年生順排,至卯月令終9歲零2個月又10天,即1975年5月19日起運。 劫 財 日主 才 乾 造:丙 辛 丁 庚 地 支:午 卯 卯 子 丁 己 乙 乙 癸
大運:壬辰 癸巳 甲午 乙未 丙申 丁酉 年齡:9周歲 19周歲 29周歲 39周歲 49周歲 59周歲 公元:1975年 1985年 1995年 2005年 2015年 2025年
下面我運用李洪成老師的「大宗易SY四柱技術」,對命局進行綜合分析。 命局日主丁火左右逢財,得坐支生之,有年干丙火之助【年月干丙辛貪合,是辛金從丙火,是劫財旺】,通根年支本氣,加之在月令為相,年干劫財丙火與月干財星辛金合是劫財的一種形式,故而日主丁火太旺,劫財心性強烈。財星庚辛金兩透,可毫無根氣,受克無生為虛浮,為弱。印星木雖得令,但不透,又被蓋頭,所以位居中和之下【卯木印星專氣,又臨月令,應為中和偏上,而不是中和之下】。傷食土無明字,只有年支藏一傍根【正確表述為「藏一中氣」】,也為弱。官殺星水只在時支中有一明根,不透,不得令,也為弱。 經過剖析命局,可推知日主在局中獨旺,其餘皆為蝦兵蟹將、烏合之眾,力量不大,於是在局中沒有主動權。財星雖然喜歡出風頭,但在強大的劫財【應為劫財】面前也未免表現得太逞強了,無奈無根氣,心裡也有些虛了,反而面臨著槍打出頭鳥危險。官星,山高皇帝遠,難以控制日主之狂莽,所以此命主就頗有些手段鑽法律空子,去劫財了【由於官星所處的位置,形成子水生卯木,卯木生丁火,不但不能克旺日主,反有助紂為虐之嫌】。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故而命局只能補充食傷土和財星金的力量。因命局火太旺,如果官星來管猶如杯水車薪,反激起火怒。因而,官星水如果不是重兵的話,千萬不要輕舉妄動。命局忌木,火兵力不可增強。 【點】命局關鍵在官星之位。常言道:「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官星的位置在命局對日主不利。所以,該命局在地支不能用水。設遇子水,見卯生之刑之,見亥與卯半合成局,根本就克不到日主,起不著抑制作用。若在天干逢官殺制劫財,肯定好過地支。因此,熟悉和掌握「干支分取」用神,是多麼重要。 讓我們把鏡頭拉回到甲午大運、流年丙子,看命主的情況吧。 甲午大運,梟神甲木一透,不說「奪食」,就是助紂為虐增加劫財之囂張,足以使財星臨於危險境地。運支午火併入命局午火劫財之行列,那就更不用說了。日主在運中增勢,必然要準備行使它的兩條政策;要麼施仁政生食傷,要麼大打出手進行攔路搶劫。但可惜命局沒有使日主施仁政之空間,全是野心勃勃的掠奪氣勢,豈能會施仁!就連你這個管我的官員,也要打到別處去(子午沖)。所以這步運使命主的劫財心性更猛了,加速了命主走上犯罪道路的步伐。 【點】學易人都知傷官見正官為「傷官見官」,殊不知午火為劫財之羊刃,旺沖子水,亦也是「傷官見官」。丙為丁之劫財,丙既為丁日主之心性,劫財之心性。什麼是劫財心性,就是見利忘義,見財起歹意! 96丙子年,太歲進入到命主的生活中,丙火併入命局之火,物以類聚,反而加大了日主的劫財之力,慫恿了日主劫財。太歲子水本想阻止命主劫財之囂張氣焰,可是力量不足制服日主,反而觸怒了瘋狂的日主,使日主更加變本加厲地進行劫財之策劃。根本不把你這個太歲放在眼裡,不服管制。觸犯太歲哪有不遭太歲懲罰呢! 【點】甲午運丙子年,主要是兩丙爭合辛金財星。什麼是爭合,爭者力量勢均力敵。年干丙火自坐羊刃,與歲君丙火形成兩勢,謂之「可共患難,不能同享福」。在爭的同時互不相讓,那就是掠奪。命局辛金從火,歲丙出現,兩廂爭奪,因財致禍。 【點】再看地支。兩子水見兩卯木,是兩子刑兩卯之象;午見午亦為自刑。這是命局提示的不良信息。皆不利於日主。 實際情況是,此年命主走私煙草被清查,同時還打傷了管理人員。於是,命主鋃鐺入獄。同時財星又主父親,其父在該年也病得非常厲害,單是醫療費就花了好幾萬。命主此年處於「禍不單行」的倒霉狀態之中,這個命主最終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被判7年有期徒刑。這就是日主太旺,不服官管,走發財邪路而導致經濟犯罪的命理原因。 【點】該命局地支「水木火」順生,著力點落在火上;天干財星庚辛金無根,若論從格,庚辛金卻成互為犄角之勢,所以只好按正格論。甲午運丙子年,一是兩丙爭掠一辛,二是辛金有庚金相助,不但不能克盡,反致財星受傷。這是因財致禍。再加上子水沖午火「傷官見官」,以及地支三組相刑,牢獄之災難躲也! 這個實例充分證明了李洪成老師的「大宗易SY策劃技術」理論的正確性。橋路命理小答疑: 問:如何區分官災和傷病災呢? 答:官災一般是官殺星為喜用神,如果遇到忌神食傷星克制時多發生官災。傷病災一般是官殺星為忌,克身太過而發生。但還有一種也是官星為喜用,日主增力而動不服管也會發生官災
推薦閱讀:
※4類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治安案件的 辦案期限與追究時效 —以一起不服治安行政處罰
※適用刑法從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開始
※一宗追討逾期交房違約金案件的庭後隨筆
※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