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依法打擊遏制「港獨」絕不手軟
本報評論員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08日 04 版)
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會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通過釋法明確憲制層面的相關法律規定,重申原本應當遵守的法律規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香港當前事態所採取的重大舉措。它代表著人民的呼聲、法治的要求、正義的力量。
「港獨」言行性質嚴重,意在分裂國家,直接危及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主權安全,嚴重損害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面對民意的激烈反對,「港獨」分子及其支持者仍然不認錯、不收斂、不收手。連日來,香港社會和內地民眾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處理「港獨」問題的呼聲非常強烈。此次釋法,順應人民的呼聲,宣示了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立場和全中國人民反對分裂的堅強意志。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情況下都絕不允許搞各種形式的「港獨」和所謂「自決」,這是「一國兩制」下不可觸碰的底線。
此次釋法,明確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規定的含義和要求。其中,「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在「一國兩制」下,要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基本的法定條件,也是最低限度的政治效忠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對國家效忠,是國際上通行的任職資格要求和條件,它是公職人員負有的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重要職責所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能例外。
此次釋法,還明確了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和不依法宣誓的法律後果,明確了監誓人的權力和責任等。宣誓人如果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相關誓言,依法承擔違反誓言相應的法律後果。這些規定既符合有關立法原意,又有的放矢,擊中了「港獨」分子宣誓把戲的要害。
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起到了正本清源、劃明底線、完善制度的作用,對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宣誓方面的有關問題提供了普遍、清晰的依據和指引。根據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共同遵循。
「港獨」嚴重違法,不得人心。反對「港獨」言行、打擊「港獨」活動,遏制「港獨」勢力滋長蔓延,是民心所向、道義所在、法治所系。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立下了反制「港獨」的新規矩,它以雷霆之勢表明:為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為了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等核心利益和香港根本利益,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和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中央在依法採取有效措施打擊和遏制「港獨」的問題上絕不會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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