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糾紛化解機制 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

創新糾紛化解機制 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

高淳區司法局 張躍勇

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要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加強醫療質量監督,完善糾紛調解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達、利益協調、利益保護機制,引導群眾依法行使權利、表達訴求、解決糾紛等。對十三五規劃期間矛盾化解工作有很強的指導性和針對性。如何從依法治國新要求、社會治理新高度、人民群眾新需求,深刻領會和把握在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實現理念的「升級換代」。 有待於我們進一步思考與探討,還有一些根本性的問題亟待我們去研究和解決。

近年來,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無論在工作開展上,還是隊伍建設上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後,我們緊緊抓住這一發展機遇,大力開展與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進一步規範了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的組織機構、人員隊伍、軟硬體管理都提升了一個新的層次。

新常態下社會矛盾的多樣性、複雜性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多種類、靈活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手段、機制與途徑,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探索建立一套適應新常態發展需要,滿足社會需求的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妥善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項艱巨複雜的工作,要標本兼治。一方面對發生的糾紛要及時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事態擴大,尤其要防止舊矛盾派生出新矛盾;另一方面,要充分做好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從近年來我區的實踐情況看,70%--80%的矛盾糾紛來自基層,許多矛盾糾紛都是由小變大,都呈現出一些微小的苗頭與徵兆,其發生、擴大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因此,人民調解工作應牢牢把握「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在前期預防上下功夫,在「防」字上大做文章,主動做好矛盾糾紛超前的預測、排查、防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已經積累了日常排查和定期專項排查等做法與經驗。新常態下,我們還應將超前預防工作進一步深入與深化,探索出一套更有效、更科學的預防機制,從不同的環節抓好矛盾糾紛的防範工作。具體應重點從「四前」環節入手,即宣傳走在工作前、排查走在預防前、預防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激化前,從而使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從思想工作、實際調處到防止矛盾激化各個環節上得到較好地防範與落實,實現「民間糾紛不出社區(村),疑難糾紛不出鎮,重大矛盾不上交」的目標,最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的發生與激化,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矛盾,及時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基礎性建設,保障人民調解職能的有效發揮

必要的人力保障、財力支持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基礎和前提。依法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是一項複雜的、長期的工作,更需要人、財、物的投入與保障。長期以來,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非常薄弱,難以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標準和新要求,《人民調解法》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但在一些基層組織難以落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是隊伍不穩定,調解員存在得過且過,應付、不負責的心理;二是無法吸收專業人員加入到這支隊伍中來,人員素質低。調解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無法調處日益複雜的疑難涉法糾紛,根本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只有堅實的基礎工作才能建立和維持一個健康有序的長效工作機制;只有建立一套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才能及時有效地減少和化解矛盾,最終保持社會穩定。

人民調解工作做的大量是基礎性工作,不象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穩定上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其長遠效果看不可忽視。人民調解工作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方面,重在治本,只有保證必要的財力與物質支持,才能保證有一支穩定、專業性的人員去做這項長期的、複雜的、艱苦的工作,最終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效果,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三、堅持依法調解,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新常態下人民調解的工作發生了很大變化,除傳統民間糾紛外,新型社會矛盾呈多樣化、復性,就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是今後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目前,我區積極探索建立了一批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了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機制,從實際情況需要發出,緊緊抓住主要矛盾來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現實已證明,這些做法是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解決了一批重點、難點糾紛,滿足了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有針對性的調解不但很好地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老百姓的歡迎,而且及時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糾紛,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傳統的人民調解注重人情、道理和社會習慣調處手段,調處的方式更多地停留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上,缺乏明確的調解標準。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要求更多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人民調解活動要做到法律依據明確,調處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公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質量與效力,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最終使調解更規範,更權威,防止糾紛的反覆,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強宣傳工作,引導人民群眾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人民調解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由生活在群眾中的調解員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一方面群眾更易於接受,有利於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能及時發現,及時調處尚處於萌芽狀態的紛爭,能將大部分矛盾發現控制在一定的範圍,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調解具有的優勢和生命力無法比擬:1、人民調解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2、人民調解具有低耗性,有利於降低解決糾紛的成本。人民調解不收費,隨時隨地都可以調解,這樣既為當事人節約大量時間和訴訟費用,也減少了訴訟成本。3、人民調解具有廣泛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群眾。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星羅棋布,村、社區、廠礦、企事業都有,方便了群眾。另外,調解的時間、地點及協議生效履行都不受任何限制,全部按著當事人的需要進行。另外,調解依據不僅僅依法,還可以適當參考地方習慣、道德、人情等社會規範,緩和法律與本土實踐情況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尤其在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能合理快捷地解決糾紛。4、人民調解具有自願性,有利於當事人之間和睦相處。用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有利於減少當事人的對抗,富於人情味,能使當事人減輕心理負擔,不傷害和氣,有利於團結。

新常態下矛盾糾紛化解,要堅持調處結合,能調則調,當處則處,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制度的獨特作用,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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