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國瀅 | 城市、空間與制度

1. 任何生命,似乎都有佔有領地的本能。聰明的初民,在空闊無垠的土地上建造第一座簡陋的房屋,於是混沌、無限連續的空間便有了清晰的分割。分割的空間形成「內部」與「外部」的分界。邊界之內為「家」(「明」的世界),邊界之外仍屬「混沌世界」(「暗」的世界)。徜徉於混沌世界而不得歸家者,便淪落為「邊緣人」(marginal man)。

2. 內外的邊緣又總是充滿緊張和騷動。界外無明的入侵與界內布設的防禦相會,生成規矩、禁忌和法度。於是,進出內外房門、道路和橋,則被賦予「神聖」的意蘊。

3. 法國哲學家巴什拉(Gaston Bachelard)在《空間的詩學》中說,門扉是司掌邊界的祭司。這毋寧是說,跨越內外交接的門檻,無異於經歷一次神聖的洗禮。直覺體悟的鄉民,每逢忌節來臨,都不會忘記在自家的門柱上撒血或凈水,懸掛紅紅綠綠的忌物。而內外界限的衝決,常常伴隨系統的坍塌、混亂和驚心動魄。

4. 城市是目光,是對象,也是一種象徵。城市,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擁有生存論的意義。人類透過城市這個巨大的魔球,窺見歷史與現實、農業文明與工業文明、戰爭與和平、光榮與夢想、深沉與淺薄多元繁複疊合的人文景觀。城市作為一個異化的實體塑造著大眾的精神、心靈、習慣、品性和趣味。城市也意味著一種不可挽回的終結——一種人類所能創造的最高文明的終結。當千萬個人像噴涌的洪流彙集於城市,為這個魔球變幻的色彩驚嘆和歡呼的時候,他們也同時間斷聽到從城市教堂或寺院傳出的蒼弱悲涼的鐘聲——這是歷史的輓歌,為城市的衰落而悲傷。

5. 高密度的人群聚集於城市的街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形成「黑暗的一團」,分辨不出人與人之間的身份、職業、形象、個性,甚至表情的差異;「大眾之海」淹沒了個人的特質,使人以平均狀態的、類型化的面相存在。這樣一種表象「平等」的社會結構卻可能掩藏著深刻的差別和衝突。

6. 大眾群體的模糊一團,也宛若一個巨大的避難所,給眾多的無家可歸者和遊手好閒之人以可能的庇護,縱容人們個性的膨脹,私慾的橫行,甚至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誠如德國文藝理論家瓦爾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在《發達資本主義時代的抒情詩人》中所描述的:「人群不僅是這些逍遙法外者的最新避難所,也是那些被遺棄者的最新的麻醉藥。」

7. 我們在選擇城市的生存方式時,也應當時刻意識到這種生存方式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我們為此付出的必要代價。嚮往都市,而又為都市所累,這也許就是生活在這個時代的人們的一種城市情結。

8. 法律既是在時間結構中存在的,又是在一定的空間中形成和發展的。時間和空間就構成了法律的精神、原則、規則、表現形態以及效力和實效的規定性。

9. 從空間的觀點看,法律總是與一定地域的文化相對應,與文化之間存在著一種持久的關係因素:法律不僅是文化的產物,而且也是維繫文化和促進文化發展的工具。或者如人類學家吉爾茲(Clifford Geertz)所言:法律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是具有地方性意義的技藝。

10. 而正是基於對法律的空間認識,法學家們才會形象地描繪出世界法律文化的地理圖形,從而把歷史上的法律和現行的法律分成形式特徵不同、風格各異的法系或法律家族(Rechtsfamilien)。在此,所謂法系的概念實際上就是一個法律地理的概念。

11. 法與人們的關係距離呈曲線形態:法在親密的人群(如家庭、親屬之間)中幾乎是不起作用的,人們的關係越親近,法的作用越小;反之,人們的關係越疏遠,法在他們之間所起的作用越大。這也就不難理解,在人際關係距離較近的「熟悉人社會」(如氏族社會)是不需要法律的,至少是不需要所謂「文明的法律」的;而在當今高度物質化和利益化的商品社會(陌生人社會),離開了法律的調整則又是絕對不可想像的。由此可見,既有的社會關係空間結構對於法律的生成、繼受或移植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當然,從法律進化的角度看,這種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

12. 法律絕不是一經制定就獲得了它在實踐上的有效性。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實際作用,必須經歷一個時間的推移和空間的延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律通過應對不斷出現的社會問題和處理地域發展的不平衡矛盾而逐漸獲取其生命力。

13. 我們總是要謹慎地對待所觀察的法律形成的歷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進的隱秘過程,比較不同地域(如東方與西方)和不同時間段(古代、中世紀、近代和現代)的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現形態、「式樣」、「風格」,等等。或者說,我們對待不同形式的法律(習慣法、成文法)、不同地域的法律(如「東方法」、「西方法」、「大陸法」、「英美法」)、不同時間結構中的法律(古代法、中世紀法、近代法和現代法),所持的審美觀點、方法和態度應當是存有一種情境的差別的。

14. 秩序是必要的,因為它是以人為本的,是建立在「事物的性質」和人的本性基礎之上的,是一個服務於人的手段。但它又不是充分的,因為它絕不是一個獨立自存的目的。或者說,不是人為了秩序而存在,而是秩序為了人而存在。超越人的價值和本性之上的空洞抽象的秩序,是不存在的。

15. 法律的語言具有精確的意義和所指,但由於它們是需要專家操作或「表演」的語言,是一種由高度發展的文字偽飾過的語言,它們也就不那麼貼近人們生動活潑、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總是與普通人的感性直觀保持著一種「距離的間隔」,有時甚至會抑制人們通過審美的自由追尋「終極愉悅」(極樂)的那種渴望和衝動。這樣,至少就近現代的所謂「法學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們表面上愈來愈喪失了令普通人感到親和愉悅的直觀的趣味,這亦無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獨特的審美的性質和價值。

(本文原載於舒國瀅:《思如浮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舒國瀅

男,1962年生,湖北隨州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副主席,兼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歐美同學會會員。 1979年入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學習法律,1986年畢業並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學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獲中國政府獎學金赴德國哥廷根大學Universtaet Goettingen)進修法哲學和法社會學。 主要研究方向: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學方法論、法美學;晚近主要學術作品:《在法律的邊緣》、《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律論證理論》、《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法學方法論問題研究》、《法社會學原理》;晚近代表性論文:《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權利的法哲學思考》、《大眾化與法治化——一個文化—哲學的解釋》、《法理學學科的緣起及其在當代面臨的時代問題》、《法律與音樂》、《西方法治的文化社會學解釋框架》,《從美學的觀點看法律——法美學散論》、《從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一個符合學的視角》、《從方法論看抽象法學理論的發展》、《法律原則適用的困境——方法論視角的四個追問》、《在歷史叢林中行進的中國法理學》、《尋訪法學的問題立場——兼談「論題學法學方法」》、《如何看待知識生產者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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