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分子16名被告今判刑 主要參與者黃之鋒判囚3個月
2014年發生在香港的「占旺」清場期間,「港獨」分子黃之鋒、岑敖暉等20人因為阻礙執法工作,因指控違反禁制令而被控訴蔑視法庭,最後全部被香港法院裁定有罪,這起案件經過多次押後,香港高院今日(17日)做出裁決,對黃之鋒、岑敖暉等16名被告進行判刑。
香港警察在示威現場維持秩序。
黃之鋒在2014年非法「佔中」之前發起了衝擊香港特區政府總部東廣場的案件一直在等待終極裁決,現在依然可以保釋外出,如果他最終被判入獄,便需要返回獄中服刑。另一名參加非法「佔中」分子岑敖暉則自己稱有入獄的心理準備。香港法庭書記已把判刑文件派給雙方律師,據悉,黃之鋒被判入獄三個月,黃浩銘入獄4個半月,其餘被告人均緩刑。
黃之鋒、岑敖暉等人在法庭上聽取判刑,不僅神情輕鬆,更不時面露笑容。黃之鋒、岑敖暉等人均表示都做好了再次入獄的心理準備,但表明都這些都無法阻礙他們追求更公義社會的訴求,還呼籲他們的支持者在3月11日參加補選投票。
黃之鋒在2014年非法「佔中」前發起衝擊特區政府總部東廣場被判監半年,該案件昨天在終審法院進行了上訴聆訊,終審法院決定押後裁決,所以黃之鋒即使在本案中最終不被判刑,但仍有可能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判入獄。而另一名被告人黃浩銘,則因參與了反東北撥款示威被判入獄13月,現在同樣保釋等候上訴。
黃之鋒與岑敖暉
至於首批被判刑的4名被告人,各被判監1個月,但緩刑1年,另罰款1萬港元。該4名男女被告人包括張啟昕、馬寶鈞、黃麗蘊及楊浩華,年齡介乎22歲至33歲,分別任職社區發展主任、物業代理、牙科診所助理及保安員。
案情指,當時受佔中、占旺影響的士小巴團體及大廈業主分別入稟成功申請禁制令清場,於2014年11月26日,執達吏及警察按高院命令清理彌敦道時,涉案20名被告人被指違抗法庭命令占路不走而被控藐視法庭。
該案16日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鄧國楨、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勛爵審理。終審法院法官指出,當時3人與示威者爬過很高的圍欄且跳下,有人受傷,情況並非「非暴力」,如真要做到「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可舉高雙手,不強行前進,則不會被捕,若被捕媒體亦會大肆報道,他們亦會得到更多的曝光。
法官又稱,本案有涉及暴力,阻嚇暴力發生,若逾越暴力界線,則不可接受,而事發時在場的保安,不應受到衝擊。法庭在量刑時,應當考慮此點。
黃之鋒先前則表示,16號、17號有兩場判決,心情是複雜,也將面對很大的挑戰,但會坦然面對判決,自己希望是走在街頭步入法庭,而非由囚車押送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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