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之後,這八種行為容易構成犯罪!

小心!這八種行為容易構成犯罪

來源 | 「法治上海」公眾號

一、校車客車司機師傅開車超載或超速?

首先,你要知道,在公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

什麼概念?

在公路上開鬥氣車,不出事故還好,一旦出了事故,極有可能構成犯罪。而醉酒駕駛的就不必啰嗦了,抓住就是犯罪。

本次修正案新增了兩項入罪罪名:開校車或客車的師傅,嚴重超員或者嚴重超速的,不論是否有事故,一旦被交警發現或被攝像頭拍下,即構成犯罪。

校車客車司機師傅們,慎重啊!

刑法第133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學霸替學渣考試作弊?

替考,有的為義氣有的為錢財。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推出後,無論是學霸也好還是學渣也好,替考都將構成犯罪。還是老老實實地學習吧,莫要偷雞不成蝕把米,把自己的大好青春辜負進去了啊!

  • 刑法第284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三、幼兒園幼師虐待小朋友?

    近年來,幼師欺負小朋友,變態折磨、虐待小朋友的案件層出不窮,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都只是辭退相應幼師或者行政處罰一下,草草收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後,幼師若再有此類行為,僅僅失掉工作可能不夠,還會面臨牢獄之災;幼師被判入獄還不夠,幼兒園以及幼兒園主管人員也將面臨刑事處罰。

  • 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四、用微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如今,朋友圈的信息量相當大。一條熱點信息經常被無數次轉發,動輒幾萬十幾萬的點擊量。可笑的是,很多人對信息不加甄別、不加思考就盲目轉發。而別有用心編造虛假信息的人現在危險了,你有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291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當事人辱罵、威脅法官?

    金華婺城區法院法官因當事人的丈夫威脅要對其孩子不利,怒打威脅人,結果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當事法官也委屈地受到相應處罰。刑法修正案(九)一出,法官們的春天來到了!從此以後,再有任何人敢侮辱、誹謗、威脅法官的,一律構成犯罪!可惜金華婺城區法院的法官,這一次的委屈只能自己忍受了,不過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後,他就有了真正的護身符。

    刑法第309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

  • 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 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 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 六、撒潑耍賴打警察?

    法官不能罵,警察也不能打。網上經常有新聞,這兒的警察被咬了,那兒的警察被揍了,而且襲擊者多是些撒潑耍賴的女性朋友,男性朋友反而不敢打警察。但是,既然法官們的春天來到了,警察們的春天還會遠么?

    刑法第277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七、醫鬧、上訪維護權益?

    醫鬧、上訪是社會關注熱點,也是政府管理的痛點。政府在面臨醫鬧、上訪者時經常無法下手,不知如何解決。這次,刑法修正案(九)明確醫鬧、上訪全部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這一次真正站在了醫院、醫生、行政機關一邊,將醫鬧、上訪入刑。

  • 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八、私藏恐怖主義禁書?

    私藏禁書要入刑,這在現代社會實在很難想像,但是,刑法修正案(九)確實規定了。因此,那些經常出入境喜歡從國外往回帶些禁書的朋友們小心了,你知道你帶回來的那些書中哪些是恐怖主義,哪些是極端主義?

    刑法第120條,…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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