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巡撫官制是怎麼來的?都管些什麼事,有多大職權?

作者:雷曉凡,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中國歷史的一大特點就是具有延續性,王朝的許多制度往往會承襲前朝設置,漢承秦制、隋承唐制、明承清制,都是很好的例證,接下來我們就明承清制中的典型代表清代地方官職巡撫一職做一個簡單交待。

清代巡撫府邸舊址

巡撫,也尊稱為「撫台」,是中國明清時期地方官制名稱。如果進行通俗的解釋,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省長」,但由於巡撫往往身擔地方民政、司法等大權,其實際權力又比今天的省長更大。「巡撫」早在明朝初年就已成定置。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政權並統一全國後,對元代的政治制度做了損益修改,將元制的地方機構行中書省大權進行拆分,原本由行中書省一手掌握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並分別直屬中央。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

漕運總督府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正式官銜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某地等處事」,為從二品常設官位,若加銜兵部右侍郎者則為正二品。其職兼管行政與司法,進入清代中期後又有了兼管一省軍事的權力,一般均加銜「提督軍務,兼理糧餉」。自順治元年開始設置順天巡撫、宣府巡撫等,到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在東三省設置奉天巡撫、吉林巡撫、黑龍江巡撫,巡撫制度自此遍布中國大地,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由於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頭銜,副都御史俗稱御史中丞,故也稱巡撫為「中丞」。

巡撫與比其高一級的地方官職總督常常並稱為 「督撫」,成為清代地方大員,在有清一代的政治、軍事舞台上發揮重要的作用。由於督撫們手握重權,當中央權威墮失,督撫們往往會以地方利益和自身立場出發而違抗中央命令,比如晚清政治史上的重大事件「東南互保」,就是地方督撫與外國勢力私立條約的產物,表明了晚清中央衰弱的情況下,地方軍政實力抬頭的先兆。

巡撫並不僅僅是中國的政治官職,由於清代中國是周邊國家的宗主,周邊國家和民族也有仿照清代政治制度的舉措,例如阮朝越南也設有巡撫一職。

參考資料:

趙爾巽等:《清史稿》

林乾:《論明代的總督巡撫制度》

夏柯、張振國:《論明清時期巡撫軍事職權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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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胡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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