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析刑法修正案廢除13項死刑罪名背後原因

專家分析刑法修正案廢除13項死刑罪名背後原因http://www.sina.com.cn2010年09月01日00:31法治周末

  嘉賓介紹

  屈學武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志偉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田文昌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

  錢列陽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

  張青松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

  此次被建議取消的13項死刑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法治周末記者 孫繼斌 溫泉

  慣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減法」。

  8月23日提交給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對13種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占死刑罪行總數的19.1%。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這發出了一個信號,刑事立法並不是只有重刑主義一個進路,並不是只有一種做「加法」的思路。

  第一次死刑罪名做「減法」

  「這是中國自1997年刑法對死刑罪名原則不變、略有調整以來,事隔13年之後第一次真正意義上開始減少死刑罪名,也是第一次涉及對刑法總則的修改。」參加此次刑法修改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廢除13項死刑罪名是此次修改中的最大亮點。

  1997年刑法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可判死刑的罪名,而此次取消的13項死刑罪名(詳情見附圖)中,9項屬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5個條文設置的死罪;1項屬於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條文設置的死罪;3項屬於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個條文設置的死罪。

  「刑法學界最近10年對死刑的研究有了基本共識:第一,限制死刑適用,主要用在人身權的暴力犯罪上,對於經濟犯罪,在未來的刑法修改中,死刑應當逐步取消。第二,謹慎適用,對於不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可殺可不殺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判處死刑。」周光權說。

  周光權同時表示,這次廢除的13個罪名,主要針對非暴力的經濟性犯罪,大多數是發案率低的犯罪,廢除後不會引起社會治安的震蕩,不會危及國家安全,不會產生負面效果。

  「我國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等七八項罪名上,有相當一部分死刑罪名適用非常少,有的是留而不用,有的甚至是從來沒用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澤憲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時表示,根據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中國社會的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以前我們的刑法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做『加法』,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刑罰總量加重。這主要是因為中國社會轉型,這個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暴力犯罪不斷湧現,動用刑罰似乎更為符合我們的慣性思維。所以最近30年的立法,一直有個特別大的壓力就是死刑的增加問題,這也和我們的重刑主義思想有關係。」周光權說。

  刑法基本理念的調整

  被業界譽為「中國刑辯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師也認為減少死刑是大勢所趨。田文昌曾經對刑罰問題進行過深入研究,並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出版過《刑罰目的論》,是早期該領域比較重要的著作。

  田文昌認為,死刑的震懾力並不像大家想像的那麼大,「很多國家沒有死刑,還有很多國家只有一級謀殺罪才判死刑,幾十年也判不了幾個死刑,社會秩序也很好。相反,死刑多的國家,治安不一定好」。

  「減少死刑」也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知名刑辯律師許蘭亭的一貫主張。他認為,刑八草案中死刑罪名的減少幅度還不夠大,「比如像『組織詐騙』、『組織婦女賣淫』等罪名也不應該規定死刑」。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瀋海平也持同樣觀點,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這次擬廢除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從整體來看,所邁的步子還較小,其他一些如運輸、販賣毒品罪等也應廢除死刑的非暴力犯罪並未觸及。因此這一修訂更多具有形式的意義,對實際控制和減少死刑的作用不大。」

  田文昌較為認同目前的修改方法,他認為,目前我國廢除死刑的條件還不成熟,這裡面還有一個社會容忍度的問題。「死刑能起到一種社會心理平衡的作用。中國的老百姓現在還達不到對重大殺人犯不判死刑能容忍的程度。」

  田文昌說:「死刑太多或太少,都容易引發矛盾,所以這個尺度很重要。」他認為,應該保留死刑的是一些暴力和惡性犯罪,即危害生命、健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除此之外,更多的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都可以考慮取消死刑。

  瀋海平也承認,控制和減少死刑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分步、穩妥實施,因為它要考慮到社會的承受力和接受度,否則容易對社會治安和穩定造成較大的衝擊。社會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來接受一部很少甚至沒有死刑的刑法。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出於司法慎重和對生命的尊重,當今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和地區,已經以不同形式停止執行死刑,減少死刑是大勢所趨。

  國際社會嚴格限制和減少死刑適用,並且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刑罰。「這是我國修改刑法的國際背景之一。」陳澤憲表示。

  瀋海平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這次刑八草案是立法機關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同時是接軌世界刑法發展規律和潮流,對我國刑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具體制度所作的一次重大調整。

  「現行刑法死刑罪名太多,且大多針對非暴力犯罪而設,是其最受法學界和社會輿論詬病之處,與世界不斷廢除死刑的潮流嚴重不協調。」瀋海平說,「通過減少死刑和加大生刑雙管齊下,符合世界刑法發展的趨勢,有利於推動刑事法治建設的完善。」

  13個罪名何時「入」的死刑

  法治周末記者 戴蕾蕾

  1979年刑法典對經濟犯罪的死刑規定基本是空白。

  1982年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後,陸續規定了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可以判處死刑。

  1997年修訂刑法時,基本上保留了上述犯罪的死刑,但對個別犯罪判處死刑的適用作了一些限制。

  1982年

  ◎傳授犯罪方法罪「入」罪

  該罪名在1982年入罪。當時一些慣犯、教唆犯猖狂地傳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對社會危害極大。但從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我國還沒有一例適用該罪名判處死刑的判決。

  ◎盜竊罪「入」死刑

  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1979年刑法有關條款作補充和修改。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盜竊罪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1997年納入刑法。

  1988年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入」死刑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已失效),對1979年刑法以及1982年《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規定作了補充。

  其中,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走私貨物、物品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後納入1997年刑法。

  1991年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入」死刑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對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土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後納入1997年刑法。

  1995年

  ◎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入」死刑

  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明確列舉出6種金融詐騙犯罪形式,即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

  其中,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信用證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後納入1997年刑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入」死刑

  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997年刑法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內容規定為本罪,但量刑有變化。

  1997年

  ◎金融憑證詐騙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入」死刑

  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該決定以單行刑法的形式,將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但此時尚未形成獨立的金融憑證詐騙罪。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1997年刑法在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基礎上增加規定了金融憑證詐騙罪。

  1997年刑法同時規定,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規定處罰。

  刑八草案審議期間,無論是參與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還是網友,都在熱議。《法治周末》特就爭議最多的話題邀請刑法研究專家、著名刑辯律師,分析刑法修訂該如何契合民意

  最具爭議三話題

  法治周末記者 莫靜清 溫泉

  話題一「醉駕、飆車入罪」

  草案規定: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網友爭議:有網友認為,飆車、醉駕入罪的限定條件過多、具體處罰又偏輕;另有網友認為,醉酒是個人權利,適當規制即可,不應入罪。

  委員意見:有委員認為,醉駕入刑要慎重研究。但更多委員認為,此舉適合我國國情,值得肯定。唯存爭議的是,入罪門檻過高、量刑處罰過輕。

  專家觀點

  屈學武:我個人傾向於贊同醉駕、飆車入罪。作為風險刑法,威懾作用的意義更大。

  我國社會處於轉型期,某種意義上已進入風險社會。在風險社會中,醉酒駕車,如果等到導致車毀人亡等嚴重結果後才處置,可能為之過晚。此時刑法需要前置化。

  醉酒可以是權利,但醉酒駕車就不能稱之為權利。事實上,我們國家的醉酒標準已經很高,是瑞典的10倍,美國的8倍。在這種前提下,考慮公共安全十分必要。

  對於有些網友「上松下嚴」的提法,我認為有失偏頗。醉駕、飆車入罪,其目的不僅僅是保護廣大公眾安全,也是保護駕駛者本人的安全。這裡「嚴」的對象是針對一般公眾。

  劉志偉:我認為因吸食麻醉藥物駕車等行為,也應一併考慮是否入罪。以上行為雖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從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上看,將其擬處的最重刑罰設定為拘役顯得過輕,將刑罰提高到一年有期徒刑比較適當。

  至於「情節惡劣」的成罪條件,我覺得有必要。因為,我國刑法在定罪問題上採用既定性又定量的原則,雖屬危害社會的行為,但若其危害性不夠嚴重的話,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客觀上,危險駕車的情況有一定的複雜性,並非所有的醉駕等危險駕車行為都需要作為犯罪處理。

  律師之見

  田文昌:醉駕、飆車等行為未造成不良後果的,不一定非要定罪,因為如果都定罪的話,打擊面可能會很大,也會帶來巨大的執法成本,效果不一定好。

  錢列陽:現在對危險駕駛的處罰就像「一個胖人穿了一件很瘦的衣服」,我認為在現在修改的基礎上主體應當擴大,刑期應當加長。

  話題二 惡意欠薪入罪

  草案規定:對於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網友爭議:惡意欠薪是否有入罪必要?

  委員意見:大多數委員認為,惡意欠薪入罪,凸顯了我國法律加強了民生保護。但也有委員認為應慎重,因為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是民事行為,不支付報酬的情況非常複雜,直接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造成刑法和民法的衝突。

  專家觀點

  屈學武:農民工是我國步入工業大國寶塔最基礎的人力資源。對於他們獲取最基本勞動報酬的權利,如果不能通過法律保障落實,將會毀掉我們的根本。現實情況來看,不少企業主財大氣粗,欠薪情節極其惡劣,單通過民法的調控手段已難以規制,對於這種行為,需要刑法保護。

  我認為「惡意欠薪入罪」是一個周全考慮。其中「情節惡劣」的規定意義重大。一方面有利於保障農民工的收入;另一方面又避免了「無力履約」被一刀切為「惡意欠薪」入罪。

  至於「情節惡劣」的具體解釋以後可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劉志偉:草案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護的加強,這一立法初衷應當予以充分肯定。

  但究其實質,欠薪行為是單純的民事違法行為,運用現有的民事、行政等手段是否就不能解決?這種行為是特定時間僅有還是會長期存在?是否有值得動用刑法的必要?值得進行充分的調研和思考。

  我傾向於認為,是否規定惡意欠薪罪需要慎重考慮,若不規定為犯罪似乎好一些,若要規定,也應設定嚴格的成罪條件,以免不當地擴大打擊面。

  律師之見

  田文昌:惡意欠薪入罪等於將原來歸民事訴訟調整的行為,改為歸刑事訴訟來調整,表面看來緩解了矛盾,實際上有可能激化矛盾。

  其實,討薪的目的就是實現債權,把欠債的人抓起來,誰來支付欠款?對於欠薪行為,可以用強有力的民事手段來解決,比如強制補償、罰款、勒令吊銷執照使其沒有辦法再當老闆等。

  話題三 75歲免死

  草案規定: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網友爭議:「75歲免死」會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出現「75歲敢死隊」?75歲還犯罪,說明此人之惡劣,應加重處罰。

  委員意見:委員的意見分兩派。一派認為此舉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可以考慮再前進一步,將年齡放寬到已滿70周歲。但另一派則擔心,可能會在司法實踐中導致老年人犯罪數量上升。

  專家觀點

  屈學武:從刑罰目的以及人道主義角度上看,我認為這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刑法規制。

  刑罰目的一個是報應,另一個是預防犯罪。對主觀惡意性很大、可能再犯的人,才會施以更重的刑罰。而老年人犯罪往往是激情犯罪,再犯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對於因此會導致老齡化犯罪加大的憂慮沒有必要。如果說老齡化犯罪加大,主要原因也並非刑罰對他們施以更寬緩的規定,而是社會轉型導致的社會分配製度或婚姻文化、居住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漏洞所致。

  事實上,現在對於75歲以上老年人的犯罪,即使判處了死刑,也沒有立即執行,並沒有老年人犯罪因此增多的趨勢顯示。

  劉志偉:我完全贊同這個規定,甚至認為可以考慮將年齡降到70周歲。

  有人擔心這會導致已滿75歲的人犯罪率上升,我認為,這種可能性有,但極小。老年人犯罪的本來就極少,且對這一年齡段的人在實施嚴重犯罪時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

  更重要的是,增設的這一規定,不僅體現了對老年犯罪人的寬宥、人道,而且也彰顯了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

  律師之見

  張青松:75歲以上老人不適用死刑,這是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與未成年人不被判死刑是一個道理。不適用死刑,並不等於不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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