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案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6年10月22日1時許,被告人王天宇、劉建磊、李名楊夥同胡某、於某、劉某、谷某、李某、王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區太平橋「我還年輕」飯店內,因不滿鄰桌吃飯的被害人柳某1、張某1等人說話聲音過大,酒後借故滋事,隨意毆打被害人柳某1、張某1。致被害人柳某1左枕骨凹陷性骨折、硬膜外血腫、頭皮裂傷;致被害人張某1頭皮裂傷、耳廓挫傷,左眼周挫傷,指甲脫落。經鑒定,被害人柳某1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害人張某1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王天宇、劉建磊、李名楊於2017年6月16日經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預審大隊接受處理。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柳某1的陳述:2016年10月21日23時許,我和柳某2、張某1、蘆宏偉四人一起到丰台區太平橋「我還年輕」餐廳二層大廳內吃飯,在我們後面也有一桌吃飯的人,大概有10多人。到了22日1時許,因為張某1、蘆宏偉吃飯時發生爭執,他們說話聲可能有點大,這時在我們在後面有一桌吃飯的人裡面過來一個男子,這個男子走到我們桌旁,指著張某1、蘆宏偉說:「你們怎麼那麼大聲,牛什麼逼啊!」後他們的桌上的人就一下子過來了好幾個人,好像要打我們,這時我趕緊起來勸對方,對方裡面也有人勸他們,我們互相勸了一下,後來餐廳的人也過來勸,對方的人把餐廳的人推走了,然後對方大部分人回到他們桌上,但還有人要衝到我們這裡,這時對方的一個人站在我們兩桌之間還在勸對方,但是勸的人勸著勸著就對張某1說:「你帶著眼鏡,文質彬彬的,怎麼那麼牛逼啊。」這時對方的人突然就衝到我們這裡,對我們四個人進行毆打,但是柳某2沒被打,因為他一直在桌子最裡面,沒有人打到他。對方的人有拿拳頭打的,有拿扎啤杯打我們的,我也被他們的人打了,我的頭被啤酒瓶打了好幾下,在對方打我們的時候,我還是勸對方人不要打架。對方裡面也有人勸對方,但是勸不開。張某1還是被對方的人推走了,但是我一直在餐廳二層,我就不知道張某1被拖哪裡去了,後來打了幾分鐘就不打了,對方人員陸續離開,他們還有人過來要給我們錢說是賠償,我們沒同意,後我下樓出了餐廳,發現張某1躺在餐廳門口的路邊上。

對方吃飯的最少10個人,具體多少人不知道,他們中都有誰參與打架我說不清,估計有5、6個人參與打我們了。對方中好像還有個女的,她好像用啤酒杯砸我們了。打我們的人我都不認識,只知道對方是年輕人,當時太亂了,具體誰打我們了,我說不清。長相我也說不清。我、張某1、蘆宏偉受傷了。我哥柳某2沒被打,沒有受傷。我頭部受傷了,頭上縫了8針,顱骨骨折。張某1也是頭部受傷,指甲也掉了,其他不清楚了,蘆宏偉好像沒什麼傷。我的傷是對方用拳頭打的,還有用啤酒瓶打的。我沒有還手打對方,我一直勸架,後來被打我也沒還手。我們一方人員誰都沒有還手打對方,都是被打了。

2、被害人張某1的證言:2016年10月22日0時許,我和柳某1、柳某2、盧某到丰台區太平橋我還年輕飯店二層吃飯,吃飯過程中盧某喝多了話有點多,我就和他有點抬杠,由於聲音有些大引起了鄰桌的不滿。對方過來一個男子,對我們說你們小聲點,柳某1就起身來勸,還有個服務員也過來勸,那邊的一幫小夥子就和服務員嚷嚷起來了,一會飯店來了好多服務員就勸開了,後來鄰桌的一個小夥子就走到我們桌邊上,用手指著他們的人喊,你們都別動,鄰桌的幾個人就沖我們這桌過來,柳某1又起來勸,這時就有個人給了柳某1一拳,其他人就指著我罵我,然後就有好多人打我,柳某1在旁邊勸架,他也被打了,同時還有個女的在邊上往我們這桌扔杯子,他們其他人也摔了好幾個杯子,後來那些人就把我從坐的地方往外拖,在二樓樓梯處把我從樓梯上推了下去,我從二樓樓梯上滾到了一樓吧台,後被一個男子拽出門,到飯店門口後,被那名男子又踢打了好幾下,之後他們又出來好幾個人對我進行了毆打,後來我就被打暈了,等我醒來後我就被救護車送到了醫院。

鄰桌大概有十個人左右,至少有六七個人動手打我們了。我左眼眶被打淤血了,頭部被打了一個口子,左手小拇指指甲被打掉了,左手手腕處被打了一個口子。柳某1頭部也流血了,具體哪受傷了我不清楚,其他部位我不清楚。柳某2、盧某受沒受傷我不清楚。我的傷是對方好幾名男子造成的,有拳打腳踢的,有用杯子砸的,具體是怎麼打的我記不清了。柳某1的傷也是對方那幾名男子打的,具體怎麼打的我沒看清,好像還有一個女的,好像穿紅色衣服,扔啤酒瓶,但是我沒看清砸沒砸到柳某1。

3、證人柳某2的證言:2016年10月22日0時許,我和柳某1、張某1、盧某到丰台太平橋我們還年輕飯店二層吃飯,過程中盧某喝多了話有點多,張某1就和他有點抬杠,由於聲音有點大引起了鄰桌的不滿,對方過來一個男子,對我們說你們小點聲,我弟弟柳某1就起身來勸,還有一個服務員也過來勸,那邊的一幫小夥子就和服務員嚷嚷起來了,一會飯店來了好多服務員就勸開了,後來鄰桌的一個小夥子就走到我們邊上,用手指著他們的人喊,你們都別動,鄰桌的幾個人就沖我們這桌過來,我弟弟柳某1就起來勸,這時就有個人給了我弟弟柳某1一拳,一幫人就指著張某1,好幾個人就指著罵他,然後就有好多人打張某1,我弟弟柳某1在勸,也在挨打,鄰桌的人並把張某1從坐的地方往外拖,還有個女的在邊上摔杯子,還有好多人摔杯子,我因為有腦血栓,我就慢慢的往桌子外面走,我就下了二樓,我正在往下走時,張某1就從二樓樓梯下滾了下來,就被一個男子拽出了門,我走到飯店門口的時候,我看到張某1已經躺在飯店門口,還有一個男子也趴在飯店門口,有個女的就過去踹張某1,後來他們就跑了。

對方都是20多歲的小夥子,大約十個左右,還有個女子,具體什麼特徵我說不清。我不能辨認出對方。我們的人沒有還手。

4、證人蘆宏偉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23時許,張某1叫我和劉國彪、柳某1、盧某一起到丰台區太平橋我還年輕餐廳二層大廳內吃夜宵。因為去之前我們四人就喝酒了,所以我當時在我還年輕餐廳內時也有點醉了。在我們後面也有一桌吃飯的人,大概有十多人。我們喝酒喝到了22日凌晨後,好像是因為我和張某1喝酒說話聲音大了,這時在我們後面吃飯的人里過來人罵我們,誰過來的,罵的什麼我也記不清了。後面的事我就更記不清了,好像是有人過來打我們,我都不知道我怎麼回住處的。今早我接到柳某1的電話,說讓我來派出所,我就過來了。

5、證人商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2日1時許,我正在店內上班,當時我在飯店二層內巡視,這時我看見B02桌的兩個客人吵了起來,聲音特別大,其中一名男子往地上扔了一把錢跟銀行卡,他們桌的另外一名男子就將錢跟卡撿了起來,此時我還幫著去撿,可能B02桌的客人說話聲音太大了。所以B08桌的客人要打B02桌的客人,B08桌和B02桌這兩桌客人吃飯時沒有看到接觸。沒有看到B02桌的客人辱罵B08桌的客人,B02桌客人是自己人互相說話聲音大的。我不清楚是誰跟誰打了起來。

6、證人童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2日1時許,我在我們飯店二層上班,當時我在擦桌子,二層當時有幾桌客人,這時不知道為什麼B08桌的客人就過去罵B02桌的客人,當時我們商經理也在場,他就在旁邊勸,這時B08桌的客人又將商經理圍住,當時我以為他們要打商經理,我就用對講機喊了一聲二層有人要打商經理,之後我們後廚跟一層的服務員就上來了,上來後看到商經理沒事,他們就下樓了,我也跟著下去了,後來我在一層聽見二層又打起來了,打的挺厲害的,我害怕沒上樓去看。

我在二層的時候沒有看見有人打架,就是B08桌的客人罵B02桌的客人,但是沒有動手,後來我下樓後樓上就打起來,具體是誰跟誰打了起來我不清楚。我還看見二層他們打完架後,B08桌的一個男性客人將B02桌的一名男性客人拽到了飯店門口,我沒出去看他們在外面幹了什麼,也不清楚。

7、證人杜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21時許,我到我還年輕飯館後開始吃飯喝酒,一會劉建磊就到鄰桌和那邊人嚷嚷起來了,我們都不知道怎麼回事,我們這邊的人都有點衝動,大家都起來了,於某就過去勸阻大家,我當時坐在椅子上沒動。後來谷某很衝動往那桌人那沖,但是被於某推了回去。後來於某又跟對方一名男子發生了口角,之後我們這邊就衝過去好幾個人把對方打了,我一看已經把對方打了,也勸不住了就沒過去勸架。但是劉建磊、李名楊、劉某還有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一直在勸架,後來於某、谷某就陸續把對方其中一名男子拽了下樓,之後我們也跟著下去了。我下樓飯店大門看見被於某、谷某拽下來的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他們幾個人還圍著那名男子。後來我們就散了,他們說去醫院,我就往回家的方向走了。

我不知道為什麼跟對方打架。我看見有谷某、於某動手了,劉建磊、李名楊、劉某動沒動手我沒看見,其他的人我不認識,叫不出名字,他們動沒動手我沒注意。我們這邊我就看見谷某的臉流血了,具體怎麼造成的我不清楚。

8、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6年10月22日1時許,我們店裡服務員在對講機里說二層有人打我們的經理商某,我就上樓去了解情況,我到樓上的時候人多的一方在推商某,我們店裡的服務員把商某拉到一邊,我聽服務生說有一桌客人吃飯的聲音太大,旁邊另外一桌人多的客人嫌他們太吵就過去找他們吵架,我們經理商某就過去勸對方,對方就認為商某和另外一桌客人是一起的,就用手推商某,我以為沒什麼事情我就又下到一樓去了,過了一會我聽到樓上有扔盤子的聲音,我就問服務員發生了什麼事,他說樓上有客人打起來了,我說咱們員工離遠點,讓他們打我報警,然後我就報警了,當時我也沒有上樓,後來有一方的一個客人走到了樓梯口下樓,突然後面有一個人把他推下了樓,那個客人滾下樓頭撞在收銀台上,這時候有一個胖子從樓上下來,將滾下樓的那個人拖出了飯店門口,邊拖邊踹,過了一會又下來幾個人,都出去了一起在那個人身上踹。我沒有注意看具體怎麼踹的,踹了幾腳,踹哪裡了,然後我就一直在催警。

雙方打架的一方有四個人,一方有七八個人。當時我不在現場,我在飯店一樓,我就只看到了一個人從樓上被推下來,然後拖出去打。是四個人一方其中一個人被推下樓。邊拖邊踹的時候胖子踹的是那個人的背部。被推下樓的那個人40歲左右,身高1.70CM左右,短髮,體態較瘦,穿什麼衣服記不清了,長相記不清了,我也認不出來了。踹這個人的胖子30歲左右,身高1.70CM左右,短髮,體態較胖,上身穿一件短袖,下身穿一運動褲,具體什麼顏色記不清了,長相記不清了,我也認不出來了。雙方都喝酒了,人多的那一方喝的比較多。

9、證人王某2的證言:我是丰台區太平橋路英派斯健身房店長,劉建磊、李名楊、王亮、王某1是我單位的健身和游泳教練,王亮也叫王天宇。我看到劉建磊、李名楊、王天宇、王某1會勸他們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10、證人胡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0時許,我和我們同事谷某、於某、李某、王某1、劉建磊、王亮、杜某、劉某、李名楊還有王某1的一個哥們來到丰台區太平橋我們還年輕飯店二層吃飯,大約1時許,我看到於某和鄰桌的客人在嚷嚷,我就從餐座上起來看看怎麼回事,我被劉某拉走了,沒過幾分鐘他們又嚷嚷起來了,我就把外衣脫了,光著膀子推開劉某摔了個杯子,過去和對方打了起來,我一直打一個高個男子,因為當時人很多也亂,我先用拳打了那個高個子男子的臉,後來又被同事拉開,我又拿杯子,看到前面我的一群同事都圍著他,我就摔了一個杯子,打在了那個高個男子的頭部,我的手也被劃破了,後來我到一個餐桌旁邊,拿餐巾紙擦手,我看到一個大碗,我就又給那個高個子男子的後腦部一下,後來我看我們同事都走了,我就下樓了,出門後我看到谷某躺在地上,我就問誰打的,我看到馬路邊上有個男子躺在地上,我就過去踹了兩腳,我就和我女朋友李某在飯館的路邊上站著,後來警車就來了。

我不認識對方,我不知道為什麼打那個高個子男子,看到同事打架我就上去打了。我身高1.73米,體態中等,後被有紋身,上身赤背,下穿黑色褲子,腳穿運動鞋。

11、證人於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21時許開始,我和我的同事谷某、胡某、王某1、王亮、劉建磊、杜某、劉某、李名楊還有胡某的女友李某以及王某1的一個哥們一共11個人,在太平橋「我們還年輕」飯館二層吃飯。我們喝到大概22日1時左右,劉建磊和我們鄰桌的人發生了一些爭執,之後我們這方的人就過去要和鄰桌的人發生衝突,我就將我們這方的人勸回來。過了大概10分鐘,我們這方的人又和鄰桌的人發生爭執,我們這方的人就都衝過去了,其中胡某把外衣脫掉,光著上身衝過去,對方有一個戴眼鏡的男子一直罵罵咧咧,我對這個戴眼鏡的人說嘴巴放乾淨點,後來我們這方的人都衝過去,當時場面就很亂了。

我們中的一個人將那個戴眼鏡的男子從座位上拽出來,我怕將這名戴眼鏡的男子打壞了,就將戴眼鏡的男子搶過來,並將這名戴眼鏡的男子往門口拽。快到一層大廳的時候,我和這名戴眼鏡的男子從樓梯上滑了下來,這名戴眼鏡的男子就躺在地上不動,我就將這名戴眼鏡男子拖出飯館,放在馬路邊上。這時谷某也跟著出來,並且摔倒飯館門口外,我看到谷某面向地趴著,面部都是血。我當時認為是對方的人打的谷某,我就急了,用腳面踢了那名戴眼鏡男子面部三腳,當時這名戴眼鏡男子用手擋住他的面部。我怕踢壞這名戴眼鏡男子,我還問他怎麼樣了。這時我們這方的人都出來了,他們看到谷某滿臉是血,也都認為是對方的人打的,所以也就過來打這名戴眼鏡男子。之後我就扶起谷某,並給我朋友周雄打電話,讓他過來接我,我將谷某放到飯館西側向南的紅綠燈,我就回到飯館,之後我就被帶到派出所接受審查了。

和我們發生衝突的對方有四個男子,一名男子40歲左右,體瘦,165厘米左右,戴眼鏡,短髮,上穿深色外衣,下穿深色褲子,南方口音。一名男子,50歲左右,體態中等,有點謝頂,上穿格子上衣,下穿藍色牛仔褲,南方口音;一名男子身穿白色西服,再有一名男子我一點印象都沒有了。當時場面很大,具體誰動手了我不清楚。我在派出所接受審查的時候,看見對方那名50來歲,有點謝頂男子的頭部受傷了。我們這方就是谷某面部受傷和胡某受傷了。

我身高1.72米,體態偏胖,上穿黑色外衣,下穿灰色運動褲,腳穿運動鞋。

經辨認,於某指出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截圖照片中背對鏡頭穿藍灰色相間上衣的是谷某,照片中間留半光頭髮型的男子是其本人,照片左下腳穿黑色帶白色虎頭圖案上衣的是王亮,王亮身後帶黑色帽子的是劉建磊,劉建磊身後穿灰色上衣的是李名楊,李名楊右側穿黑色帶花紋上衣帶黑色帽子的是王某1,李名楊身後穿灰色上衣帶白色帽子的是杜某,杜某右側穿黑色帶綠條上衣的是劉某,劉某右側男子是胡某,照片左上角女子為李某,從背後抱住谷某的男子其不認識,該男子是王某1的朋友。

12、證人李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晚9點多鐘,下班後,我和男友胡某跟同事劉某、李名楊、孫樹波、王亮、杜某去的太平橋附近的「我還年輕」飯館吃飯。我們是在二層大廳吃的,之後在我們俱樂部當私人教練的幾個同事來了,他們是在一層吃飯的,就跟我們並桌吃的。我們一直吃飯喝酒到22日凌晨1點多鐘,當時我在桌上玩手機,不知道什麼原因我們桌上的人跟旁邊一桌上的人吵起來,後來我們桌上的人過去就動手打對方的人,當時太亂了,我一看他們打起來,我就起身從桌上拿起扎啤杯,朝對方的桌子扔過去。扔了有三四個,都摔在對方桌子上了,沒砸到人。之後我就回桌邊坐下,他們打了一會就停了,我們就都下樓準備回去。我和男友胡某下樓出飯館門,我看見對方一個男的躺在門口,我就上去踹了他屁股兩下,之後我們就走了。

我男友胡某怎麼打的對方我沒注意,他打架的時候把上衣脫了。打架的對方有四個男的,歲數都比我們大,具體的特徵記不清了。我就記著樓下躺地上那男的個不高、較瘦,別的記不清了。我們吃飯時就我一個女的,我上穿黑色帽衫,紅色馬甲,下穿黑色褲子。我男友胡某,上穿黑色T恤,半袖,下穿黑色褲子。私人教練谷某上穿長袖,下穿迷彩褲。其他人我都記不清穿什麼了。我就認識於某和谷某,還有三個不知道叫什麼,但他們都是我們俱樂部的私人教練。我現在挺後悔的,不應該跟他們一起打對方,我願意賠償對方的損失。

13、證人谷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晚上9點多鐘,我和同事於某、劉建磊、王某1下班後到丰台區太平橋附近的「我還年輕」飯館吃飯,到10點多鐘,看見單位其他幾個同事也來那吃飯了,我們就坐一起吃了,有胡某、劉某、杜某、李某,還有兩個不知道叫什麼。之後我們就一起喝酒,我喝多了,之後發生什麼事記不清了。等我清醒時,已經是22日凌晨3點左右了,當時我在醫院看傷,我朋友張帥跟我在一起,我看完傷,因為我覺得自己是被別人打的,就去太平橋派出所報案了。

當時我上穿灰色的長袖,下穿迷彩褲。其他人都穿的是深色的衣服。我嘴上的傷後來民警讓我看了當時的監控錄像,我才知道我嘴上的傷是我出飯館門時自己沒站穩摔在地上造成的。

14、證人劉某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晚10點左右,我和同事胡某、孫樹波、杜某、李某、李名楊共6個人下班後去丰台區太平橋附近的「我還年輕」飯館吃飯,在那碰上同事谷某、於某、劉建磊、王某1,好像還有一個王某1的朋友,我不認識,他們也在那吃飯,之後我們一起在飯館二層大廳拼了一桌吃飯喝酒,一直到22日凌晨2點左右,我正在桌上聊天,我們的人跟鄰桌的幾個人吵起來了,具體誰我也沒注意,我看見其他人都站起來奔那桌去了,我就趕緊站起來過去勸,我見胡某要過去打對方,還把自己的上衣脫了,我就過去推他,不讓他過去打,但他還是拳打腳踢的打對方一個歲數較大的,當時我看見於某也在邊上勸架,還把對方一個男的給拽樓下去了,在樓上打了一會就停手了,我們就陸續下樓了,在飯館門外,我看見谷某和對方一男的都趴在地上,於某在邊上站著,我就上去把谷某拉起來,看見他的嘴受傷了,我以為是倒在地上對方那男的打的,我就上去踹了那男的屁股一腳,其他人也上去踹那人,後來我就安排人把谷某送醫院去了。

我看見胡某打的那歲數較大的男的脖子上有血,不知道具體哪傷了,樓下推倒在地上那男的傷沒傷我沒注意。我沒注意胡某當時手上有沒有拿東西。我喝酒了,但我沒喝多。谷某肯定喝多了,其他人也都喝了。我上穿黑色衣服,下穿紅色褲子。我們當中就李某是女的,她是胡某的女朋友,她當時幹什麼了沒注意。我們當中胡某的手傷了,谷某的嘴傷了。這事兒都是喝酒鬧的,喝多了就打起來了。

15、證人王某1的證言:2016年10月21日晚上,我和同事谷某、胡某、李某、劉某、於某、劉建磊、王亮、杜某、李名楊下班後一起到太平橋附近的「我還年輕」飯館吃飯,我還叫上朋友李佳偉了。我們在二樓大廳吃到22日凌晨1點左右,當時我們都喝多了,我也沒注意怎麼回事,我們的人跟另外一桌客人吵起來,我們就都過去了,但是於某在中間把我們勸開了,我們回到自己桌前,對方的人還是有點較勁,於某又跟對方吵起來,後來我們都過去了,控制不住了就打起來了。我過去打了對方一個歲數大的男的,他坐在座位上,我們好幾個人對他拳打腳踢,我朋友李佳偉一直在勸我,之後我們就停了,我們就下樓了,在飯館門口,我看見谷某在地上趴著,對方一個男的也倒在那了,於某、王亮他們正在踢她,我過去把谷某扶起來,之後我和劉建磊就打車走了。對方一共四個男的,他們的具體特徵我記不清了。

具體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跟對方打架,當時喝多了,我看見我們的人都過去打了,我也就過去打對方了。我看見胡某、王亮也動手打這個歲數大的人了,也是拳打腳踢的,具體沒看清。我們的人好像還動手打了對方一個較矮的男子,誰打了我沒看清。後來於某把那個男的給拽樓下去了。那個矮個子倒在地上,於某、劉建磊、王亮、胡某都用腳踹那男的,李某好像也踹了對方一腳。我當天上穿黑色半袖,胸前有圖案,下穿黑色褲子,戴以黑色阿迪達斯牌的帽子,我的兩個胳膊上都有紋身,其他人基本上都穿深色的衣服,具體也記不清了;李某是女的,穿的什麼也記不清了;我記著胡某打架時把上衣脫了。其他人都喝酒了,喝的不少。當天晚上我就知道我們的人去派出所了,第二天他們也沒出來,我就沒敢再回去上班,一直在外面的。2016年11月16日晚上,我在雲崗南區一網吧上網時被抓了。

16、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市丰台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害人柳某1的傷情中左枕骨凹陷性骨折,構成輕傷一級;硬膜外血腫構成輕傷一級;頭皮裂傷致疤痕形成,其長度累計不足8.cm構成輕微傷。綜上,經鑒定,柳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害人張某1外傷頭皮裂傷1處,愈後疤痕長為2.0厘米,耳廓挫傷,左眼周挫傷,指甲脫落。經鑒定,張某1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7、國家電網公司北京電力醫院證明、急診診斷證明,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傷情照片證明:案發後被害人柳某1、張某1,被告人胡某、谷某,證人盧某等人在醫院的就診情況及其具體傷情,並有傷情照片佐證。其中被害人柳某1急診診斷為外傷後頭頂、枕部及左下頜疼痛、出血,多部位損傷,面部裂傷,顱骨骨折,頭皮裂傷;被害人張某1急診診斷為多部位損傷,甲剝離,皮膚軟組織挫傷,頭皮裂傷,且張某1就診時因他人挂號電力醫院將急診診斷證明中張某1名字寫錯為「張建彬」。

18、案發現場被告人王天宇、李名楊、劉建磊夥同胡某等人隨意毆打被害人柳某1、張某1的具體情況。

19、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王天宇、李名楊、劉建磊具體的身份信息。

2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橋派出所出具的破案報告、預審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本案的破獲經過及被告人王天宇、李名楊、劉建磊經民警電話聯繫後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預審大隊接受處理的情況。

21、被告人劉建磊的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同事於某、谷某、王某1在丰台區太平橋「我還年輕」飯館一層吃飯,後來發現其他同事在二層吃飯,我們就上樓一起拼桌吃飯喝酒。過程中,我們鄰桌的四個男的說話聲音很大,吵起來了,我就過去讓他們小點聲,對方也沒說什麼。後我就跟王亮去廁所了,我從廁所出來聽見很大的爭吵聲,我就趕緊回到我們吃飯的地方,看到我們的人已經跟對方打起來了,王某1正在用拳頭打對方一個歲數大的,谷某打了對方一個較瘦的一個嘴巴,其他人也向對方衝要打對方的人,我就趕緊過去拉架,攔著我們的人讓他們別打了。後來我聽說於某把對方一個男的拽下樓了,我就趕緊下樓了,看見谷某倒在飯館門口,滿臉是血,對方那個較瘦的也倒在旁邊,王亮、李名楊正在踹那人。我以為是對方把谷某打了,我也就過去踹了他上半身一二腳。這時我們的人都下樓了,我帶著谷某去醫院了。

22、被告人李名楊的供述: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同事胡某、劉某、李某、王亮一起在單位附近的「我還年輕」飯館二層吃飯,過程中遇到同事於某、谷某、劉建磊、王某1等人,我們九個人就一起吃飯。這時鄰桌的四個人的說話聲音很大,於某就過去讓他們說話小點聲。可是過了一會對方說話聲音又大了,胡某就向那四名男子說讓他們小點聲,後來胡某就用扎啤杯扔過去,並向那四名男子衝過去。我和劉某就攔著胡某和谷某,但是沒有攔住胡某,胡某用扎啤杯打了一名年紀較大的男子頭部,胡某的手也流血了。之後我和劉某將胡某拉住,於某拉著對方其中一名男子下樓了,後來劉某就下樓了,我和王亮一起下樓,樓上就剩下胡某和李某。我到飯館門口時看到谷某趴在地上,並且臉上有血,於某拽著那名被他拉下樓的男子,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之後我們的人就踢這名男子,我也過去踢了他後背三腳。後來李某也下來了,踢了那名男子幾腳,之後我們就散了,後來我聽說當天晚上我們的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了。

鄰桌四名男子中有兩名男子受傷了,一名男子的傷是胡某用扎啤杯打的,另外一名男子的傷是我們踹的。事後我才知道谷某的傷是自己摔的。案發後我給了王亮家屬一萬元作為醫藥費,後來退給我4000元,後來我又向法院交了一萬元賠償款。

23、被告人王天宇的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十多個我們俱樂部的教練在丰台區太平橋「我還年輕」飯館二層吃飯。吃飯過程中我們都喝酒了,我喝多了。我記著我和同事劉建磊去廁所了,在廁所就聽見外面吵起來了,我就出去了,看見我們的人跟對方一桌的人已經打起來了。我過去後開始還是拉架,後來酒勁兒上來了,我也動手打對方的人了。當時我已經暈了,喝斷片了,後來的事兒記不清了,我記著自己回家睡覺了。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證據間相互印證部分能夠證實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調解解決,被告人王天宇、李名楊、劉建磊與胡某、於某、李某、劉某、谷某、王某1(均另案處理)共同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柳某1、張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十五萬元,並已實際履行,其中被告人王天宇賠償人民幣一萬二千二百元,被告人李名楊賠償人民幣一萬二千二百元,被告人劉建磊賠償人民幣一萬一千元,胡某賠償人民幣二萬一千元,於某賠償人民幣二萬一千元,李某賠償人民幣六千元,谷某賠償人民幣二萬二千二百元,劉某賠償人民幣二萬二千二百元,王某1賠償人民幣二萬二千二百元。柳某1、張某1均對被告人王天宇、李名楊、劉建磊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被告人王天宇、李名楊、劉建磊從輕處罰,並已自願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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