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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出來的總統:布希訴戈爾的總統選票案判詞

記得小時候批判資產階級民主的虛偽,老師說別以為他們手中的一張選票能決定總統是誰,選來選去也逃不出資產階級的代理人。我深以為然,一張選票怎麼能夠決定總統?即使有這種可能性,但變成現實的機會太渺茫了。

然而,公元2000年的時候,全世界都目瞪口呆,這「可能」還就真發生了……

那一年的美國總統的候選人是共和黨的小布希和民主黨的戈爾。他們實力非常接近,殺的難解難分。很多州選票十分接近,差距很小。尤其是關鍵的佛羅里達,六百多萬張選票統計下來,最小差距時,小布希才贏了154張選票、甚至有還有過58張選票的不完全統計!

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非常獨特,並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而是由各州根據選舉結果派出的「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美國各州根據人口多少分派不同的選舉人票。比如,人口眾多的加利福尼亞州有55票,人口稀少的阿拉斯加才一票。如果一個候選人在某個州獲勝,他就獲得了這個州全部的選舉人票,即所謂的「贏者通吃」。現在美國一共有538張選舉人票,只要獲得270張就可以當選美國總統。這種獨特的選舉制度可能會造成在全國範圍內獲得簡單多數選票的候選人卻輸掉選舉的結果。但它比簡單多數的方法更能保護小州的利益。否則,候選人會只在那些人口眾多的大州爭奪,根本不管小州的選情。這是美國的開國者們設計出的一種精巧的制度。

佛羅里達是個大票倉,共有25張選舉人票。這一年,其他州的選情都已經揭曉,唯獨佛羅里達成了關鍵。誰能拿下佛羅里達,誰就是美國總統。由於「贏者通吃」的規則,這一百多張選票就決定了佛羅里達全州25張選舉人票的去向,也就決定了誰是下屆國總統。對於一個有一億多選民的國家來說,一百多張票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但那一年就是這一百多選票起了扭轉乾坤的作用。此情此景一下子喚起了多少人「我的一張選票就能決定美國總統」的夢想呀!

11月8日晚,佛羅里達州的選舉結果揭曉,在大約6百萬張選票中,小布希僅贏了1,784張選民票(相當於佛羅里達選票總數的0.0299%)。僅僅1784張選票呀!本來戈爾已經公開認輸,但佛羅里達州有個規定,當獲選人以微弱多數獲勝(少於或等於0.5%)時,就要進行機器重新計票。這讓已經宣布敗北的戈爾重現看到了希望。他收回了對小布希認輸的電話。靜等著機器重新計票的結果。11月10日,結果出來了,還是小布希贏,但差距縮小到了327票!太不可思議了。 戈爾怎麼能甘心?他花了數十億美元競選,居然輸在在327票上。

於是,戈爾找出了另一條規定。「接受大量非法選票或拒絕大量合法選票,並足以改變選舉結果或令人懷疑選舉結果」時,可以提出爭辯。

這次選舉中出現了很多「問題選票」:廢票和不合法選票,比如,填了兩個候選人,打孔位置不對、沒有打穿等。以往的選舉,這種情況也出現,但不足以影響選情。雙方差距幾萬,幾十萬,根本不會考慮這些選票。但這一次不一樣了。只有327票的差距。這些廢票和不合格選票可就成了翻轉乾坤的力量了。戈爾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這些原來的廢紙上了:萬一能翻盤呢。於是,戈爾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重新人工再驗一次票。檢驗那些問題選票,把它們納入到總票數中來。美國歷史上頭一次,法院來決定誰當總統。

這期要介紹的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書。這個案子本身可以從政治、歷史、憲法等多個角度進行解讀。我並不重複這些,而是想說一下判決書中的不同意見。這種判決書大家都聽說過,中國也有很多人希望引入這種判決書。但很少有人實際接觸過。

美國最高法院當時有九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大法官斯卡利亞、托馬斯、肯尼迪、奧康納、史蒂文斯 、布雷耶、金斯伯格和蘇特)。這個案子最終是以5:4的多數意見判決的。判決書中既有產生法律效力的多數意見,也有附和意見(贊成判決結果,但不贊成理由)、還有少數意見(不同意判決結果)。而且四份少數意見中,只有一份是三名異議的大法官意見一致,其他三份都是雙重異議(持少數意見的大法官之間意見也有分歧)。通過介紹這個案子的判決書可以完整地看到美國判決書中的不同意見。

這份判決書我整整看了兩個星期,簡直要瘋掉了。太細緻了!不同意見不是打群架,不是吵架拌嘴,是個技術活兒。中國現在還真不是馬上就能學會的。

戈爾提出重新人工驗票;小布希則竭力阻止:他現在贏了,重新驗票就有可能輸,小布希不敢冒這個風險。戈爾的理由很響亮:每張選票都要計算,民意要體現;布希的理由也很在理:現在重新驗票缺乏統一的標準:那些被廢掉的原因五花八門,你憑什麼標準來決定哪些票應該被重新計算呢?再說,你又怎麼知道有多少同廢票的情況一樣的票卻被當成有效票已經被計算到大選結果當中了呢?如果重新計算就應當全部重來,不能只計算廢票,要統計全州甚至全國的選票,這樣才公平,才符合「平等保護」和「正當程序」;而且現在時間急迫:12月12日是法律規定上報選舉人的日子,重新計票不可能完成。

如果簡短地總結戈爾與布希的意見分歧,他們就是民主與法治之爭。戈爾說民意要被完全地反映出來,每一張選票都要計算;布希說規則要遵守,已經按照法律規定走完程序了,該宣布結果了。

司法在進行,政府也在行動。由於法律對選舉有各種期限,佛州的州務卿按照法律規定要求佛州的各縣在11月14日上報計票結果,逾期不再計入大選結果。順便說一下,佛州是共和黨掌權。州長就是小布希的弟弟,多少有些偏向。但他們都只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玩兒。

這個事情大大小小生出幾十個訴訟。有布希和戈爾直接交鋒的,還有很多民眾趕來湊熱鬧。只能說主要的。

反正佛州最高法院下了裁定,可以重新人工驗票;上報期限延長到11月26日。

重新驗票,而且是人工的,確實有些困難,有的縣中途就已經放棄了。11月26日下午五點,按照法院指定的時間,僅有一個縣完成了重新驗票,州務卿公事公辦,正式以佛州的名義宣布小布希獲勝,這次的票數是537票。(竟然每次都不一樣。這也正常,大規模計票差異難免。)戈爾又緊急要求法院裁定允許繼續驗票,並允許延期接受其他縣的計票結果。

因為選舉是各州自己的事情,所以到現在為止,案子還只在佛州範圍內進行。小布希乾脆來了個狠招,釜底抽薪,將案子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判決佛州當初允許重新人工驗票的決定違法。如果勝訴就徹底斷了戈爾的念頭。這就是聯邦最高法院布希訴戈爾案的來源。

12月4日,聯邦最高法院以9:0的一致意見作出了一個裁定,擱置重新驗票,將案子發回佛州最高法院重審。理由是佛州法院沒有說清楚它這樣做的法律基礎是什麼,以及沒有說清楚這個案件中州法和聯邦法是什麼關係。但更重要的一點是,聯邦最高法院表明了態度:這事它管得著。本來,很多人認為推選選舉人是各州自己的事情,聯邦法院可能不會管。但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說:「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各州應依照該州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其中「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這幾個字表明聯邦可以審查各州的推選方式是否合憲。就是這幾個字賦予了聯邦審查權。而且,判決書還指出,如果是別的選舉,可能還有爭議。但這是選美國總統,不是選別的,聯邦當然管得著。

民主黨和戈爾當然不高興,時間太緊張了。小布希的弟弟已經宣布小布希獲勝。擱置就意味著來不及驗票。12月12日,佛州議會就會推舉25個支持小布希的選舉人,12月18日,他們就要去華盛頓的國會山正式選總統了。戈爾得趕緊接著折騰別的訴訟。

佛州最高法院雖然不服,可這個案子是沒辦法了。馬上機會又來了。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又判了一個案子,大致還是要求重新驗票的。有一些細節上的差異,不必說了。和聯邦最高法院有些對著干。這對於戈爾來說簡直是起死回生。

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不敢怠慢。時間太緊了。全美國都在盯著。大法官們連周末都放棄了,趕緊在12月12日做出判決,不過這次不是一致意見,而是以5:4的微弱多數通過的。結果又是推翻佛州判決,把案子發回重審了。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沒有作實體判決,但小布希取得了事實上的勝利:因為重新驗票已經來不及了。該案判決之後,戈爾正式認輸。佛羅里達25名支持小布希的選舉人雄赳赳地開赴華盛頓國會山把小布希選成了總統。有趣的是,美國副總統就是參議院的議長,所以主持這次選舉的恰是戈爾本人。他最後滿心不情願地宣布:喬治布希為美國當選總統。

這個決定美國總統的案子被正式定名為「布希訴戈爾案」。

案子的焦點問題有三個:1、聯邦法院能插手這個案子嗎?美國分權制度嚴格。如果涉及違憲或聯邦的法律,聯邦法院才能插手,否則權力屬於州;這是法官們討論最多的一個問題;2、以什麼標準確定合法選票呢?有的選票打孔不夠精確,機器無法識別;有的孔的一片紙屑有兩個角是粘著的;有的紙屑根本沒有分離,只是一個壓痕;有的選了兩個候選人……該以什麼標準驗票呢3、時間來得及么?美國總統換屆在即,法律對大選的進程有各種時間規定,有時間重新驗票嗎?

不管判決書中有多少種不同意見,九位大法官對於案子的焦點問題還是很統一認識的。都是圍繞這些問題在談自己的觀點。我覺得這是不同意見存在的一個重要基礎。大家都是受過法律訓練的,都在同一個語境下說話,同一種思維模式下思考。就像踢足球,必須要有界外球的意識。踢出了界就要拿回來重新開球。否則比賽無法進行了。

(一)多數意見

這是五位大法官倫奎斯特、斯卡利亞、托馬斯、肯尼迪、奧康納的一致意見。

多數意見代表法院,故而被附加了一項義務:介紹事實。在簡要介紹了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以後,他提出了小布希方將案件提交聯邦最高法院的主要理由:佛州最高法院是否為解決總統爭奪而設立了新標準,因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也不符合美國法典第三條第五部分,毫無標準地人工重新計票是否違反了平等保護和正當程序條款。

什麼意思呢?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各州應依照該州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其中「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這幾個字表明州的判決必須合法。佛州的判決違反了憲法;

美國法典第三條第五部分規定;……有關選舉人的任何爭議應當在選舉人會議6天前最終決定…。(在華盛頓選總統之前,至少要提前六天將選舉人確定下來。這個制度安排又稱「安全港」,它為在華盛頓的選舉人會議留出了時間。)所以,12月12日之前,選舉人必須被確定。佛州法律規定上報計票結果的時間是11月14日。現在佛州法院卻擅自將時間延長到11月26日,這肯定會違反美國法典。

這兩件事情都違反了美國憲法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和正當程序條款,你們聯邦最高法院得管一管!

多數意見沒含糊,說:「就平等保護問題而言,我們認為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

多數意見的理由總結起來就是:無法重新驗票,沒有可操作性。

「佛羅里達對清點合法選票的基本要求是考慮「投票人的意志」,這作為一個抽象的命題和一項初步的原則是不會有人反對的。問題是缺乏進一步的具體標準來確保平等地適用這一原則。」空洞的原則好說,具體該怎麼辦呢?誰來確定哪張選票合格?哪張不合格呢?

「本案中的問題與是否相信證人無關,而是如何解釋在一個枯燥的物體上、一張紙或一張紙上上的記號或打孔或亂寫的東西,而據說機器在清點時很可能沒有將這樣的選票作為一張選票記錄下來。」

「似乎每個縣甚至一個縣範圍內的每一個重新計票組,他們都在使用不同的標準來接受或拒絕接受那些被提出異議的選票。」

「正在進行的重新計票程序很可能是以一種違憲的方式進行。」

「考慮到這一困難性,顯然,重新計票不可能按照平等保護和正當程序及其附加的實質性要求來進行。」

而且,多數意見認為美國法典規定的時間必須嚴格遵守,「任何超過12月12日這一天的重新計票都會……違憲。」所以,現在驗票時間絕對來不及(判決那天就是12月12日)。

重新計票沒有標準,時間又絕對來不及,所以最高院不同意重新計票。

多數意見還提到了提出異議的布雷耶大法官設計的一個方案:讓佛州在18日前計票完成(這是華盛頓最後選舉人投票的日子)。但多數意見認為「這個違反佛州選舉法」。

對於管轄權問題,多數意見沒有談及。這個任務留給了首席法官倫奎斯特的附和意見。實際上這是一個爭議極大的問題。少數意見都是在攻擊這一點。估計多數意見不談管轄,也是五位法官意見無法統一。乾脆只談可操作性,直接駁回。

最後,多數意見表達了自己受理這個案件實際上有些無奈「幾位法官和別人一樣,了解對司法權的必要限制。人們讚美由人民通過他們的立法機關和政治領域來選擇總統的這一憲政設計。但是,當爭論雙方啟動司法程序時,司法被迫面對聯邦和憲法問題,這是我們並不想追求的責任。」

這最後一段實際上就是大法官們回應管轄權的質疑。因為選總統是政治事件,美國是用民意來決定的。這是法律的制度設計。按說,議會才是更公認的解決機關。選情僵持不下,議會來決定選舉人。現在,司法找了個理由插手,多少有些越俎代庖。大法官們要解釋一下:我知道有些越界,實際我也不願意。就這個意思。

有人也在評論說,這個案子法院根本不應該插手,應該讓議會來決定選舉人。佛州法院犯了一個錯誤,以司法干預立法;聯邦最高法院又以聯邦司法權干預了州的司法權。負負為正了。

(二)倫奎斯特的附和意見

(斯卡利亞、托馬斯法官也同意)

附和意見是同意判決結果,但有不同於多數意見的理由。有的與多數意見差別很大,有的則只是補充一些內容。這是首席法官倫奎斯特的附和意見,屬於後者。倫奎斯特主要是說管轄權問題。意思就是我們有權管、有權管、有權管!

「聯邦要插手。」他強調了聯邦法院受理該案並非不尊重州的權力,「而是尊重憲法規定的州立法機關的角色。」聯邦法院管得著,因為「我們處理的不是一次普通選舉,而是一次美國總統選舉。」聯邦法院必須審查是否合法。

「你們犯下了錯誤。」佛州最高法院的作法違反了法律。法律本身設計了一個機制,司法不能改變它。「這一機制決定總統選舉人由直接選舉產生……議會已經將州務卿設計為「總選舉官」,州議會已授權縣檢查委員會負責管理選舉……」佛州法院的判決「實際上既取消了截止日期,又取消了州務卿的自由裁量權。」

「你們在佛州搞砸了。」現在時間根本來不及,「因為他們提供了不可能成功並最終將導致混亂的救濟。」「佛州的做法威脅了「安全港」的立法意願「並舉了一個例子,上一次解決一個治安官的爭奪用了十六個月。

(三)史蒂文斯法官的少數意見

(金斯伯格法官+布雷耶法官贊同)

四個反對法官都寫了各種的反對意見。這個史蒂文斯法官的反對意見是最主要的。因為這實際是四名反對法官的一致意見。另一個少數法官蘇特雖然沒有附和,但他明確表示贊同這個意見 「我實質上完全同意史蒂文斯、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的意見,我單獨表白我的意見只是想說明我們面前的問題有多麼簡單。」

而布雷耶大法官非常有個性,他在意見書里「大罵」首席法官倫奎斯特的附和意見。所以雖然整份判決書,九個法官,六份意見書,但實際是多數意見對史蒂文斯法官的意見;布雷耶對倫奎斯特的意見。至於金斯伯格法官和蘇特法官,基本屬於「打醬油」的。

一、我們沒有管轄權,不該插手。決定選票是州的事情。多數意見把法律理解錯了。「憲法將採用何種方式選擇選舉人的權力賦予各州。」、「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各州應依照該州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這一規定「並沒有從整塊布里織出州立法機關,而是原來是啥樣就是啥樣—像出生的動物一樣,受他們的州憲法約束。」。

這個案子的管轄權究竟屬於州還是聯邦;屬於司法還是立法,很有爭議。憲法第二條強調的重點可能並不在於各州的做法要受聯邦的司法審查。僅僅是例行公事的敘述,「聯邦問題不是實質性的」。就像在中國,很多法律或規章中都要「依法」的字樣,那不過是習慣而已,不是實質性的。法院難道能夠根據「依法」兩個字來進行司法審查?

這裡可能出現一個疑問:上一個案子中,聯邦最高法院不就是以這條來確認自己的管轄權嗎?當時是九個法官都同意的呀?怎麼現在這三個又反悔了?「聯邦問題不是實質性的」。這句話很關鍵。說明三個人在修正自己的觀點。再說那個案子僅僅是要佛州補充理由。

二、讓州自己去干。選票的不同標準可以由公平的治安法官來決定。「如果不允許政府體制的各個關節有一點活動餘地,整個政府機器就無法工作。」這還真是個思路:為啥要有統一標準?標準讓每個投票點自行決定不就可以了嗎?

三、截止期限沒那麼重要。「安全港」的期限設置是為了在相互衝突的的選舉人團中進行選擇,「並不是禁止州計算……合法選票」。用我們的話說,它只是一個管理規範,並不是裁判規範。違反了又能有什麼後果呢?別的大法官還會談這個問題。不過,史蒂文斯舉出了一個例子,比較有說服力:1961年,夏威夷任命了兩組選舉人,國會選擇了一組。同樣是在期限以後。這個說法是解釋了「安全港」的法律本意,也不能說沒道理。也是其他少數派法官反覆論證的一個觀點。

但我疑惑的是,這個「安全港」的期限規定在上一個案子中也是發回重審的理由之一呀,怎麼這三位法官又修正了自己的意見?我估計,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水平很高,但這種法律規定太生僻了,他們也不太清楚,也有個熟悉的過程。可以理解,這種選舉法上的規定用的太少了。除了專門搞選舉的人,誰會注意這個!

最後有句話很有意思,三位法官說小布希是「缺乏自信」的:幹啥害怕清點選票呢?小家子氣!哈哈!布希能不害怕嗎?就差這幾張票,煮熟的總統就可能飛了!

(四)蘇特法官少數意見

布雷耶法官完全贊同。史蒂文斯法官和金斯伯格法官贊成除了C部分之外的部分。

蘇特給自己的意見貼了個「簡單」的標籤。他說「我實質上完全同意史蒂文斯、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的意見,我單獨表白我的意見只是想說明我們面前的問題有多麼簡單。」不過我看起來並不太簡單。

蘇特主要談管轄權問題。他的意思是這個案子法院根本不該管,問題可以用法典中規定的程序解決(依靠議會)。

A:「安全港「的規定只是管理規範。告訴大家應該如何作,但如果不按規定作,後果也沒什麼,就是讓國會指定罷了。「對於不符合第五部分的制裁只是喪失安全港。」

B:佛州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名詞解釋都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不關聯邦憲法什麼事。如「合法選票」、「拒絕」、「足以改變或令人懷疑」等。「總而言之,佛州法院的解釋沒有產生第二條,即「各州應依照該州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的實質性問題。」

C:本來就不該管,但管了就要管到底。現在應該將案件發回佛州,讓他們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計算選票。至於時間問題,判決是12月12日,離12月18日還有6天,沒有理由認為時間不夠。

A、B兩點還都是管轄權的問題。總之就是法院不該管。C點則是期限問題。至於選票標準,可以由佛州自定。

(五)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少數意見

史蒂文斯法官完全同意,蘇特和布雷耶法官只同意第一部分。

他與史蒂文斯似乎互相奧援,意見完全一致。

第一部分。這個案子就不該管,人家法院的解釋並不離譜。雖然我個人的解釋在實體上與多數意見一致,但佛州有解釋的權力,程序上不能被否認。這與蘇特的意見相同。要尊重州的權力。

第二部分。時間來不及是本院造成的。我們自己中止了佛州的重新計票。安全港中的12月12日並沒有那麼重要。時間上如果努力完全可以創造奇蹟。「本院假定時間不允許……」、「這個結論是一個預言,……不能被檢驗,這樣一個無法驗證的預言不應決定美國總統的職位。」你現在不讓人家驗票,又說人家驗不完,怎麼證明?

(六)布雷耶大法官少數意見

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法官同意除第一部分(一)之外的部分,蘇

特則只同意第一部分。

布雷耶大法官似乎是個性鮮明的人。他的少數意見篇幅最長,而且言辭最激烈。他的少數意見中雙重異議嚴重。而且他的意見最長。

他說:「本院錯誤地受理了本案。同意中止是錯誤的。現在應該撤銷那份中止。允許佛州最高法院來決定重新計票是否應當重新開始。」

第一部分 聯邦法院不該管。「本案對國家政治的意義自然是很重要的。但是案件中提出的聯邦法律問題不是實質性的,這是一個例外。」

(一)現在應該採用統一標準來計票,否則不公平。但強調本院沒有管轄權。

(二)沒有證據證明時間來不及。「多數意見得出這一結論缺乏任何記錄」。而且時間緊迫是由於我們中止了佛州的重新驗票。再說,佛州的各縣都使用不同的投票設備,這本身就是不平等,所以並不需要計較驗票標準。人工計票可以糾正這一缺陷。應發回佛州,讓他們自己處理。(布雷耶法官真能開玩笑。耽誤這麼長時間,再讓佛州自己處理,美國最高法院非要被罵死了。)

(三)「我再一次問,哪裡有不允許的歪曲?」這一部分就是批駁首席法官倫奎斯特的附和意見。說的非常尖銳。意思是佛州法院的名詞解釋非常合理,倫奎斯特不該指責佛州法院。

真不像對待首席大法官的態度!哈哈!

第二部分。這是政治問題,應該由國會去管。

「選舉總統很重要,但重要在政治上,不是法律上。」、

「法律為選舉安排了一個路線圖,照做就是了。」、

「在表達人民意願方面,議會比法院強。」

「我們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去做事。」「通過允許佛州重新計票按照統一標準繼續進行下去,盡量彌補這一損失。」

本段純屬閑聊。布雷耶大法官在這裡給大家上了一堂美國司法的歷史課。講了美國司法介入政治的尷尬歷史。有1876年布萊德雷法官被馬車包圍的事件,有因為「徹羅基印第安人」案件,傑弗遜總統說:「馬歇爾已經作出了判決,讓他自己執行吧」。

在九個大法官中,布雷耶是唯一認為這是一個政治事件,司法不應介入的。

布雷耶真是個有性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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