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黨內政治生活紅線(四) ——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

  典型案例

  楊某,中共黨員,某市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

  2011年1月以來,楊某利用擔任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上,違背黨的幹部方針和原則,大搞任人唯親和利益輸送,以老鄉、校友為紐帶,在政法委和其他部門,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企圖建立一個聽命於他的獨立王國,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2015年3月,楊某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組織立案審查。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的違紀案件。所謂的「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是指一些黨員幹部背離組織,破壞純潔的同志關係,為了個人和小集團的利益,借「同學」「同鄉」「戰友」等各種名義編織「關係網」、拉「小圈子」,相互勾結,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搞親親疏疏,利益輸送,在黨內形成不同的團伙和山頭,破壞黨的團結和統一的行為。具體表現就是在單位內部籠絡身邊人、組建「個人王國」,在單位外部則網羅親朋故友、同學同鄉形成關係網,打造休戚與共的利益共同體。無論是對單位內部還是單位外部,通過這種聯結關係,建立一個相互利用、相互交換的權力共生體系,相互之間通過互通款曲、相互提攜、利益輸送、站台助威等為自己營造聲勢、撈取政治資本。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從本質上講就是背離黨的組織,另搞一套,嚴重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縱觀近年來的腐敗案件,呈現出「窩案、串案、案中案逐步增多」的特徵,「一窩」「一串」把「圈中人」一個個地牽了出來。媒體披露,周永康、令計劃等落馬的「大老虎」背後,都有著「秘書幫」「西山會」等一個個或明或暗、或鬆散或緊密的幫派圈子。這些人權力越大、位置越重要,越不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當回事,甚至到了肆無忌憚、膽大包天的地步;有的政治野心膨脹,為一己私利或小團體的利益背著組織搞政治陰謀活動、搞破壞黨的政治勾當;有的領導幹部把自己凌駕於組織之上,老子天下第一,把黨派他去主政的地方當成了自己的「獨立王國」,用幹部、作決策不按規定向中央報告,搞小山頭、小團體、小圈子。這在我們黨內是絕對不允許的。如果讓他們破壞黨的團結和統一的分裂活動成了勢、得了逞,就會嚴重侵蝕黨的思想道德基礎,嚴重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嚴重損害黨內政治生態和黨的形象,嚴重影響黨和人民的事業發展。黨的十八大以後展開的正風反腐鬥爭中,這些野心家、陰謀家陸續被揭露出來,並清除出黨,消除了黨內最大的政治隱患,凈化了黨內政治生態。

  本案中,楊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任人唯賢、五湖四海,但他卻利用職權亂拉私人關係,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企圖建立一個聽命於他的獨立王國,嚴重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敗壞了所在地方的政治生態,應當受到黨紀的嚴懲。

  政治提醒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不準在黨內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嚴禁在黨內拉私人關係、培植個人勢力、結成利益集團。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產,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係。這既是黨的政治紀律,也是黨內政治生活不可觸碰的紅線。我們黨歷來主張幹部選拔要「五湖四海」,就是為了防止出現山頭、拉幫結派現象。黨章規定,黨員有「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的義務。早在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就規定「絕對禁止搞宗派活動,搞小圈子;不允許拉攏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壓一部分人」「嚴禁以派性劃線,嚴禁利用職權在黨內拉私人關係,培植私人勢力。共產黨員應該忠於黨的組織和黨的原則,不應該效忠於某個人。任何人不得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產,不得把上下級關係變成人身依附關係」。鄧小平同志從維護黨的團結的高度批評過山頭主義,指出領導幹部要「遵守黨的紀律,不能搞宗派主義,樹山頭、壘山頭,或者站到這個山頭、那個山頭。如果這樣,黨就分裂了,就沒有戰鬥力了」。「小圈子那個東西害死人吶!很多失誤就是從這裡出來,錯誤就從這裡犯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腐敗問題與政治問題往往是相伴而生的。」這就揭示出一個規律性現象:那些圖謀竊取黨和國家權力的野心家、陰謀家,不僅在經濟上存在嚴重問題,而且在政治上也存在嚴重問題,其經濟上的以權謀私同政治上的結黨營私是互為因果的,兩者走向合流與共謀是必然的。這些從十八大以來我們黨查處的大量違紀違法案件已經得到證實。黨員幹部也有社會交往的需求,通過聚會等聯絡感情、結交朋友了解社會,本身並無不妥,但有極個別人借聯誼、聚會之名,編織「關係網」,拉「小圈子」,搞團團伙伙或非組織活動,使之成了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的平台,這是我們黨堅決反對的。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都要引為鑒戒,如果以投機心理去依附那些在黨內拉私人關係、培植個人勢力、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陰謀竊取黨和國家權力的人,一旦入了幫、進了派,抱了團、成了伙,就很難保持政治上的清流,就會成為一根繩上的螞蚱,到頭來必然會落得個被一鍋端的下場。廣大黨員幹部要不為名利所累、不為物慾所惑,破除「小圈子」,遠離「小圈子」,靠攏「大家子」,積極靠攏黨組織、靠攏人民群眾。

  法規鏈接

  1.《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第四部分第四段

  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不準在黨內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嚴禁在黨內拉私人關係、培植個人勢力、結成利益集團。對那些投機取巧、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的人,要嚴格防範,依紀依規處理。堅決防止野心家、陰謀家竊取黨和國家權力。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第八部分第五段

  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產,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係。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不能搞家長制,要求別人唯命是從,特別是不能要求下級辦違反黨紀國法的事情;下級應該抵制上級領導幹部的這種要求並向更上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報告,不應該對上級領導幹部無原則服從。規範和純潔黨內同志交往,領導幹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幹部不能阿諛奉承。

  2.《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資料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黨內政治生活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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